刑罰自有尺度——再讀《論犯罪與刑罰》
周末,重溫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
此書不過一本小冊子,伏爾泰卻讚譽其道:「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良藥,雖幾許但可治病。當我閱讀她時,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她必定能清除在諸國法學理論中依然殘存的野蠻。」貝卡利亞在書中用四十七個方面共五萬字闡釋心中的法律,他像控訴者,像呼喊者,更像文明法治的佈道者。
中世紀的歐洲是暴虐的,歐洲刑法幾乎與宗教、血腥、殺戮、復仇劃等號。縱使回溯千年前西方文明源頭的希臘與羅馬,歐洲刑法的宗教色彩仍極為濃厚。例如,希臘為告慰死者靈魂而進行大量同態等價的血親復仇,這當然與現代文明「超越必要刑罰皆為暴虐」的論點相悖。
古羅馬王政時代,王和他的官吏超越法權而無約束,公民的權利無以保障。直至法國大革命前夕,犯罪人仍會因身份受到不平等待遇,並且,法官專橫武斷的姿態始終從未改變。
直到十八世紀,啟蒙思想的傳播對刑事立法、司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第三等級振臂高呼,要求刑罰人道化、禁止法官恣意裁量、各階級刑法平等、廢除宗教和道德犯罪、廢除刑訊逼供等,歐洲刑法得以長足發展。至今,歐洲已成為文明之地。貝老書中所提到的問題,逐一得到重視、解決。
就死刑的存與廢問題,他堅定地站在廢除死刑的隊列。其一,他認為死刑的影響是暫時的——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其二,他認為刑罰的機能是規誡罪犯之外的第三人勿重蹈覆轍。其三,他認為法律應制止人類不斷流血復仇的殘暴事例。因而,文明國度無需死刑,他的人民遵守禮儀、提倡文明、友好待人。這種文明與五柳先生所書「黃髮垂髫,並怡然自樂」的桃花源有共通之處,是東西方對未來文明的共同美好展望。
優秀的思想總是無國界的,貝卡利亞高瞻遠矚,學識淵博,百川入海,清晰地理順了世界刑法的歷史方向。這本書中折射的問題也是中國法律史的影子——從奴隸制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近乎慘無人道,尤令人髮指。為了鞏固皇權,懲治不法臣民,統治者還發明各種殘忍罰則,磔、髡、髕、刵、醢、梟首、棄市、凌遲、族誅等,聞之悚然。
與歐洲從野蠻逐漸過度到文明的刑罰史大同小異,我國每個朝代都有若干的律法改革與調整,如緹縈上書救父而致奴隸制肉刑廢除,又如隋《開皇律》、唐《六典》等僅定「十惡」為不赦之重罪。而清末庚子新政廢五刑,建立現代刑法原則,距今不過百年爾。
原則是一個事物存在的哲學靈魂,而罪刑法定與罪刑適應兩大原則是懲罰犯罪之最根本、刑法之靈魂,故刑法的原則必須明確,不可含混。刑法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義的、反暴力的、安寧的秩序,而作為制裁犯罪的手段,刑罰本身是存在的惡。因而,對於犯罪的懲罰,有尺度的要求,應罰其所當罰。按其所當罰,可將刑罰分為現實目的和道德目的,道德目的具有正當性,現實目的具有功效性。
刑法的功能不僅包含懲罰,還有教育和預防。法律強調它的威懾作用,要求人們對它懷有敬畏之心,但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嚴酷的法律反而會因減少人道主義而促進犯罪。隨著時代的進步,保障人權成為法律最基本的要求。貝卡利亞寫作的時代,是人權突然被建立起來的時代,封建政治話語體系之下產生的刑事法律制度已不適合時代要求,於是新的刑法體制應運而生。
貝卡利亞不是一位刑法學家,卻留下了一本刑法學必讀書目。他是悲憫的人道主義者,是社會的人,是共同體的一份子。他將刑罰視為對犯罪的懲罰,而非對人本身,刑罰因犯罪而具有必然性。他就像是一盞路燈,不僅照亮了當時漆黑如夜的歐洲,也照亮了整個世界,指引著舊的刑事制度向著文明、理性、人道勇往直前。
當然,仁慈只是立法者的美德,執法者的美德應當是公正。誠如培根言,不應期待播種與收穫同時進行,為了使之成熟,必須有培育的過程。何以保障公平、何以實現正義、何以維持秩序,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歷經培育良法善治並融入治理體系的過程。貝卡利亞於書中列舉式地闡述完歷史上紛呈複雜的制度、理念,隨即又提出罪刑適應原則——刑罰應與犯罪相適應,衡量犯罪的尺度應當是對社會的嚴重的客觀的危害性。同時,他嘗試結合「強權主義」「辯訴交易」「司法輿論」「犯罪動機」「犯罪經濟學邊際」等理論舉例說明部分罪名。
一個偉大的法學家不一定要有無數的東西留給後人,他充滿情感和哲理的思想讓文字似良藥、如美酒。他眼可極冷,心卻極熱,邏輯理性賦予他透徹,赤忱胸襟給予他人文。他筆鋒犀利卻不抽象冗長,言簡意賅卻又高瞻遠矚,行文優美且論理深刻,涵蓋人類博愛情懷的光輝理性。捧在手中,在安靜處愉悅的高聲朗讀時,只感覺熱烈激昂且充滿人性的善良,折服於字裡行間洋溢的正義和熱情。不僅是法律人,每一個熱愛生活的你也必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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