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問題出在哪裡

近期以來,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頻出,同樣身為未成年人的受害者的家屬卻申訴無門。來自微博的現代快報曾發布如下快訊:

【女孩遭搶劫被割傷被脫光卻不立案?母親追問「誰來保護我女兒」】近日,來自湖北孝感的鄧女士在微博中反映,2018年3月,她上初中的女兒在放學途中,遭人持刀暴力劫持兩個小時,其間遭強姦威脅,被脫光衣服,身體多處被割傷。事發後,當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滿14歲為由,對此事不予立案,基於同樣的理由,加害者也不必負刑事責任。鄧女士強烈希望法律能對加害者給予適當處罰。6月27日,鄧女士接受了現代快報記者的採訪, 她迫切希望國家能修改某些法律條款,「否則誰來保護我無辜受害的女兒?」

就如同《北京摺疊》作家郝景芳所認為的,人們要麼學而不思,要麼思而不學。肯思考的人不一定能夠有專業素養,擁有專業素養的人經常不動腦子。就說法律領域,知法的人很多,懂法的人卻很少,一大半的人在勤勤懇懇碼磚,另一半的人卻鼻子瞪著天想當然。絕大部分的群眾,不懂法也不知法,但是他們強在一點上:當一條法律脫離實際得如同笑話時,他們能夠比躲在小樓胡編亂造的專家更快地感知到。

我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必然是因為未成年人對於這個社會的建設意義極端重要,卻居於弱勢地位,需要特別保護而制定的。

顯然,凡是合法公民,均受且必須受法律保護,而未成年保護法律的著重點在於給未成年人超出成年人程度的保護。從執行層面來講,這是社會資源向未成年人傾斜的一種制度保障。

但凡大腦正常的人,大概可以想到這麼幾種保護方式:

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安全進行特別的保護,比如說:

未成年人聚集的區域,必須採用更高級別的消防和安保措施;

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安全進行特別的保護,比如說:

對文化傳播內容實行分級制度;

對未成年人的正當行為提供更高的權益和優先順序,比如說:

未成年人可以以更低的價格購買到高端綠色產品;

災難發生時,未成年人擁有優先逃生的權利和義務;

醫療保險等領域,未成年人享受政策性的傾斜;

對未成年人提供社會範圍的福利,比如說:

成立公共的社會及教育基金,確保未成年人公平的受教育水準;

對危害未成年人正當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量刑上加重處罰,以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形成有效威懾,比如說:

如果故意殺人罪應判無期徒刑,那麼故意殺死未成年人應該直接判處死刑;

如果強姦罪三年起步,那麼強姦未成年人必須十年起步;

對未成年人監護人加強管控,比如說

當父母有違法、犯罪行為時,視情況剝奪其監護權;

然而不幸的是,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是否完整地做到了以上要求,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它想當然地去保護未成年犯罪,而不是未成年人,卻已經成為了眾所周知的事實。

法律的作用在於威懾而非懲處。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凡是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均應在量刑上加重處罰。不管潛在罪犯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甚至是外星人,只有具備足夠的威懾,才能夠抵消潛在罪犯的犯罪動機。

《未成年人保護法》恰恰沒有注意到,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最大的潛在風險非但不是通常與未成年人沒有利益糾葛的成年罪犯,反而是與未成年人接觸最多的未成年罪犯,這些未成年罪犯心智不成熟,心理不穩定,恰恰需要更重的量刑標準,才能抵消他們心智不成熟帶來的威懾力不足的問題。

正如法律應當保護成年人免受包括成年罪犯在內的所有罪犯的傷害,憑什麼未成年人在面對未成年罪犯的傷害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和威懾?

《未成年人保護法》與其說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倒不如說是一部保護未成年罪犯的法律。未成年人的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反而是被置於犯罪成本最低的環境當中,在最為囂張的犯罪群體身旁瑟瑟發抖。當一部法律保護的主體,從「人」轉變為「罪犯」時,我想,它就已經不配被稱為法律了。

相關的專家們,你們的法律沒有為這個社會的公平正義作出貢獻,卻起到了相反的作用。人民給你們以信任,你們給人民以想當然作為回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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