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回狀告三星Note7欺詐敗訴,這些話不得不說

判決大家都知道了,法院駁回了老回要求的三星存在欺詐、賠三(賠償三倍的購買金額)等訴求,法院支持了賠償炸壞電腦的訴求。

判決可以說是完全符合我的預期,和我的預期是一丁點都不差的。


其實案子最大的焦點就在於三星是不是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如果認定是欺詐,那麼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也必須是賠三的。

至於三星Note7的這件事,復盤起來可以說是極其複雜的過程,也是值得所有廣告、公關和企業運營者深度學習的。關於其中最熱的焦點:三星到底有沒有對中國用戶區別對待、歧視中國用戶,我在一年多錢寫過一篇長文:

麥克阿攝:三星Note8發布了,被冤枉「Note7爆炸後歧視中國」也已經整整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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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上來說,三星完全沒有把中國用戶區別對待,更沒有歧視中國消費者。三星關於Note7爆炸之後的處理,措施和時間兩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並沒有他重我輕、你前我後。

當然,我以上的結論,是經過完整且詳細、深入的復盤之後得出的。

以上是我截取的一年前文章中的一部分,

當時中國市場並不是Note7的全球首發市場之一,91開學當天在國內發售,92全球多地召回但不包括中國,而中國市場則是在1010才統一宣布召回。

時間軸很清晰,但也的確很繞,更容易把人給繞進去。

92美國歐洲韓國等地的召回,是返廠換電池,把SDI電池換成ATL電池。這和1010包括國內在內的召回是不一樣的,1010是召回直接退款了。(註:SDI和ATL都是指電池的供應商,SDI是三星自己額電池廠,ATL是總部在香港的日資電池廠)

92美國歐洲韓國等地召回之後,並沒有把Note7停止銷售,而是繼續銷售的,只是銷售的也都是ATL版本,也是這些國家召回之後換給消費者的版本,也也是中國市場銷售的版本。

中國市場從一開始銷售的就是ATL電池版本。

從92召回之後,ATL電池版本的也持續發生了爆炸,最終1010全球召回ATL電池版本,這次召回不是返廠維修,而是直接退款。

但是,不管是當時,還是後來,哪怕是現在,三星Note7爆炸之後歧視中國消費者的觀點,還一直是主流。

再說一個關於整件事情的公眾關注的點:三星到底有沒有道歉,有沒有向中國消費者道歉。

當然,至此,三星沒有向中國消費者道歉是認知主流。

其實,不管是1010的全球宣布公告的視頻直播,還是當日的文字公告,都是有向全球消費者道歉的。自然全球消費者也是包括中國消費者的。

1011當日,三星中國的主頁,也是掛出了向中國消費者道歉的中文公告。

幾個月後,全球宣布事故調查結果的時候,再次向全球消費者道歉。

Note8全球發布會,再一次道歉。

Note8在中國發布會,繼續再次向中國用戶道歉。

到底有沒有向中國用戶道歉,自然也是沒必要繼續辯駁了。


今日收到判決之後,老回在法院附近接受了眾多記者的採訪,網上有三分多鐘的視頻,可以看得出來,老回非常氣憤,並且列舉了眾多法庭上發生的細節。

其實,就我看來,如果真的像老回說的那樣:三星的每一個證據他都能推翻。

也是無濟於事的。

因為這是民事訴訟,是誰訴求誰舉證,

誰訴求誰舉證,

誰訴求誰舉證。

你說的文件的後期經過修改,你說的你不知道到底是用的SDI還是ATL,

這一切的一切,都是說明了三星並不能完全的自證清白,因為覺得三星的所有證據都是有瑕疵。

但這都是無關緊要,

無關緊要,

無關緊要。

因為這是民事訴訟,是需要原告完整的提供證據,才能勝訴。你不知道到底是SDI還是ATL說明就是沒確切的證據,要勝訴則必須你要知道國行Note7有SDI的存在。

三星如果能夠直接在法庭上展示真實且有說服力的事實性證據,那麼老回就直接敗訴。

三星如果不能,甚至三星提供的證據中有明顯的邏輯或者事實上的錯誤,

那麼也並不代表老回勝訴,法院需要研判老回提供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三星存在確切的錯誤。

如果老回提供的證據也不能確切證明三星有錯,那麼老回就是敗訴。

這就是民事訴訟,誰訴求誰舉證。

事情至此,如果真的全程了解事件的完整且真實的經過的話,都應該知道現在的焦點就在於三星Note7在中國市場是否也用了SDI電池。

如果用了,那麼三星的確是在明確知道產品有問題還在賣給中國消費者,邏輯上的的確確是欺詐,應該賠三。

到底有沒有在國內用SDI電池,可以不需要三星自證沒有使用,而需要原告證明三星確實使用了。最簡單的,哪怕是找到有一例國行Note7是用SDI電池的就行。

回到老回這個案子,老回需要指出自己的那台Note7是SDI電池,就能證明三星是欺詐他了,三星應該對他道歉並賠三。


這件事情其實很複雜,工業產業上面的複雜,正好也遇到了國內外市場容易混淆的時間線。而且就傳播而言,確實當時已經娛樂化,反而事實已經不重要,大家罵得爽才重要。而且事實上真的有太多的有違事實的焦點方面在大肆傳播,甚至這些謠言被認為是真理。

老回的案子也僅僅是一審,老回也表示馬上就去寫上述狀了。

但是就個人觀點來看,我並不看好老回的訴求,哪怕是像他說的那樣告到底。

法庭上誰的氣勢更大,並沒有多少實際的用處;

而對於民事訴訟來講,被告並不自證清白並不重要,原告直接把被告的證據證偽也不能落地到判決上,還是需要原告提供確切有力的證據才重要。

因為這是民事訴訟,誰訴求誰舉證。

其實看到現在,關於這份判決報告,事實上就是老回對於他一直堅持的部分是敗訴了。網路上確實存在有大量的網友對法院的攻擊,我覺得這是極為不理智的。

沒有哪個個體能夠代表一切的正義,如果自己真有這樣的想法了,那麼必須考慮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充分?自己是不是欠缺法律思維了?自己是不是太衝動了?

不管怎樣,這就是法院的判決,儘管還不是最終判決,這也是必須要尊重的。

對於整件事情,我並不會去站位哪一方,我只會遵循事實去記錄、去思考、去討論,並且全程也不能沒有法律思維。

兩年多以來,可以說極少數人願意為三星哪怕說半句真話,因為風險實在太大。

我說如果,如果最終判決狀告三星欺詐敗訴,那麼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長期以來一直到處宣揚說三星欺詐的,是不是在某種程度上來講已經涉嫌誹謗了呢?

或者說,這就是誹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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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說一下,看到有人在拿國家工商總局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來說事。以此辦法規定的欺詐,來搬用到老回訴訟三星欺詐之上。

其實我是愕然的。

這個《辦法》是行政法規,規定的是政府部門(工商局)和經營者之間的厲害關係。全部內容都是規定了經營者出現了哪些問題,就做哪些認定,就要受到政府部門怎樣的處罰。

有人還列出了法院應當依照這個辦法判罰的依據。其實我想說的是,這個辦法是泛行政法,是在行政訴訟中才能用的,是政府部門同企業、個人之間的司法關係才能並需要遵循的。

這部辦法根本不是協調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關係的,而這需要消法、合同法、質量法以及一些民事訴訟的程序法,還有民法總則等法律來協調。因為這是民法,民事訴訟的範圍。

這都能拿出來混淆視聽,真的是佩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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