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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究竟是法無禁止即可為,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對私權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

作為一個公民,他不僅能夠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利,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

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還必須尊重公民的每一份權利。


不邀自來。

在學校的時候,很多老師和同學經常把這兩話連在一起,就像背詩一樣。

但是,這兩句話真對的完全是不同的法律部門。

私法領域,倡導意思自治,當然也要受到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行強制性規定的限制,所以,便是「法無禁止即可為」。也就是說,在民事活動領域內, 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劃定的圓圈裡面隨便浪~~~

有法條,有真相:

《民法總則(草案)》第四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公法領域,比如刑法、行政法,公權力部門的行為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據,比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沒有法律的授權公權力部門便無從實施相應的行為,這便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也就是說,在公法的領域內,公權力部門只能在法律劃定的圈圈內活動,出了這個圈圈,就是違法。理論上,公權力機關,根本浪不起來。這就是公法部門的最基本的原則,限權。

《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看書的時候,不要像聽段子一樣,聽了有趣就記了下來。重要的是要記住適用的對象,否則,只會產生誤解。

所以,回到法制這個問題上面,無論是私法的「法無禁止即自由」,還是公法的「法無授權不可為」,都體現了法制的要求。


法無禁止不違法,但不一定可為。

關於法律沒有授權······我感覺大部分都是不該做的,但不排除極少數可為的情況。具體我也沒有研究分析,所以·······································


法無禁止即可為是理論上正確的,但導向其實是錯誤的。

法律沒有漏洞嗎?法律萬能嗎?顯然不是。

這個法無禁止即可為,明顯是鼓勵大家踩紅線,鑽空子,鼓勵一些灰色地帶。

律師是支持這一個說法的。律師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鑽空子。

但是法律不得不這麼規定,這是無奈。因為理論上講不能讓人治取代法治。法律必須給出明確邊界。法律這是在在完成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法無禁止即可為,就是給出了一個明確邊界。不合理,但卻是必要的。

當然,金口玉言是不會錯的,不能錯,這是原則性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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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個問題:只要對方全責,我是不是就可以肆無忌憚地撞死他呢?法無禁止即可為……

而且,很多事情吧,現場取證太難了。作為一個犯罪高手的話,確實應該詳細地研究一下什麼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多製造一些「意外事故」,「正當防衛」等等。商人也要好好研究一下,看看有沒有什麼灰色地帶可以賺錢。


李克強總理給過答案:對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


公法以授權為一般,私法以授權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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