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信合作業務核心監規要點梳理
一、 政信合作業務核心監規體系
主線:貫穿嚴控地方政府違規負債的監管思路和政策定力
1、《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文)
2、《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國辦函(2016)88號文)
3、《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文)
4、《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文)
5、《關於規範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文)
二、政信合作業務核心監管要點
政府債務的合規舉借方式:
1、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在劃定額度內舉借債務;
2、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
3、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4、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
政府債務的法定處理方案:
1、對於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2、對於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舉借的非債券形式存量政府債務,分類處理:
1)債權人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應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2)債權人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3、對於地方政府對外擔保等或有債務,除主債權為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原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要求:
1、 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2、融資平台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
金融機構與平台公司合作注意事項:
1、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
2、金融機構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應嚴格落實企業舉債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
3、金融機構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
政府投資基金中的禁止事項:
1、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
2、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承諾資本方的最低收益,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政信合作業務監管鼓勵方向:
1、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有收益的公益性PPP項目合作;
2、參與政府投資基金,獲取優質項目或投資機會;
3、參與政府性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通過減資或獲取分紅收益退出;
4、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依賴政府購買服務退出;
5、擔任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項目中ABS或ABN發行載體;
6、購買、承銷地方政府債券;
註:本文作者為資深信託業合規律師王中旺先生,本人受託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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