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女性婚姻財富的「安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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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數的高凈值家庭中,女性往往都會犧牲自己的事業照顧家庭,主要的收入都來源於丈夫,如果婚姻一旦遭遇風險,就可能失去持續的收入來源,分得的婚姻資產,也會因為缺乏理財的能力而使其面臨諸多風險,而要保持其原有的生活品質,消費卻是非常大的。特別是對於一些「嫁入豪門」的女性,往往在結婚時就有婚內財產協議或者配偶家族已經有家族財富保全的安排,所以離婚時不一定能分得太多的財產。

因此,對於這類家庭的女性來說,雖然我們希望婚姻永遠穩固、幸福。但做最好的期望,做最壞的打算總是沒有錯的,適時構建一個婚姻財富的「安全港」,做到有備無患是非常有必要的。

要滿足這些要求,保險依然還是最佳的工具,在婚姻財富保全中,保單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

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婚內一方的財產。

因此,妻子購買的商業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意外殘疾保險、護理保險等獲得的醫療費報銷、大病保險金、殘疾賠付金、護理費賠付等,被判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可能性很大,這給婚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護。

二、妻子可以要求丈夫為自己做一些專屬於自己的保險計劃。建議以妻子的父母做為投保人,妻子為被保險人,孩子為受益人。保費先轉至父母賬戶,然後再繳納保費,整個過程要讓丈夫知情並認可。購買保險的同時,必須配合父母的遺囑,約定當投保人去世時,保單投保人的權益歸女兒所有,與其配偶無關。因為遺囑的訂立不需要丈夫到場,投保人去世後辦理投保人變更也不需要丈夫到場,不會有任何的尷尬。當離婚或者家庭面臨債務危機時,保單因為投保人是妻子的父母,因而不會受到威脅。

如此安排也是有充分理由讓丈夫同意的,首先,將保費贈與父母然後購買保單可以有效規避家庭的債務風險,可以起到債務隔離的作用。其次,給妻子構建一個穩定的經濟來源,讓妻子放心,讓妻子感覺更加幸福,且保費支出占家庭總資產比例不大,很多丈夫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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