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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技:砝碼、橋樑與超維

受百事通與律新社的邀請,參加了第三屆新興法律服務業博覽會暨Legal+高峰論壇。說起來我一直都是法律科技活動的常客,每參加一次類似的活動都會有些新的思考。拿出來分享,供大家批判。

根據維基百科的解釋,法律科技即指通過利用技術提供的法律服務,傳統上法律科技僅指運用技術與軟體幫助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文件存儲、計時、記賬與電子證據開示。而近年來,對法律科技的運用早已不局限於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司法機關、公證機關、公司法務都開始在自己的工作中有意無意地在工作中頻繁利用各種法律科技。

感覺很難去給「法律科技」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在不同的時期、背景都有著不同的科技影響著我們尋求正義之路,想釐清法律科技對法律行業的影響,就需要先從歷史、技術、產品等不同緯度對法律科技進行梳理。更重要的是著眼於當下正在影響法律行業的科技,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各種科技產品的廣泛運用,正在給整個法律行業帶來翻天覆地的影響。

1.正義天平上不斷精確的砝碼

無論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中,都將「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作為訴訟的原則,而在法律實務中,發現事實與適用法律一直都是工作的重點,而科技在這兩方面從未遠離。法律體系想要在正義體系中脫穎而出,需要不斷提高發現事實與適用法律的能力,而這兩條沒有一條是法律與生俱來的,甚至可以不誇張的說,有什麼樣的技術才能有什麼樣的正義。

我們今天會把「以事實為依據」當作理所當然,但發現事實從來都不是一項容易的工作。在我國古代的夏、商時期,統治者宣揚的是「天命」「天罰」,利用天的神秘性引發法律的神秘性,掌握法律的權柄。在古人的觀念中,邪惡的行為可以逃過人間的耳目,卻無法欺瞞神明,毒劑、火、拋入河流、高崖跳下等可以產生疼痛的方式都可以判斷是否有罪,雖然方式不同,但人們都是求助於神明的裁判。這樣的法律無疑具有很強的表演性與偶然性,現在看來也是荒謬無比,這實際上與當時的科技與生產力水平低下有關,當人們缺少可靠的事實發現途徑,也只能夠相信神才能察覺善惡,辨析曲直。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尋求「怪力亂神」的幫助發現事實也就不足為奇了。

無論是南宋法醫宋慈所著的《洗冤集錄》,還是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埃德加·胡佛設立的指紋庫,雖然可能都會受到時代的局限,但都是通過技術來發現法律中的因果關係。值得警惕的是,儘管有科技的支持,但揭示出的因果關係可能並不準確,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從犯罪人和精神病人的顱相、體格等生理特徵判斷犯罪的傾向,他所提出最有名的概念是「生來犯罪人」。龍勃羅梭的主張早已被摒棄,但仍然在一定時期內廣為被社會所接受,甚至有人認為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論為納粹對猶太人血腥的大屠殺找到了理論註腳。

而隨著法醫學的進步,尤其是DNA技術的廣泛運用,讓尋求正義之路變得越來越通暢。像「白銀市連環殺人案」「作家搶劫殺人案」這樣積壓多年的案件由於DNA技術的運用而得到偵破。而像視頻監控的廣泛運用更是成為偵破案件、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甚至是在一些案件中「離奇缺失」的監控資料會成為公眾懷疑的焦點。

2016年,上海交通大學的武筱林教授和他的博士生張熙在預印本網站arXiv上發表了一篇題為《基於面部圖像的自動犯罪概率推斷》(AutomatedInference on Criminality using Face Images)。實驗選取了1856張中國成年男子面部照片,其中730張是已經定罪的罪犯身份證照片(330張來自網上的通緝令,400張由一家簽署過保密協議的派出所提供),其餘1126張是在網路上抓取的普通人照片。經過機器學習,演算法鑒別出犯罪嫌疑人的準確率達到87%。

具體來說「通過機器學習,分類器能比較可靠地區分罪犯與非罪犯這兩個群體的照片。平均來講,罪犯的內眼角間距要比普通人短5.6%,上唇曲率大23.4%,鼻唇角角度小19.6%。」 該論文一經發布,就有人立馬聯想到了西方18、19世紀一度盛行的「顱相學」和「天生犯罪人」理論。三位美國學者撰寫了題為《相面術的新外衣》(Physiognomy』s New Clothes)的萬字長文的質疑武筱林教授的研究,認為「基於面部特徵的深度學習絕不該應用為『加速』司法公正的工具,如果真的這麼做的話,反而會讓不公正長存於世。」

在訴訟中,各種鑒定機構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專家輔助人也頻頻出庭,法律的適用正在越來越依賴專業的知識,甚至需要請專人來闡述事實背後的因果聯繫。當事實變得越來越複雜,發現事實的技術也需要隨之「進化」。比如互聯網的廣泛運營,倒逼法律進入網路空間,去佔領網路空間中爭議解決的高地,電子證據的證據規則也就應運而生,隨之而來的就是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在司法領域的廣泛運用。

我們無法依賴科技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但在客觀規律發現的角度,科技的每一點進步,隨之而來的都是對規律、因果關係更加深入的認識,這種認識遲早會影響到法律的適用,正義的伸張。

2.跨越專業壁壘的橋樑

律師行業是法律服務行業的中堅力量,是「法律之門」的售票員,但目前看起來正處在「前有追兵,後有堵截」的地步。法律服務的本質是通過提供專業信息,控制風險,解決糾紛。這背後是對法律專業知識的壟斷。

德肖維茨在連線中認為,古登堡印刷機在歐洲的發明,打破了中世紀教會對聖經解釋權,進而帶來了宗教領域的革命,並由此掀起社會與法律變革的「軒然大波」。對法律來說亦是如此,法律的公開對於法律權威性的塑造起到重要的作用,而裁判文書網的設立可以說是中國當代司法領域的古登堡印刷機。

基於裁判文書的批量化公開,法律研究的方法已經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各種基於裁判文書的統計報告成為了法律研究不可缺少的環節。同時,一大批公司開始利用裁判文書中的數據,著手於大數據分析,為案件提供更加清晰的預測。另一些服務則將裁判文書整合入企業工商信息(這本身也是信息化的成果)中,讓企業的涉訴信息一目了然。

目前,最常用的法律資料庫並不是北大法寶、Westlaw、律商聯訊、威科先行這樣的專業資料庫,而是百度百科、維基百科、百度搜索、Google這樣的平台。而這些平台的存證,讓法律信息的獲取變得無比容易(雖然精度欠佳)。

而隨著聊天機器人的出現,更是會對傳統的通過問答方式提供專業信息造成衝擊。當Watson已經通過在知識問答節目裡面戰勝人類,那麼在法律諮詢領域展示人類就已經完成了從「從0到1」的突破,但要進行法律諮詢恐怕還需要再「從1到100」才行。

3.「超維打擊」的解決方案

《連線》雜誌的創刊主編凱文·凱利(Kevin Kelly)在What Technology Wants一書中認為,某項發明的發明者往往意識不到這項發明的潛力。在合適的環境下,技術才會充分發揮自己的潛力。凱文·凱利在書中提出了技術界(Technium)這個概念,將技術視為一個整體,是一種生命,有著自己的思想,前進方向,甚至就像是一種生物,會進化。這種觀點比麥克盧漢(Marshall McLuhan)將技術視為人的延伸更進了一步。而法律很多時候不得不面對來自科技層面的「超維打擊」。

「超維打擊」是劉慈欣著名科幻小說《三體3:死神永生》中的概念。雖然在小說中給人留下更深刻印象的是「降維攻擊」,但更有意義的概念是「超維打擊」。在小說中,三維空間的外星人面臨來自掌握四維空間技術的人類的打擊毫無還手之力。這一概念也通常被用於商業領域,比如共享單車的出現減少了人們搭乘「摩的」的次數,外賣興旺打擊泡麵產業,都是超維打擊的案例。對於法律行業來說即是如此,許多法律難以解決的問題反而是技術可以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

用技術手段解決法律問題早已司空見慣,比如,一道加高的圍牆可以比制定法律、加強執法更能有效保護我們的財產。在保護網路作品知識產權方面,或許在網頁代碼中添加「禁止右鍵」的代碼會比數封律師函更能有效維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問答網站「知乎」在版權保護方面所做的工作為例,當複製知乎上的回答時,知乎會通過綁定「複製」事件的方式,自動在剪切板里加上作者信息,註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並給出鏈接。除此以外,知乎還設立了專門的侵權投訴產品,自動處理用戶的在知乎商店回答被其他網站抄襲的情況。在維護版權方面,有效的產品設計可比律師函要更具效率,更能促進平台作品版權的保護。法律人對設計的參與,比修改合同重要百倍。

技術也早已融入了執法活動中,在打擊互聯網虛假廣告方面,國家工商總局在浙江省杭州市設立了全國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通過分散式爬蟲陣列、智能語義分析系統的精準識別,監測中心對全國1004家主要網站進行直接監測,監測區域已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監測能力輻射7.3萬個網站,監測涵蓋全國約95%的互聯網廣告經營額。在試運行的一年中,累計監測發現各類互聯網違法廣告13萬條次。

4.餘論:超越網紅辭彙

各種活動討論法律科技,總喜歡圍繞著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這樣的IT領域網紅辭彙展開。對於網紅辭彙來說,產生於網路空間,方興未艾,這樣的討論固然可以吸引眼球和投資,但忽視了在法律長期發展變革中科技所起到的作用。

如果我們沒有更加全面、更加長遠的視角,那麼無法一窺法律科技的全貌與魅力。法律科技一直都是正義的小夥伴,讓我們更準確地還原事實,找到法律,解決問題。這樣的科技也遠不只是在IT領域,法醫學、心理學、化學、物理學……無不是法律科技的基礎。法律科技是法律與所有科技領域的交叉,這或許才是法律科技的真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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