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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里的人投放異煙肼毒殺寵物狗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小區里有業主為了毒殺寵物狗在小區里投放了帶有異煙肼的香腸,請問這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因為我一直都是文明養狗,出門帶狗繩,但是狗有時候偷吃東西人都不會察覺,而我覺得如果大型犬違規擾民,可以協調處理,況且小區里也沒有出現過大型犬咬人的事例,狗也是人的財產,這麼做的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權益?

抱歉可能是我表述不正確,我的狗並沒有吃到異煙肼,確實文明養狗的話吃到的可能性很小,只是個人認為在允許養狗的小區里投放毒狗的物質行為很惡劣,況且狗嘴套不是全封閉的啊狗是要呼吸的啊任何東西都是有脫落可能的所以才會問這個問題啊……還有請一些人不要一口一個狗奴好嗎


毒了又怎麼樣?覺得異煙肼屬於處方葯有害,我可以用撲爾敏、木糖醇。

沒投毒之前狗尿我車遮雨棚,尿我車胎,這事我找人,你們就只告訴我不是你們家狗,你們家狗都看好了。可以啊,現在我就在我車位附近投滿。

誤殺?不現實的,猶如溫和派MSL一樣,你們是一個群體,當你們群體中有人做出不文明行為你們不及時制止的時候,我就把你們化為一個群體了。

別說什麼是無辜的,你們有素質,有素質就把這些群體和你們區分開來。我也養狗,但是我依然會投,因為我家小狗出門也帶口罩,我也不會放任我家狗跟樓下的狗一起瞎玩,把繩一放就聊天抽煙去,只確保狗不跑丟。


管制處方葯別亂買,隨手銷毀過期藥品倒逼養狗進步。

感冒藥(含有撲熱息痛、撲爾敏)、止痛藥(含有布洛芬等)、糖尿病葯、高血壓葯、心臟病葯、除了抗生素之外各種雜七雜八的西藥,以人吃的劑量大部分都能把狗吃個半死。

而且因為品種多而雜,難以找到解藥。


評論里出現許多溫和派,就和m.s.l套路一樣。

看來文明養狗的都上網,不文明的都不上網。呵呵!

分割線

以下內容是網上查詢得到,某些人看了可能心臟病受不了哦!建議在家長的陪同下進行閱讀!

……………………………………………………………………

寵物是否辦理了相關的飼養許可證件,這個非常重要,如果沒有不要起訴,不然一分錢得不到,沒有勝訴的可能,法院也可能不支持你的起訴。

如果你的寵物辦理了許可證,那麼你要考慮的就是證據問題,即使對方家裡有毒物,你也沒有證據證明對方下毒,公安搜查對方財物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即使搜查出來有毒物,也不能保證是他下毒,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比如在家裡安裝攝像裝備有錄像等等,不然你勝訴的可能性還是不大,訴訟費白交 ,如果寵物價格高,必要時你可以要求對寵物進行驗毒,儘管還是無法直接證明聯繫,可以這樣做來增加你的書面證據 ,但是一旦敗訴,你的費用無形中又增加了

我補充一下吧,最近又查了一下,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的立案追究,要求損毀財物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這時候可以立案,你的狗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後面你說的那個投毒罪就是胡說八道了,投毒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須是針對公共的人的健康造成危害的行為,狗不是人,所以法院直接駁回,如果他把毒投到了牲畜屠宰場或許還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他把狗毒死了,怎麼危害人的公共安全了?


借用那些不文明狗主的說話方式「我的狗不咬人,不用栓繩」,我給你的回答是「我的異煙肼只毒那些不栓繩的狗,你文明遛狗沒事」


你文明養狗那狗死了你有理啊,你只管報警就好了,反正你啥證件都齊你有底氣去告,但是這些投放的大多數針對的是那些不栓狗繩的人,而且一般人如果能跟主人協調好說有孩子怕嚇著什麼的,都是一個小區的誰沒事閑著毒狗啊,但是就是有一部分人,狗繩也不栓,違規擾民,跟主人協調沒用,那麼請問除了毒死狗還有什麼辦法嗎?別提法律法規,擾民了可以報警什麼的,你見哪個有執行過的?


有更便宜更有效更安全的東西啊


小區里有人投放蚊香毒殺蚊子是否屬於違法行為?問出這話多奇怪啊。人家只是亂扔垃圾。

我是野生異煙肼保護協會會長。 「我家異煙胼不毒狗」,「我家異煙胼安安靜靜地躺在那裡,你不去吃它,怎麼會被毒?」我家異煙肼雖然沒栓繩,可那也是我的,我放在那裡,又不是給你們家狗吃的,你們家狗不主動招惹它吃它,怎會中毒?


首先從法律上講,異煙肼不屬於危險物品,使用場合也多為寵物禁入的花園或草坪,且投放者的意圖是毒殺威脅人身安全的流浪狗,那麼基於以上幾點,不構成投放危險物品罪,比如前段時間北京世紀壇的毒狗事件,這個區域本來就禁止寵物入內,毒死的又是北京城區禁養的烈性犬,雖然在微博上鬧的沸沸揚揚,但沒有看到後續警方介入;貴陽也曾經發生過類似的事,110直接拒絕出警。

再說實際點的,在沒有專業刑偵人士參與的前提下,取證投放異煙肼的難度太大,一般也就看看監控什麼的,且不說物業往往就是投放的參與者,你覺得隨手扔個大拇指粗的香腸,監控能拍的清楚?4K解析度的廣角攝像頭,白天20米外就很模糊了,除非讓你撞個正著,否則人家扔100根也抓瞎。

根據題主的補充,如果是針對有主寵物狗,也要分幾種情況,一種是向你私人住宅內投擲含異煙肼的香腸,或當面餵食,意圖毒殺你的寵物,毫無疑問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罪,這個是有案例的;另一種是在公共區域投放,這個比較複雜,因為其主觀意圖很難判斷,除非有充足證據證明是沖著寵物狗來的,否則警方介入也只能進行調解。


我也問個問題:小區里的狗不牽著,不帶口套,吃了我的異煙肼,算不算違法?算不算損壞我的財產?


違不違法我不知道,那是法律問題。但真要是有網上那種惡性事件發生在我家人身上,別說毒狗殺狗,人我都要殺了,你還跟我討論合不合法?

看你的問題描述,很有問題啊。

1.你文明養狗不代表所有人文明養狗,況且文明養狗你就一定能保證你沒有疏忽的時候?那麼多人被狗咬了,調解都沒用啊,不然哪裡來那麼大的民憤。我只能說如果你的狗不幸被毒死,建議你去找不文明養狗人協調處理,因果在他們那裡。

2.小區里沒有出現過大型犬咬人的事例。你們小區沒出現過就代表沒有這個事情嗎?每年這麼多起犬類傷人事件,都是狗主人咬的?

在我看來,所有反對狗類的人就應該聯合起來,搞一個協會,專門對付各種狗奴組織,宗旨不是讓人文明養狗,是不準飼養寵物狗。不能太溫柔,你得把他們屋頂掀了,他們才能同意你開個天窗。大部分人還是不養狗的,忍了這麼久了,犧牲了那麼多權益,為什麼不能換養狗的人犧牲一下自己呢?


貼個鏈接,人家比我說的好多了。

黃油貓社BBC:異煙肼毒狗,倒逼中國人性退步?

zhuanlan.zhihu.com圖標

以下原答案

先說結論,首先如果真出險寵物狗死亡的事件,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不是辦不到的。那篇公眾號文章已經涉嫌教唆犯罪,裡面的邏輯簡直可笑,輕信裡面的內容只能說沒文化。現在寵物狗動輒上萬,派出所立案得標準就2千,輕輕鬆鬆就超過了好嗎。現在小區里到處都是監控,找到這個人並不難吧,那民事賠償肯定少不了了。

而且現在投毒已經改名了,叫投放危險物品罪。收集下異煙肼的毒理學資料並不難,投放者很可能已經觸犯刑法了。

真是瞧不起被這種辣雞文章教唆一下就以身試法的。作者又不可能替你賠錢坐牢。真傻!


刑法114、115條中的投毒同樣適用公私財產(生物、非生物)。

毒害性物質包括對人體有害同時也包括對各種其他生物、非生物(非生物的案例暫時找不到。。。。估計難道指的是房子?- -)的各種有毒害性有機物、無機物、微生物等

在沒動保法的情況下,只能把狗當私產保護。

丟案例

每個案例下都貼有原文+原文來源網址

1:在小區內毒狗被判刑3年

被告人鄒某投放危險物質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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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遼1104刑初89號

公訴機關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因本案於2017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大窪區看守所。

辯護人白艷,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公訴刑訴[2018]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於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員額檢察官白永紅、檢察官助理劉冰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及其辯護人白艷出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盤錦市大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鄒某在盤錦市大窪區田家街道田家大集購買了氟乙酸類鼠藥和雞肝,並使用該鼠藥浸泡雞肝。2017年8月28日18時許,鄒某駕駛其所有的電動三輪車行駛至盤錦市大窪區前進街道總部生態城小區內,將事先用鼠藥浸泡過的雞肝隨機投放至小區綠化帶內,導致該小區住戶陳某、張弘等六人飼養的七隻寵物犬中毒死亡。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當庭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鄒某供述,被害人陳某、張弘等人的陳述,證人劉某、鄒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物證鑒定報告,總部生態城小區監控錄像,現實表現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鄒某辯稱,2017年夏天,其去兒子居住的總部生態城小區時被一隻流浪狗咬傷,因擔心家人被狗傷害,就去市場買了老鼠藥和雞肝,目的是想毒死流浪狗。其購買的老鼠藥毒性也不是特別大。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投放毒雞肝的地點是總部生態城小區B區19號樓與20號樓之間的花壇樹牆下,不應認定為公共場所,固體雞肝不會對空氣、土壤、水體產生毒害,且被告人並無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本案應認定其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鄒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內量刑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因曾在盤錦市大窪區前進街道總部生態城小區被狗咬傷,便用氟乙酸類鼠藥浸泡雞肝,於2017年8月28駕駛電動三輪車至總部生態城小區,將毒雞肝投放在其兒子鄒某某所租車庫附近的草坪上,導致該小區居民周某某、於某某、陳某、張弘、陳某飼養的六隻寵物犬誤食毒雞肝死亡。經鑒定,死亡的六隻寵物犬胃內容物提取物及總部生態城小區內遺留的可疑雞肝中均含有的氟乙酸類殺鼠劑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鄒某的自然情況及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物業溫馨提示廣告證實,2017年8月30日,總部生態城項目組張貼近日園區內有寵物因誤食有毒食物導致死亡的提示廣告。

3.證人劉某的證言(總部生態城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證實,2017年8月,有一名業主到物業反映飼養的一條泰迪狗死亡,懷疑有人下毒;一名B區業主反映飼養的邊牧狗和金毛狗被毒死;一名B區業主電話反映飼養的寵物狗吃了小區內的雞肝中毒死亡。於是,2017年8月30日物業張貼廣告提示業主散步時為犬只佩戴防護口罩。

4.證人楊某的證言(總部生態城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證實,有業主反應家中的狗在小區內被毒死,住B20號樓的業主說她家的泰迪被毒死了,住B19號樓的業主說她家的金毛在小區草坪散步時吃雞肝毒死了,還聽說有別的狗被毒死了。

5.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鄒某之子)證實,其住在總部生態城小區B3號樓,在B11號樓租了8號車庫作為庫房使用,鄒某有時候去車庫取東西、收拾車庫。鄒某有一輛藍色」銘鶴」牌電動三輪車。

6.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5、6月份,其將總部生態城B11-8號車庫出租給了鄒某某存放裝修材料。

7.被害人周某某的證言(總部生態城小區C區住戶)證實,2017年8月29日晚,其帶著飼養的泰迪犬在小區內散步,回家後狗出現嘔吐食物、口吐白沫、瘋狂亂跑的癥狀。在嘔吐物中出現沒有餵過的雞肝。據寵物醫生說狗是食物中毒導致死亡。其聽說很多小區業主家的狗也中毒死亡,在小區公共區域內還發現雞肝。

8.被害人於某某的證言(總部生態城小區C區住戶)證實,2017年8月29日早上,其帶著飼養的吉娃娃犬散步,回家後狗出現嘔吐、慘叫,倒在地上不停的抽搐,大概六七分鐘後狗就死了。後來聽說好幾家狗都被毒死了。

9.被害人陳某的證言(總部生態城小區B區住戶)證實,2017年8月28日晚11點,其帶著飼養的一條邊牧犬和一條金毛犬在B區19號樓草叢附近散步,回到家後邊牧犬開始嘔吐,滿屋亂跑、慘叫,倒地抽搐,送醫後發現邊牧犬已經死亡,回到家後發現金毛犬也已經死亡,地上有不少嘔吐物。

10.被害人張某的證言(總部生態城小區B區住戶)證實,2017年8月29日下午,其在總部生態城B區19號樓的草坪遛狗。次日凌晨2時許,其聽見狗叫,看見自家的狗出現嘔吐、抽搐,幾分鐘後就死亡了。後來聽說小區最近不少狗都是這樣癥狀死亡的。

11.被害人陳某的證言(總部生態城小區B區住戶)證實,2017年8月30日10時至11時期間,其在19號樓和20號樓附近遛狗,11時左右回到家中後,狗出現瘋狂亂跑、嘔吐食物、口吐白沫的癥狀,在嘔吐物中發現了沒有餵過的雞肝。後來聽說小區最近不少狗都是這樣癥狀死亡,也在狗的嘔吐物中發現了雞肝。

12.辨認筆錄證實,經鄒某辨認,總部生態城小區B1-B2與B10-B11中間的草坪是其投放毒雞肝的地點。

13.現場勘驗筆錄證實,總部生態城B區小區門開於西側,小區門北側為B20號樓,B20號樓北側為花壇,花壇北為B19號樓,樓東側為南北向柏油路,路東側為B11號樓。

14.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2017年12月20日,偵查人員在被告人鄒某家中(大窪區田家街道潤田小區1號樓3單元201室)廚房靠西牆櫥櫃內發現一透明塑料袋,袋中裝有兩瓶紅色液體,玻璃瓶裝塑料袋旁有一針管,針管帶針頭。公安機關對2瓶老鼠藥、1支注射器予以扣押。

15.提取筆錄證實,2017年9月25日,偵査人員分別將周某某家已死亡泰迪狗的胃、於某某家已死亡吉娃娃狗的胃、張某家已死亡哈士奇的胃、陳某家已死亡邊牧狗的胃和金毛狗的胃、陳某家已死亡泰迪狗的胃以及總部生態城小區內殘留雞肝進行提取。

16.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周某某家泰迪狗的胃、於某某家吉娃娃狗的胃、陳某家泰迪狗的胃、張某家哈士奇的胃、陳某家邊牧狗的胃、陳某家金毛狗的胃、小區內遺留的可疑雞肝均檢測中氟乙酸類殺鼠劑成分。鄒某家中發現的注射器、紅色液體均檢測出氟乙酸類鼠藥。

17.總部生態城小區監控錄像證實,2017年8月28日18時50分許鄒某在總部生態城小區內投放有毒雞肝的過程。

18.被告人鄒某的供述證實,2017年夏天,其去總部生態城小區被一隻大黃狗咬傷,便對這種散養的狗很反感,產生毒死散養狗的想法。2017年8月,其在田家大集購買鼠藥泡雞肝後,將雞肝投放在總部生態城小區草坪內,投放時未考慮毒雞肝被人撿起來吃或是狗被毒死後被人吃了的後果。

19.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證實,2017年12月19日大窪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田家派出所轉警稱,2017年8月31日至9月20日期間,田家鎮居民陳某、張弘、周某某、於某某、陳某、張波報案稱在田家街道總部生態城小區內有人投毒造成狗死亡。2017年12月20日,偵查人員在總部生態城小區B11-8車庫門口將鄒某抓獲。

20.現實表現證明證實,撫順市公安局順城公安分局將軍派出所證實,鄒某在該轄區居住期間表現一般。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確認為有效證據。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人張波的證言,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僅憑自身喜惡,故意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於起訴書指控張波飼養的寵物犬因誤食毒雞肝死亡的事實,因公訴機關未提供該寵物犬胃內容物檢驗報告,無法確定死亡原因,故本院不予認定。關於辯護人主張的其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為,小區的綠化帶屬於集體業主共有,且具有開放性、流動性的特點,應當認定為公共場所,被告人在草坪中投放毒雞肝的行為侵犯的法益不單純指向寵物犬飼主的財產權,而是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侵犯,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鄒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鄒某的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蘇 永

審 判 員  李自萍

人民陪審員  吳小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 瑤

2:在自家院子內投毒判3年緩刑4年

邱某投放危險物質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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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於2016年10月6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以扎檢公訴刑訴[2017]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於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左右,被告人邱某在扎魯特旗烏額格其蘇木華傑嘎查北哈日嘎查河南租種的葵花地內,為了防止喜鵲吃葵花就將一隻噴洒過3瓶滅鼠藥的死羊扔在距離葵花地東頭30米左右的地里,之後烏額格其蘇木小牧場嘎查居民七某家的兩條狗和嘎亥圖鎮華傑嘎查居民雙某家的一條狗都曾進入過邱某家葵花地,回家後均被毒死。後經扎魯特旗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七某家被毒死兩條狗價值1300元,雙某家被毒死一條狗價值2000元。經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對邱某租種的葵花地內提取的空玻璃瓶、塑料瓶、死羊羊毛進行鑒定,均檢測出氟乙酸類鼠藥成分。

案發後被告人邱某被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邱某明知在耕地中投放注射滅鼠藥的死羊體會危害公共安全,並放任結果發生,造成他人財產損失33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邱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左右,被告人邱某在扎魯特旗烏額格其蘇木華傑嘎查北哈日嘎查河南租種的葵花地內,為了防止喜鵲吃葵花就將一隻噴洒過3瓶滅鼠藥的死羊扔在距離葵花地東頭30米左右的地里,之後烏額格其蘇木小牧場嘎查居民七某家的兩條狗和華傑嘎查居民雙某家的一條狗進邱某家葵花地吃食後被毒死。後經扎魯特旗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七某家被毒死兩條狗價值1300元,雙某家被毒死一條狗價值2000元。經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對邱某租種的葵花地內提取的空玻璃瓶、塑料瓶、死羊羊毛進行鑒定,均檢測出氟乙酸類鼠藥成分。

被告人邱某於2016年10月5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邱某與被害人七某、雙某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賠償被害人七某經濟損失1500元、賠償雙某經濟損失1300元,並取得二被害人諒解。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能夠證明本案經七某、雙某報案後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立案偵查;

2、被害人七某、雙某的陳述,證人斯某、王某、色某、圖某、王某的證言及被告人邱某供述,能夠證明被告人邱某為防止種植的葵花種子被喜鵲吃掉,在自家葵花地內投放注射滅鼠藥的死羊體,導致他人3隻狗中毒死亡的時間、地點及經過;

3、提取筆錄、檢驗報告,能夠證明被中毒死狗胃內容中檢出佛乙酸類鼠藥成分;

4、價格鑒定結論書,能夠證明被毒死的3隻狗市場價格為3300元;

5、賠償協議書、諒解書,能夠證明案發後被告人邱某賠償二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3300元;

6、到案情況說明,能夠證明被告人系傳喚歸案;

7、戶籍證明,能夠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8、取保候審手續,能夠證明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均無異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密切關聯,均予採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某為防止種植的葵花種子被喜鵲吃掉,在自家葵花地內投放注射滅鼠藥的死羊體,導致他人3隻狗中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案發後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等情節,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邱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玉寶

審判員陳光飛

人民陪審員包玉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斯琴

斷章取義開始:

1: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僅憑自身喜惡,故意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小區的綠化帶屬於集體業主共有,且具有開放性、流動性的特點,應當認定為公共場所,被告人在草坪中投放毒雞肝的行為侵犯的法益不單純指向寵物犬飼主的財產權,而是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侵犯,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2:被告人邱某為防止種植的葵花種子被喜鵲吃掉,在自家葵花地內投放注射滅鼠藥的死羊體,導致他人3隻狗中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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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魚塘內投放對魚類有毒物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判七年六個月

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破壞生產經營二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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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破壞生產經營二審刑事判決書

【關 鍵 詞 】 破壞生產經營有期徒刑【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案  號: (2017)浙11刑終134號案件類型: 刑事案  由: 破壞生產經營罪裁判日期: 2017-08-17合 議 庭 : 周小蘭吳建群周慶審理程序: 二審上 訴 人 : 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張仁龍被上訴人: 雷青梅上訴人代理律師: 毛華敏 [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徐夢影 [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文書性質:判決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浙江省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住所地景寧畲族自治縣鶴溪街道三枝樹村。

法定代表人劉成仁,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於,戶籍所在地景寧畲族自治縣,現住景寧畲族自治縣。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住所地景寧畲族自治縣鶴溪街道三枝樹村。

負責人劉成仁,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於,戶籍所在地景寧畲族自治縣,現住景寧畲族自治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仁龍,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於浙江省景寧畲族自治縣,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景寧畲族自治縣,住景寧畲族自治縣。因本案於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景寧畲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毛華敏、徐夢影,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雷青梅,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於浙江省景寧畲族自治縣,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景寧畲族自治縣,現住景寧畲族自治縣。系原審被告人張仁龍的配偶。

審理經過

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仁龍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和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對張仁龍、雷青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浙1127刑初7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公訴機關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和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原審被告人張仁龍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燕燕出庭支持抗訴。上訴人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負責人劉成仁,上訴人張仁龍及其辯護人毛華敏、徐夢影,被上訴人雷青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養殖場所在地和被告人張仁龍居住地均在景寧畲族自治縣鶴溪街道三枝樹村,養殖場由劉成仁夫妻負責經營,石蛙養殖場用水來自養殖場旁邊小溪坑上游半山腰處,方式採用簡單固定經過濾網後用自來水管將小溪坑水接引到養殖場用於養殖和生活,被告人張仁龍夫妻在三枝樹村經營香菇培育,雙方生產場所鄰近。張仁龍、劉成仁在生產生活中長期存在矛盾。2015年10月14日晚飯後,被告人張仁龍為泄憤報復劉成仁,攜帶裝有五瓶「滅掃利」(化學名叫「甲氰菊酯」)的塑料袋從家中出發,徒步沿著三枝樹村村委大樓後面的道路往白水際電站(養殖場引水口上游)方向走去。達到白水際電站後,被告人張仁龍沿著白水際電站旁的河流往下遊走,走到離被害人石蛙養殖場引水口上游大概20多米的地方,被告人張仁龍將四瓶「滅掃利」倒入河道內。隨後,被告人張仁龍又來到引水口上游1米多遠的地方,再將剩下的一瓶「滅掃利」倒入河道內。被告人張仁龍將五瓶「滅掃利」空瓶放回塑料袋內,在第一次投放「滅掃利」的地點附近將裝有五個「滅掃利」空瓶的塑料袋扔到草叢裡,然後原路回到家中。事後,造成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石蛙基本死亡。投放的「滅掃利」同時造成養殖場上游外蓄水池至養殖場尾排水口約三百米河道內的溪魚死亡。

原判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滅掃利」(甲氰菊酯)空瓶、塑料袋;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景寧畲族自治縣公安局關於2015年10月15日劉成仁石蛙養殖場門口小河死魚照片及情況說明;被害人提供的被毒石蛙的圖片、水源警示牌照片;證人雷青梅、潘某、劉某2、任某2、吳某1、柳某、張某1、藍某1、藍某2的證言;被害人劉成仁、張某2的陳述;被告人張仁龍的供述與辯解;麗公物鑒(化)字[2015]458號、麗公物鑒(化)字[2015]398號鑒定文書、麗水處州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函、鑒定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景某刑勘【2015】192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場照片、作案手法實驗筆錄及視頻;現場辨認筆錄、照片及視頻;「滅掃利」空瓶丟棄地點辨認筆錄、照片及視頻等。

一審審理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人張仁龍兩次投放毒物,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2.被告人張仁龍賠償原告人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491538元;3.被告人雷青梅對張仁龍的賠償承擔共同連帶責任。並提交了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現場照片、被毒石蛙照片;收款收據、定購種苗合同、供貨合同;保護人身安全報案書;劉成仁、張某2的詢問筆錄複印件及劉某3、任某2、吳某1詢問筆錄複印件等證據。

原判未予採信的證據有:公訴機關出示的景價認(2016)29號價格鑒定結論書和石蛙重量偵查實驗筆錄;原告人提交的景價認(2015)16號價格鑒定結論書,榮譽職稱及宣傳報,投毒地點示意,書面陳述及證人張某3、許某、周某、楊某、趙某、吳某2、毛某、廖某、金某的證言;被告人的辯護人提交的景寧畲族自治縣鶴溪街道三枝樹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仁龍為報復他人,不擇手段在養殖場引水口投放農藥,造成養殖場石蛙死亡,其行為屬故意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依法予以變更。公訴機關所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依法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案後,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如實供述,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證據尚不能證實其損失數額,依法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後果,待其提交相應補充證據另行提起賠償訴訟。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張仁龍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的訴訟請求。

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是:1.根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可以證實石蛙大量死亡的事實;2.在處理死亡石蛙過程中,被害人所拍的照片顯示有十八個塑料筐裝有死亡石蛙;3.證人吳某1、柳某、任某2、劉某2的證言中對石蛙處理的筐數、每筐的重量都有相應的陳述;4.公安機關通過偵查實驗確定種蛙、幼蛙、蝌蚪的平均重量,具有一定的科學性。綜合上述證據足以認定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原判未對被害人損失進行認定,違反罪責相適應原則,也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請依法改判。

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為:1.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被害人陳述及其提供的照片、證人證言、偵查實驗筆錄等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共同證實被毒死的部分石蛙數量。景價認(2016)29號文書證明被毒死的石蛙價格。綜合上述證據可以認定被害人的損失額至少為658995元。對公私財產造成的損失數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原判對損失額不予認定,屬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對被告人張仁龍量刑不當。2.原判對被害人的損失數額不予認定,讓其另行提起賠償訴訟,不僅增加其訟累,還導致其可能無法獲得賠償,原判駁回被害人訴訟請求不當,應當依法確定賠償數額。建議二審依法改判。

麗水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檢察意見為:一、被告人張仁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被害人的損失數額,原審判決未予認定,屬認定事實錯誤,並影響正確量刑。1.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被毒死的部分石蛙數量;2.景價認(2016)29號文書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原判不予認定系證據採信錯誤,價格認定標的的名稱、特徵、數量等都是由偵查機關提供的,價格認定機構僅僅對價格認定標的的單價及總價作出認定,不負責對標的數量進行審查、判斷、認定。景價認(2016)29號與景價認(2015)16號的結論不同,是由於偵查機關提供的標的物名稱和數量不同,不影響價格鑒定的客觀性,景價認(2016)29號價格鑒定程序合法,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三、被告人張仁龍的行為在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同時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從一重罪處理。原審判決定性準確,改變起訴書定性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已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四、原判對被害人的損失不予認定、待其提交相應補充證據另行提起賠償訴訟的判決,不僅增加其訟累,還導致其可能無法得到賠償。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對已經查清的損失數額予以認定,而不應當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建議二審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審請求情況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的上訴理由是:查明事實、認定損失是公檢法的職責,本案中,縣公安局、檢察院兩個職權機關都曾以正規文書形式認定過兩個鑒定損失數額。作為原審法院,要麼認定2491538元,要麼認定658995元,二者必居其一,原判不認定損失,要求被害人另行起訴,增加被害人的訴訟成本,且損失未予認定也導致對被告人量刑過輕。併當庭提出:1.景價認(2016)29號鑒定以被害人的一張照片反映有死石蛙18籮筐為據,認定毒死石蛙價值658995元,被害人提供的照片只反映部分損失,並未全面反映總損失,把部分損失當作全部損失進行鑒定,依據失實,結論錯誤,原判對景價認(2016)29號鑒定結論不予認定是正確的。2.景價認(2015)16號鑒定依據的是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記錄,被害人和被告人在石蛙損失清單上簽字確認,根據現場勘驗毒死石蛙有種蛙、幼蛙、蝌蚪三種,總價值2491538元。要推翻現場勘驗事實應當有充分的否定證據,公安機關濫用職權變更石蛙種類和數量的行為無效。景價認(2015)16號鑒定結論正確,原判對該鑒定不予認定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被害人原審訴訟請求。

上訴人張仁龍的上訴理由是:1.張仁龍的行為客觀後果造成被害人的石蛙和溪魚死亡,危害的是特定的被害人財產,並沒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等公共安全,不具有社會公共危害性;2.張仁龍主觀上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的故意,因與劉成仁的積怨,在酒後意圖將劉成仁所有的石蛙毒死,沒有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意,主觀上並不希望或放任其他人受損;3.張仁龍兩次投放農藥的地點都是位於靠近劉成仁養殖場所的地方,不屬於公共場所,造成的後果是劉成仁的石蛙損失,且該損失經數次鑒定均不能最終確定,法院不能徑自認定張仁龍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事件發生後,張仁龍真誠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屬也積極聯繫賠償事宜。原判認定張仁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違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加重了張仁龍的刑罰,請求依法改判,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張仁龍從輕處罰。

二審答辯情況

上訴人張仁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被告人對村裡的用水和村民的生產生活情況非常了解,知道村民不會去山澗取水,除了被害人的石蛙養殖場,知道自己的行為不會危害不特定村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主觀目的是針對被害人養殖的石蛙,危害的是特定的財產安全,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構成要件。被告人選擇的作案工具是「滅掃利」(甲氰菊酯),被告人對其毒性比較了解,知道該農藥對哺乳類、禽類動物威脅相對較小;同時,被告人選擇的作案地點不具有公共性,毒物檢測報告也顯示被告人投放針對性很強;被告人選擇的作案時間是枯水期的晚上,山澗水流小,被害人又在引水處修建了蓄水池,被告人投放的「滅掃利」隨著山澗水大部分被引進被害人的石蛙養殖場,且大部分人晚上已經停止生產工作,被告人此時投放的「滅掃利」經過一個晚上的山水稀釋,已經不足以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脅。公安調查的河流污染情況證實從被害人養殖場蓄水池到養殖場尾水排放口大約300米河段內有死魚,且數量較少,說明危害範圍控制在養殖場周圍,不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根據被告人主觀方面目的和客觀方面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被害人正常的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被告人投放「滅掃利」毒害石蛙的行為不應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2.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原審法院將指控的輕罪改為重罪,實質上剝奪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罰,對被告人明顯不公平,請求二審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雷青梅的答辯意見是:願意賠償但沒有經濟賠償能力。

本院查明

二審中,檢察機關提交了以下證據:1.證人柳某、任某2、劉某4的證言;2.被害人劉成仁陳述;3.養殖池死亡石蛙照片。上述證據經舉證、質證,結合原審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被害人養殖的石蛙基本死亡的事實。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一致,原審在判決書列明的經庭審舉證、質證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及關聯性,控辯各方對該部分證據的認定也未提出異議,二審仍作為定案依據予以確認。對原判不予採信的景價認(2015)16號價格認定結論和景價認(2016)29號價格認定結論、偵查實驗筆錄,抗訴機關和被害人分別提出異議,本院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一併進行分析評判。

二審審理期間,被告人張仁龍家屬自願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200000元人民幣,同時,被害人劉成仁出具了對被告人的諒解書。上述事實,有劉成仁的詢問筆錄、張仁龍的家屬張某4的詢問筆錄、被告人交款單及票據、被害人收條及票據、被害人出具的書面諒解書、質證筆錄等證據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仁龍為報復被害人,將五瓶「滅掃利」倒入被害人養殖場引水口上遊河道內,導致被害人養殖場內石蛙基本死亡和公共河道內溪魚死亡的事實清楚,被告人張仁龍在公共河道內投放可能對被害人養殖場內外人身和財產產生危險的農藥,主觀上間接放任公共危害後果的發生,客觀上已造成養殖場內外的財產損失,原判認定其行為觸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擇一重罪判處正確,對被告人張仁龍及其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仁龍的行為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意見不予採納。原審判決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符合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原審已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進行辯論,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審判程序合法。本案中,公安機關所做的偵查實驗雖然對確定石蛙的個體重量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景價認(2016)29號價格認定結論和景價認(2015)16號價格認定結論,依據的是偵查機關根據被害人陳述、參與石蛙清理的證人的證言、偵查實驗得出的各類蛙大致重量、數量作出價格認定,因前述證據中對筐數陳述前後不一、筐數及重量不確定、死亡石蛙種類與鑒定時所提供的照片不能完全吻合、各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等不能互相印證,故兩次價格認定中據以認定死亡石蛙數量的證據均不客觀、不充分,原判對該兩次認定的結論不採信正確,對檢察機關提出應當採信景價認(2016)29號價格認定結論,並據此認定被害人損失至少為658995元、按該損失額確定賠償數額的抗訴意見和被害人提出應按景價認(2015)16號價格鑒定結論認定其損失為2491538元的上訴意見,本院均不予採納。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確定被害人的具體物質損失,被害人提出賠償其2491538元損失的請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被害人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被告人張仁龍的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所舉證據不足以確定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依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被告人到案後對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被告人家屬二審中自願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可對被告人張仁龍予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駁回抗訴機關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二、駁回上訴人景寧雲山澗石蛙養殖專業合作社、景寧蛙蛙樂園家庭農場的上訴;

三、撤銷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浙1127刑初7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對被告人張仁龍的量刑部分,維持判決的其餘部分;

四、被告人張仁龍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慶

審判員吳建群

審判員周小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張琳

以上3條全沒有毒到任何一個人

但無一例外的、都判了3年以上(自家那位緩刑4年)

所以現在的爭論點就回到了異煙肼之類的是否屬於我所述的毒害性物質了

回到以上3條都是投放很明顯的有毒物質

撇開 拋開劑量談毒性、是葯三分毒這兩句話,那麼就只能從量上去研究了

接下來繼續找找投放無毒、低毒物質的案例

最好的辦法是去找市面上大規模應用的農藥案例(基本所有糧食都會有農藥殘留、多少的問題罷了)

所以我先找了一個現在應用比較廣泛的低毒農藥

甲維鹽(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

甲維鹽_百度百科

1.毒性及中毒癥狀:原葯中高毒,製劑低毒(近無毒);中毒後早期癥狀為瞳孔放大,行動失調,肌肉顫抖,嚴重時導致嘔吐。

2.中毒救治:經口:立即引吐並給患者服用吐根糖漿或麻黃素,但勿給昏迷患者催吐或灌任何東西。搶救時避免給患者使用增強γ-氨基丁酸活性的藥物?如(巴比妥、丙戊酸等)。大量吞服時可洗胃。

投毒案例:

無訟案例 | 無訟法規 - 法律人的智能檢索工具?

www.itslaw.com

(原文太長了。。我下面還是只貼總結好了 有興趣自己點進去看吧)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為泄憤報復,向他人水缸和公用水井投放有毒食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黃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無證據證明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是有毒物質,應推定為無毒物質,被告人黃某因認識對象的錯誤,系犯罪未遂的意見,經查,送檢的水缸和公用水樣品內均檢測出含有甲氨基阿維菌素,而甲氨基阿維菌素為有毒物質,故對該意見不予採納;又提出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請求減輕、從輕處罰的意見合理,予以採納。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黃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然後言歸正傳吧

異煙肼。

  • 狗制毒劑量20mg/kg (0.02g/kg),致死劑量一般認為是75mg/kg(也有翻到資料說是50mg/kg的,這裡就拿50mg/kg來計算)
  • 成人致死量200mg/kg
  • 兒童致死量不清楚但一般狗的用藥量都參考兒童的用藥量(以下稱反推法)。也可以拿兒童用藥量是成人的一半作為標準(以下稱減半法)

一般一隻成年中大型犬都在20KG以上

(哈士奇之類)

大型的 阿拉斯加什麼的 50KG

巨型 藏獒什麼的。。。80KG

小型的。。。。忽略。。反正吃了基本死定了

這張表是網上抄回來的男生體重表(女生平均輕1KG)

那麼 能毒死20KG狗的毒性

  • 50X20/200=5KG 一個多月
  • 50X20/100=10KG 1歲左右
  • 50X20/50=20KG 幾乎全軍覆沒

再做個假設 能毒死50KG狗的毒性

  • 50X50/200=12.5KG(成人致死量)2歲左右
  • 50X50/100=25KG(減半法)全軍覆沒

最後看能毒死80KG狗的毒性能毒死多大的孩子吧

  • 50X80/200=20KG 幾乎全軍覆沒
  • 那麼用減半法的話 危險年齡起碼要去到8歲
  • 假如用反推法…………不可想像

然後引用維基百科的原文

Isoniazid - Wikipedia

Up to 20% of people taking isoniazid experience peripheral neuropathy when taking doses of 6 mg/kg of weight daily or higher.[17] Gastrointestinal reactions include nausea and vomiting.[8] Aplastic anemia, thrombocytopenia, and agranulocytosis due to lack of production of red blood cells, platelets, and white blood cells by the bone marrow respectively, can also occur.[8] Hypersensitivity reactions are also common and can present with a maculopapular rash and fever.[8]

Asymptomatic elevation of serum liver enzyme concentrations occurs in 10% to 20% of people taking INH, and liver enzyme concentrations usually return to normal even when treatment is continued.[18]Isoniazid has a boxed warning for severe and sometimes fatal hepatitis, which is age-dependent at a rate of 0.3% in people 21 to 35 years old and over 2% in those over age 50.[8][19] Symptoms suggestive of liver toxicity include nausea, vomiting, abdominal pain, dark urine, right upper quadrant pain, and loss of appetite.[8] Black and Hispanic women are at higher risk for isoniazid-induced hepatotoxicity.[8] When it happens, isoniazid-induced liver toxicity has been shown to occur in 50% of patients within the first 2 months of therapy.[20]

Some recommend that liver function should be monitored carefully in all people receiving it,[21] but others recommend monitoring only in certain populations.[18][22][23]

Headache, poor concentration, weight gain, poor memory, insomnia, and depression have all been associated with isoniazid use.[24] All patients and healthcare workers should be aware of these serious side effects, especially if suicidal ideation or behavior are suspected.[24][25][26]

Isoniazid is associated with pyridoxine deficiency due to the increased excretion of pyridoxine. Pyridoxal phosphate (a derivative of pyridoxine) is required for d-aminolevulinic acid synthase, the enzyme responsible for the rate-limiting step in heme synthesis. Therefore, isoniazid-induced pyridoxine deficiency causes insufficient heme formation in early red blood cells, leading to sideroblastic anemia.[15]

翻譯

副作用[編輯]

服用異煙肼的人每天服用6毫克/千克體重或更高劑量時,多達20%的人會出現周圍神經病變。[17]胃腸道反應包括噁心和嘔吐。[8]也可能發生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小板減少和由骨髓分別缺乏紅細胞,血小板和白細胞產生的粒細胞缺乏症。[8]過敏反應也很常見,可伴有斑丘疹和發熱[8]。

無癥狀的血清肝酶濃度升高發生在服用INH的人中的10%至20%,即使繼續治療,肝酶濃度通常也會恢復正常[18]。異煙肼對嚴重的,有時甚至是致命的肝炎有一個盒裝警告,其在21至35歲的人群中年齡依賴性為0.3%,在50歲以上的人群中為2%。[8] [19]提示肝毒性的癥狀包括噁心,嘔吐,腹痛,尿色深,右上腹疼痛和食欲不振。[8]黑人和西班牙裔女性患異煙肼引起的肝毒性風險較高。[8]當它發生時,在治療的前2個月內,50%的患者出現異煙肼誘導的肝毒性[20]。

有人建議所有接受肝功能的人都要仔細監測肝功能[21],但其他人建議僅在某些人群中進行監測。[18] [22] [23]

頭痛,注意力不集中,體重增加,記憶力差,失眠和抑鬱都與異煙肼的使用有關。[24]所有患者和醫護人員都應該意識到這些嚴重的副作用,特別是如果懷疑有自殺意念或行為。[24] [25] [26]

由於吡哆醇的排泄增加,異煙肼與吡哆醇缺乏有關。磷酸吡哆醛(吡哆醇的衍生物)是d-氨基乙醯丙酸合成酶所必需的,該酶是造成血紅素合成中的限速步驟的酶。因此,異煙肼誘導的吡哆醇缺乏導致早期紅細胞中血紅素形成不足,導致鐵粒細胞性貧血。[15]

百度百科原文

異煙肼_百度百科?

baike.baidu.com圖標

可見治療量的異煙肼也可以歸納為低毒/無毒物質(超過治療量就請遵醫囑吧)

然後木糖醇,這玩意能找到的資料太少。有說能毒死狗有說不能(難道是因為假貨么。。。)暫時能找到的就只有3g木糖醇能幹翻一條狗。然後40g木糖醇能讓你拉肚子 資料很少

暫時先寫這麼多,大部分資料都是網上抄回來的 自己寫的那部分邏輯肯定會有不嚴謹的地方,歡迎指正

順帶、隨意轉載


建議投放撲爾敏,普通感冒藥,非處方,各大藥店均有銷售來源合法,效果及使用方法與異煙肼類似,同時丟感冒藥不會涉及法律問題,如果自己感冒了也是可以吃的,退燒很快[笑而不語]


怎麼說呢,各有各的無奈吧,小區近些年寵物狗傷人事件時有發生,而傷者通過合法途徑得不到有效的解決方法,有時還會被狗主人奚落或毆打。最常見的,「咬傷你家人的不是我的狗,我家寶貝兒可乖了,根本不會咬人。你一定幹了什麼它才去咬你的,冤枉狗也要講個證據好吧。」巴拉巴拉之類的。既然合法的途徑解決不了辦法。那就用點其他辦法吧。

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一根5塊錢的香腸,包上異煙肼,你這條狗就沒了,這些人也可以說「哦,我沒有毒殺你的狗啊,我只是看它可愛喂它吃了點東西而已。再說了,你怎麼知道你家狗吃的是我喂的香腸呢?萬一是別人投的毒呢?你冤枉人也要有個證據好吧」。再者,即使異煙肼被當成有毒物禁止使用,他們還可以用巧克力跟木糖醇啊,狗主人能怎麼辦呢?只能給自家的崽兒買個籠頭帶上吧。

這種事兒吧,也算是以暴制暴的一個範例了。


只要含有乙醯氨基酚和馬來酸氯苯那敏的藥物,對狗的毒性與致死劑量和異煙肼幾乎是一樣的,毒理原理也是一致的,都是因為犬類體內缺乏相對應降解酶。

乙醯氨基酚有個別名,叫撲熱息痛。

馬來酸氯苯那敏有個別名,叫撲爾敏。

以上兩種均為非處方葯,可以直接在藥店買到,都是藥片的形式。

另外,根據本人混跡相關貼吧多年的經驗,投放結晶木糖醇與巧克力並沒有可信的成功案例。

究其原因,一是致死量較高,尤其是普通人並沒有辦法分辨可可脂與代可可脂。

二是其導致的臨床反應激烈,包括嘔吐、下痢、尿頻、不安、過度活躍、痙攣等,很容易察覺,且救治窗口期較長。

以上隨意轉載


新新更新

針對那些「你文明養狗怎麼會毒到你」

大哥們 你們是不是對狗繩和嘴套有誤解???

牽繩能控制住狗時時刻刻不在地上舔?

嘴套是塑料袋全封閉的?實際上大多數狗的嘴套都是控制在不能張嘴咬人發出狂吠的鬆緊度,狗狗是可以張嘴一厘米的,可以伸舌頭,也可以發出嗚咽的聲音。

主人一個不留心就中招了好伐……

另外,投毒本身就是不合理行為,不管目前是不是和我有關,我都反對。

我不覺得暫時不能傷害我就永遠都不能傷害我,偏激是一步步極端化的,得寸進尺這個詞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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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新

要解決這種問題,無論是傻逼不文明養狗還是喪心病狂毒狗。

光靠個人是不行的,還得看官方。

所以那些所謂倒逼的人立場壓根站不住腳。

現在的城市應該都有比較完善的養狗管理條例,也有狗證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但是落實問題都比較嚴重。官方的態度基本千篇一律,有人管的時候一刀切嚴打,沒人管的時候幾乎一點就是一點也不管。

所以還是得從管理入手。但是麻煩一重一重。如果對所有沒證的狗狗強硬撲殺,肯定是不合適的,畢竟狗不懂得自己給自己辦證。那就得引入收容,現成的收容所管理很多都混亂且擁擠,小城市有的乾脆缺失,所以政府整合現有資源的時候,還得先把動物保護機構給規範起來。哦對了,你還得分開管理,收容的流浪狗和強制扣留的寵物狗要區分。

這就是個天大的麻煩。

還有普法宣傳的時候捎帶上文明養寵物的宣傳,這也是個超級大麻煩。還有,如果從源頭抓,你得從寵物店開始做,並且管理民間所有私育私販寵物的私人和家庭,乾脆就從狗崽崽入手吧,不辦了證不許帶走。

寫不下去了……可遇見的慘敗。

還有城市寵物狗和人共享生活空間的事情,這個基本上無解,除非在每一個居民點附近都圈畫寵物公園。何況絕大多數城市連城郊都沒有寵物公園,不要說城區里了。基建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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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針對評論提問

我家狗打齊了抗病疫苗和狂犬疫苗,全部進口,有證,還買了人保寵物責任保險,最高賠償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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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但是很難讓他受到懲罰。

這條下面的回答讓我對知乎震驚了。

人類好可怕啊……

我全家文明養狗,遛狗牽繩,出門鏟便便還噴除臭劑,狗在人一定在,從來不在人多的時間去人多的地方,遇到老人小孩孕婦就躲,躲不過去也是讓狗坐下自己再蹲著抱住,去郊區的綠化公園放繩也選擇半夜或者凌晨。我的狗狗聰明又乖,會聽指令會數數,會幫家裡幹活,叼拖鞋遙控器拿快遞,媽媽買菜她叼籃子,全菜市場都喜歡她,賣肉的老闆經常送她骨頭。

不過在恨狗賊眼裡,這些都是狡辯。無所謂了,幸好我周圍沒有這樣的人,大概都是些生活中的loser,自己性格扭曲惡劣,把陰暗宣洩到無辜的人和狗身上。哦,可能還有嫉妒,畢竟他過的還沒有人家狗好呢。

畢竟他們機關算盡黑了良心陰暗又囂張,而狗狗可以活在光明裡,每天吃好玩好從來不為生活發愁,賣賣萌,只要不闖禍,就可以得到小世界裡所有人的善意。

真好笑,大義凜然的說什麼滅流浪狗,大面積投毒還有區分的?嘴套又不是全封閉的,狗就算戴了嘴套張不了嘴也能伸個舌頭。

也就是些暗戳戳的小人了,投毒就是把自己藏在和內心一樣陰暗的角落裡。

如果你很牛逼,你出去打狗呀。

看見流浪狗就打,看不順眼的寵物狗也打,當著主人面搶了繩子拚命打,敬你是條漢子,我看你先死還是狗先死。

氣話說完了。我們來講講道理。

投毒並不能倒逼進步,相反,這行為壓根就是文明倒退的體現。

這是犯罪,是野蠻,是道德淪喪,是對他人財產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侵犯。為這種行為辯解就是為犯罪辯解,也是引發後續矛盾的禍根。

蕪湖為狗殺人案件,那一家三口屍骨還未寒呢。

如果讓這種人得逞,他們永遠都不會滿足。

先是從狗全部不分晝夜不分地點戴上口罩開始,然後他們會繼續斥責狗過的比他們好。接著他們會找到新的理由殺狗,比如——狗狗身上有味道,主人總做不到把它所經過的空氣全部除味吧。然後他們會要求把狗關在家裡,一步一步,等到他們把狗狗都消滅了,他們就會開始針對那些與自己不同的人。

他們和那些斥責農民工進圖書館的人是一類的,為了自己的認同感,為自己劃分了一個階級,然後在上面調教謾罵痛責,做盡醜惡模樣。

令人噁心。


就是民事侵權唄。也可能夠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法律問題很明確,但很難被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違法並且容易被抓,這些人是不敢做的。雖然理論上,故意使得他人財物損失包括寵家畜死亡,是違法甚至犯罪的,但是動機的認定和取證是很難的。

暗地裡投毒的人,無論他們如何義正言辭,都無法掩飾他們卑劣扭曲的人格。

在現代社會,這種投毒的人沒有顯示出更多危害,只是因為現代社會的法制和規則相對完善,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對法律比較不完善的地方動手。他們本身沒有任何膽量和勇氣,去正面爭取自己的權利,去正面使得那些他們認為損害到他們利益的人對他們說【對不起】,而只會在背後想著【你們對不起我】然後我就要【偷偷報復你們,你們還拿我沒辦法】,並沉浸在這中變態的歡愉中。

這也是他們喜歡匿名的原因,這種人往往也具備相當高的反社會人格特徵,喜歡在網路炫耀自己的戰果。但是其實這種人在現實中真實的心態,其實可能是覺得自己真的連狗都不如。但是他們想報復社會,又害怕法律的懲罰,想宣洩情緒,又怕被圍攻,所以只能偷偷的匿名,偷偷地對狗下手,並YY自己是正義的。


國民素質要是這樣就能提升,那都不用愁了。

更不會出現公開教唆他人犯罪這種事了。

只有不文明的人才會做不文明的事,是因為不文明養狗了還是開車不文明了,歸根結底都是人,而教唆犯罪就是觸及法律了。

異煙肼的普及,推動不了中國養狗文明,而是在鼓勵全民犯罪。?

mp.weixin.qq.com圖標


異煙肼,撲熱息痛,撲爾敏,木糖醇,芬必得,咖啡因,可可鹼,都對人無毒而對狗劇毒。。還有這異煙肼對貓基本無害,除了這個還有一個木糖醇也是大殺器,那個更是對人無害完全合法。

每種化學試劑都有唯一的CAS號以便管理,所以淘寶上搜:54-85-3,照樣能買到異煙肼

1688異煙肼大把的,純度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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