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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經丈夫同意墮胎,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權?


這個問題其實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生與不生都是對其中一方不公平,強制要求生其實也侵犯女性的生育權,所謂權利就是有權做也有權不做。所以法律規定沒有支持哪一方賠償,而且採取的是更支持女方的立場。

不過生育權裡面關於女方不願意生時的爭議解決矛盾其實不大,立場都是支持女方,因為男方不能強制女方的身體。我覺得比較悲催的情況是男人不想生而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生了,而且這時男方還不得不承擔撫養義務,接觸過這樣的案例,只能說男人們自重了。


題主這個問題,其實百度百科一下生育權,大概就可以了解相關的概念、法律規定及社會認識的變化了。

從現實可操作角度來說,男性的生育權其實是個虛幻的命題,老婆會擅自墮胎,要麼是生育理念不一致,要麼是夫妻感情出現了問題,但毋庸置疑墮胎對女性自身的健康和精神傷害更大。男方大可因此離婚再覓下家,如果因此還要求女方為侵害自己的「生育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此種行徑也實在是令人不齒。說得直白些,那幾顆精子,也確實沒那麼值錢。

而缺乏救濟途徑的權利,其實意義不大,如此而已。


咳咳,本主頁君看到這個問題,剛好做過分析,於是來給大家分享一下~

眾所周知,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

但只有夫婦雙方共同努力

生育權才可能實現(單身狗小編先忍住不哭)

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

發生衝突,妻子擅自終止妊娠

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想必因為這個問題發生過爭吵的家庭也是存在一部分的

先回答這個問題: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

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法信君結合案例、觀點為你詳細解讀


本文共計 4006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信·裁判規則

1.妻子懷孕後私自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劉輝訴文靜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男性的生育權作為其他民事權利,需要妻子自懷孕起到胎兒出生這一段時間內的自覺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實現,但女方是否願意繼續孕育胎兒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屬公民基本權利。當其他民事權利和基本民事權利相衝突時,應當根據法益均衡、法益價值的原則,傾向於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妻子懷孕後私自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9月7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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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性單方面決定生育不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犯——趙某訴許某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未經男性一方同意擅自決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害。女性單獨決定生育子女後,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

案號:(2013)海民初字第2331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5月29日第6版

3.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而進行的流產行為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葉光明訴妻子朱桂君擅自流產侵犯其生育權案

裁判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其權利。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而進行的流產行為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案號:(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餘姚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年第4輯(總第62輯)

4.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義務侵犯其生育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袁某訴陳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裁判要旨:夫妻關係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權,女方應當承擔生育義務。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義務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由於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關的行為,任何人均不能強制其生育。男方如認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關係難以維持,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作為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來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5年第8輯(總第8輯)

5.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醫院協助懷孕的女方終止妊娠,女方和醫院均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李健訴啟東市陳黃秀珍醫院及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如果對生育權的行使形成衝突,應遵循夫妻生育權協商行使的原則,但更要從不同主體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斷何種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護。夫妻雙方為生育權發生衝突協商不一致時,應優先尊重女方意願,女方單方同意進行流產行為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害,醫院的醫療行為也不構成侵權。

案號:(2006)啟民一初字第0558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2輯(總第68輯)

法信·司法觀點

1.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近年來,伴隨著20世紀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獨生子女陸續進入婚育階段,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生育權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熱評。有些女性為了工作、學習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願生育,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男方往往在提出離婚的同時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兩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性生殖的方法,繁衍養育後代的權利。當夫妻之間生育利益發生衝突時,誰享有生育決定權的問題,傾向性觀點認為,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生育權是一種人格權,具有專屬性和支配性,由於男女性別、生理機能和分工的差異,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關係的穩定,但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鑒於生育子女目前還是我國多數家庭的重要職能之一,絕大多數夫妻期望能夠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倫之樂,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生衝突時,應當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本解釋第九條作出了相關規定。如果法律上認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而又不允許丈夫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實質上就是強迫丈夫娶一個不願生育的配偶,其後果即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權。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問題產生糾紛、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應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9頁)

2.夫妻生育權衝突的解決方法

夫妻生育權的衝突反映了兩種法律權利之間的衝突,它既是丈夫的生育權與妻子的生育權之間的衝突,同時又是丈夫的生育權與妻子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健康權之間的衝突。在涉及權利衝突的解決時,必須通過利益衡量以決定最值得保護的利益。

就前一種權利衝突而言,夫妻雙方都有生育權和不生育的自由,二者是完全平等的,無法分別衡量孰優孰劣;但是,就後一種權利衝突而言,男方生育權的行使與實現既然需要利用女方的身體,就應當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及健康權,兩相權衡,女方的權利比男方的生育權具有優先保護地位。因此,生育權應傾向於保護婦女選擇是否生育的權利。事實上,婦女可以自行決定採取包括墮胎在內的各種避孕方法,並決定是否讓男方成為父親。是否生育是由婦女本人控制,生育自治權越來越傾向於保護婦女選擇是否生育的權利,這已成為目前國際人權保護的發展趨勢。

《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的規定,明確了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能成為丈夫以其生育權被侵犯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但同時也明確了妻子擅自終止妊娠的行為可能成為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其實,司法實踐中早有判決認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該權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同居關係,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男方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相反,女方則有權中止妊娠,並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必要的費用。

夫妻雙方簽訂生育契約的效力如何?對此,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丈夫可以證明雙方存在生育契約,則女方無故不履行約定私自墮胎屬於違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論雙方是否簽訂生育契約,女方對生育的決定權都應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人身權的限制不能構成為合同內容,雙方所作的約定無效。既然合同無效,就不存在女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通姦、姘居私生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權應當如何處理?夫妻共同生育權的行使,還要受夫妻同居義務的制約。如果夫妻一方與他人有婚外性關係而生育子女,也是一種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權的行為,對於過錯方和與之相奸的第三人應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或破壞軍婚的刑事責任。無過錯方可依據法律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並有權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規定請求離婚過錯賠償。由於受騙撫養他人的子女或因此錯過生育能力期的,可以提起損害賠償。

人工生育可能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權應當如何處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他人供精或供卵進行人工生育的,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則,應視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權的行為。當前,我國應儘快從立法上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非夫妻雙方同意的匿名人工生育子女,在他們成年後有可能出現的近親婚配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由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引起的撫育糾紛,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反之,如果非經夫妻雙方協議為他人提供精子卵子,或私自接受第三人供精供卵生育,子女為非婚生,不發生與非自願一方的親屬關係。無過錯方可以拒絕承擔有關費用及子女撫養的義務以及被欺詐扶養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賠償。

(摘自《婚姻案件審理要點精釋》,何志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7~150頁)

法信·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修正)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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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經丈夫同意不能擅自中止妊娠,否則屬於侵權。理由是,其一,孩子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生育權並非為妻子一方獨享,丈夫一方也享有生育的權利。如果女方已懷孕,那麼男方就享有相應的「可期待利益」,故女方擅自終止妊娠必會影響到男方的利益,因此不可擅自終止妊娠。其次,對於處於弱勢的女方來說,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在很多方面給予了特殊保護,生育權作為一項涉及男方利益的特別權利,不能以保護弱勢一方為借口,將其完全讓位於女方。再者,如果允許女性任意終止妊娠,而不受任何條件的約束,受害男方及其家庭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護,即使最後給予男方離婚的救濟權利,不僅不利於家庭的穩定,還會拔高離婚率。


知乎已經變成這樣了嗎?寫男性沒有生育權還被摺疊?!還一堆自稱律師的跑出來說男性生育權會受損。。。真是活久見,你有生育權你自己生去,搞笑


有種說法是男人沒有生育權?只有生育請求權?


是的,這個孩子是夫妻兩人共有的,妻子未經丈夫同意墮胎確實侵害丈夫的生育權,可以找律師,走法律程序,申請一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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