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你有哪些行使「緊急立法權」的經歷?

緊急立法權,指的是法學專業學生為應對考試,基於能想起來的法律知識和對法理的大概理解,在考場上臨時創造法律的權力。


判例法國家的法學院考試,看起來更加讓人有「緊急立法」的衝動。

拿美國來說,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淵源。比如說,Johnson起訴Smith,說對方當眾吃螺螄粉構成侵權了,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錘定音:螺螄粉湯的微粒撞擊他人鼻腔,造成強烈不適,屬於侵權。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判例,Johnson v. Smith, 123 U.S. 456 (2018) - 這當然是我瞎編的,不過基本的索引格式是仿照的真實情況: 123 U.S. 456 指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第123本判例彙編的第456頁。要是遇到關於吃臭豆腐的題目,就可以引用過來作為法律依據。

對了,在美國有超過200萬人姓Johnson,越250萬人姓Smith,總能碰上一個案例真是這麼兩個人打起來的吧?

但在現實中,緊急創造判例並矇混過關的可能性基本為零。正是因為美國的判例浩如煙海、各州之間的判例還可能有彼此衝突之處,所以老師在命題的時候往往更加註意將討論範圍圈定在特定框架下,需要踩中上課時討論的經典判例中的給分點。

而在法律實踐中,臨時「創造法律」的律師可能會面臨制裁。在民事領域,聯邦民事訴訟程序 FRCP第11條就指出,如果律師的「訴求、辯護或者其他法律主張沒有現行法律依據」(the claims, defenses, and other legal contentions are warranted by existing law),那麼對方律師可以要求施加制裁,要求法院處以罰款。

「緊急立法權」只是個法學生苦中作樂的段子,別太當真。


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實踐中運用法律,所以有時候遇到一些特殊情形,腦海中會閃過一些新的概念,參考現有的法律,創設一些新的法律名詞,利於自己的研究。

當然其中肯定會有不足之處,沒有形成系統、嚴密的規則,拿出來會有一種勇登大雅之堂的感覺,既然 @王瑞恩 王老師提了這個問題,就拿出來供大家參考。

之前研究爛尾樓的時候,

當樓盤已經爛尾,開發商和政府處在消極等待的過程中,業主如果想發揮自己的能力盤活樓盤,則比較艱難,但其不失為一個解決爛尾樓的角度。

業主屬於體量級較大的一方主體,而樓盤的盤活又是涉及到所有業主群體的利益,有一種同生共死的意思。

在業主求生的維權中,如果無法組織所有的業主參與維權,勢必出現「不出錢維權的業主也能享受維權成功的果實」,這是一種業主搭便車現象。

這種現象的滋生,勢必導致更多的貪圖小便宜的業主不願意參與維權,即不願意付出金錢和精力。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行使「緊急立法權」,為自己創設了一個新名詞「共同盤損」。

共同盤損:指在同一樓盤竣工交付過程中,當樓盤遭遇爛尾風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

意思就是說,組織起來的業主如果為了整個樓盤的盤活,可以無需經過所有業主的同意,在司法渠道的途徑下,行使部分有利於整個樓盤的權利,過程中所支出的費用,在成功復盤後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這裡的受益方可能包括:政府、開發商、施工方、銀行、業主等,同時,各方在承擔共同盤損後,仍可以按照損失繼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賠償損失的責任。而索賠的優先權的問題,暫不研究。

法學生應該都知道,我參考的是「共同海損」。

其實可以參考類似的集體涉及的維權情形很多,比如近期出現的共享單車、長租公寓、校園貸,單個的消費者要維權所付出的成本極高,即便有可行性,也會因為過高的成本而放棄,如果能引入受益人公平承擔損失的制度,或許集體訴訟、公益訴訟就能成為現實。


法官有時候也會「緊急立法」。對同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沒錯,就是這個名稱,每個法官的使用方式還不一樣呢!

有的法官穩一點,你看,這個司法解釋咋不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解釋》呢,名字有點奇怪哦,算了,在本院認為裡面說理的時候用下就行了。

有些法官猛一些,可能並未多想,在本院說理部分引用了,還把這個「司法解釋」放在適用法律的部分,這就太明顯了。

當然,還是認真的法官多,他們會指出:

——————

前面兩種情況屬於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於裁判結果不滿(因為在許多案件中,法官雖然適用了這個本不存在的司法解釋,但雙方當事人對於判決都能接受,從而沒有經歷二審的情況,在檢索的時候發現了不少),其可以上訴,二審法院會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進行改判;如果二審法官認定的結果和一審相同,雖然不會改判,但還是會在二審文書中說明一審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如果當時沒來得及發現法律適用的錯誤,過了上訴期之後才發現,依然有再審的救濟途徑。


謝邀。

還蠻多的,不過玩法不同了。

法條檢索的話,從不是問題,長沙市律協給我們買了威科先行資料庫,動動手的事。

所以,緊急立法的情況不多,有時知乎上答題,依稀記得某個司法解釋但不記得詳細名稱的事,確實是有的。

辦案時,主要玩的是案例檢索,拿以往的判例供法官參考(給他們洗腦)的事,在某些裁判規則尚不明確、行業交易模式流程很複雜、裁量空間可重可輕的案件中,某某法院的判例是很有說服力的。

雖然其他法院可能就有個完全相反的裁判打臉。雖然只要願意,還能找到觀點完全相反的判決。

畢竟我們是成文法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官水平高低也不一,拿著前朝的劍斬本朝的官,也不是不行。反正是其他法官緊急立法在前,我們活學活用,不過是遵守遊戲規則罷了。

成功了就悶聲發大財,失敗了就安慰當事人:瞧瞧,其他法院都是這麼判的,鍋在法官不在我(笑)。

作為無良律師,爭取忽悠水平越來越好。


要考期末試了,下課之前給同學們再隨便講點知識點哈。

往年考試有些同學跟我說什麼「緊急立法權」。

這個「緊急立法權」哈,很多同學再用,是不是,哈。但是你都沒搞清楚,緊急立法權是什麼東西,你怎麼用捏?啊?怎麼用?

那緊急立法權是什麼?有同學看了,一看立法權,就覺得是個憲法權利。就覺得老師不能扣你分,是不是?要維護你的憲法權利,東北財經大學教務處修立的《考試製度與管理辦法》是下位法,不能對抗你的上位法權利。

你看看,沒學明白哈?這是什麼問題,哎,對嘍。這是憲法的主體問題,他混淆掉啦,不得了的。憲法的權利義務關係裡面一定有一方主體是國家機關,不要忘掉,機關對機關、機關對公民、公民對機關。

你是公民、老師也是公民,憲法沒有用的哈,記住啦。

那有同學就說了,公民對公民,這是民法嘛,緊急立法權是民事權利咯。有沒有?在座的同學有沒有?還點頭,錯啦,孩子們,錯啦!

記住,再領你們背一遍,「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什麼啊「財……」不好意思老師背錯了「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這裡的主體要怎麼樣?平等,對不對。

老師跟你們是平等主體嗎?是?那咱們是合同關係?誰入學前跟學校簽了合同了?誰簽了,來舉手看看,哎,沒有的。所以咱們是不平等的。你們在外面找的那個龍圖教育、這教育那教育,那個有合同,是民法調整的。

所以說,緊急立法權不是民事權利,不要想著老師不給你分就去法院告老師哈。

那緊急立法權是什麼法律權利?哈?不知道了?完了,沒學過,除了憲法和民法就會刑法啦?出去別說是我學生,沒教過你們哈?怎麼沒教過。我國八個法律部門有啥?來,數數。

「憲法、民商法」對,還有捏「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最後是什麼啊?「程序法」。

來看看吧,你們那個緊急立法權是哪個部門的。

啊,有同學說,既然不是民法那就是行政法。那就不對啦,教育法也屬於行政法。同一個法律部門,東財的《考試製度與管理辦法》是新法,《教育法》是舊法,新法優於舊法。《管理辦法》是特殊法,《教育法》是一般法,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哦,那這個時候你要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啦,那法律權利要由法律條文確認,我扣你分我能找到條文,你緊急立法權你給我在教育法裡面找個條文看看吶?

哦,這邊同學說了,是社會法。社會法是什麼吶?社會法是保護特殊群體弱勢群體的法律。哦,你們是弱勢群體啊,嗐,中國的社會法總共就11部單行法,我都能數出來。你是勞動者啊?還是老年人啊?還是未成年啊?還是殘疾人啊?都不是那社會法管不了你啊。

啊?

不知道啦?這是認啦?知道「緊急立法權」是扯淡的啦?

你們吶,老師告訴你們,「緊急立法權」——是「人權」。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批卷這麼多年,老師見過無數條你們編造的法律,它們有的很簡單,有的編的還挺好,這不是你們拍腦袋想出來的,這是你們在忘記了「世界現有的樣子」之後,描繪出的「世界應有的樣子」。

每個人都有「描繪世界應有的樣子」的權利,它們可以不同,這叫「自由」。

但是作為老師,必須打破你們所有不同的幻想,並歸於嚴格統一的標準,這叫「平等」。

老師扼殺的是個體的差異化追求,而你們挑戰的是考試或者說社會的穩定和秩序。但是這只是一個縮影,這是法給每個法律人一生的傷疤,你們將會與法律所保護的東西一生為敵。

進入執法部門的,你們會為了秩序與自由為敵。進入檢察部門的你們會為了正義與平等為敵。進入審判部門的你們會為了公平與效率為敵。進入刑辯行業的會為了人權與程序為敵。

只有進入了金融行業的同學們能真的用知識為社會做些貢獻,然後你發現你所有的同學都會與你為敵。

但是不論如何,等你離開課堂,以法律人的身份走入社會,你們要記住:你們服務的不是黑紙白字,法律條文不是文明的光,法律價值才是。

期末答題的時候,就算把條文忘了,也要給我寫「有價值的東西」。

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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