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樓租客跑路了,業主該怎麼辦

作為不動產律師,經常遇到如下場景:業主(客戶)的辦公樓出租給租客作為辦公場所,結果在租賃期限到期之前,租客突然關門跑路了。此時,租客往往還拖欠租金、物業費等,業主手上的租賃保證金可能也就夠充抵租客拖欠的費用。但由於租客沒有將房屋交還,業主應該怎樣收回房屋,減少空關損失,又避免將來租客反咬一口(室內物品損失賠償)。

應該說,在我們的執業經歷之中,業主即使是「簡單粗暴」,直接將租客物品清理掉,租客反咬一口的事情,幾率也不高(租客往往都是欠了其他巨額債務,躲起來不敢露面)。但從妥善處置、避免後遺症的角度,業主還是應該採取一些動作的。以我們的經驗,簡單說幾點:

第一步、以有效方式向租客發出催款函,要求租客限期付清欠費和承擔違約責任,並告知如不履行,業主要依法依約解除合同。

第二步、如果租客沒有反應(通常都是這樣),則立即發出租賃合同解除通知,並明確要求限期搬離,如果不搬離,業主將按合同約定處理。(備註一下,一般的租賃合同都會約定租客留在屋內物品視為放棄,如果沒有約定,處理起來會稍微麻煩。)

第三步、租賃合同解除通知後租客依然沒有反應的,最好再發一次限期搬離函,明確業主最後將在什麼時候入內清理。

第四步、如果租客繼續沒有反應,則按期進入屋內,最好找物業、業委會等方面作為見證,並全程錄像清理過程。

第五、如果事情特別重要,可以委託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公證。但司法部最近出了公證指導案例,要求租賃合同公證以後,再能做後面的保全公證,可能有些公證處不願意做這個公證。

第六、通知的有效送達,是證明業主不違約的重要環節。訴訟中很多時候都是糾纏於是否送達,所以一定要注意。

當然,租客跑路這種事情還會帶來其他事情,比如辦公住所不能遷離、第三方上門要債等。這些問題的處理往往是一個綜合過程,包括租賃合同的條款安排、判斷力等,以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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