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期間財產應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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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未領證結婚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當感情破裂需要解除同居關係時,當事人會不可避免的涉及對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財產的分割問題,例如共同出資的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這些財產在分割的時候很容易產生糾紛導致無法協商解決,需要走法律途徑。很多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當事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證據保存意識差導致維權成本難度大大增加甚至維權失敗,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殊為可惜。所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並提前做好準備無疑是非常有意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由以上法律法規可知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付出勞務等產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
最常見的情況是同居期間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對方對爭議財產也有貢獻例如出資,共同還貸等。解除同居關係時,登記方卻拒絕予以分割。那麼搜集相關證據顯得尤為重要,例如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流水、雙方之間的協議、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證人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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