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廣西 13 歲少女肢解同窗好友一事,13 歲真的有獨立完成肢解的能力嗎?

就覺得這麼小的人可以獨立完成殺人肢解清理血跡很奇怪.....而且竟然只判了三年?

事件進展:法院通報案件情況

相關問題如何看待韓國17歲女孩殺害並肢解8歲女童,韓國也有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我說另外一件事,福田孝行殺人案。

這是日本一宗著名的刑事案件,因為福田孝行是日本歷史上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未成年人。

本案受害人是本村彌生,本村夕夏,一個23歲母親和11月大的孩子。

1999年十八歲的福田孝行,這名惡魔喬裝成水管修理工,潛入了一名普通的家庭。

屋子裡只有本村彌生,和她未滿一歲的孩子。

惡魔隱藏了自己的真正面目,騙過了本村彌生。

她給這名所謂的「修理工」開了門,但她沒想到的站在面前的卻是一名惡魔。

兇手進門後毫不掩飾自己殘暴的意圖,他準備強暴這名母親,遭到其強烈反抗於是將其殺害,並用準備好的膠帶捆綁住手腳,然後對屍體進行性侵。

十一月大的夕夏或許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她只是一個嬰兒在一旁哭鬧不停。而這哭聲打擾到了正在行兇的惡魔,於是下手將嬰兒活活勒死。

此時發生一切,作為丈夫的本村洋卻渾然不知,他可能為了養家糊口正在外面奔波。

回到家之後

看到了令他奔潰的一幕,赤裸著已經死去的妻子以及柜子上被塑料袋包裹的女兒的屍體。

這個曾經幸福的一家三口,可能昨天還處在歡聲笑語之中,而今卻永遠的陰陽相隔。

日本的未成年是20歲以下,所以按照規定兇手還是未成年人,案件由少年法庭決議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但一審的最終結果卻是無期徒刑。

這個無期徒刑在少年保護法下,不可能是真正的無期徒刑,表現良好,七八年後就能出獄。

面對這樣的結果,本村洋說: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這個對妻女飽含愛意的年輕人,並不會同意這樣的結果。

他叫本村洋,他決定對抗日本的司法體系。

這似乎是一場註定打不贏的戰爭,他孤軍奮戰,在絕望之中為自己的妻女尋求正義。

3千多個絕望的日夜中,只要兇手沒得到應有的懲罰,每一天對他來說都是煎熬。

2002年他向廣島高等裁判所次提出訴訟,案件再度開庭審理。但法院駁回其判處死刑的要求,因為一個思想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未來還有無限可能。

他再度失敗,但背負巨大仇恨的他選擇繼續抗爭。

這個案件對他來說,沒有所謂的訴訟期。

正真截止的日期,就是他看到兇手死刑的日子

2006年他再次提出上訴,但仍然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但這些絕望的日夜並沒有白費,他的行為震動了整個社會,連續的三位首相小淵惠三、小泉純一郎、安倍晉三都給予了這個案件關注。

日本著名記者門田隆將,將這段事情寫成了一本書。

《與絕望抗爭--尋求正義的3300個日夜》

一部轟動整個日本的紀實文學

在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之下,日本最高法院再度開庭,為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變成21人的超級辯護團。

這是一場關於保護人權法律體制的辯護。

最終本村洋拿出了決定性的證據,犯人在獄中寫給朋友的信件,在這些信件上他公然寫到。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7、8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福田孝行在行兇之後,並沒有絲毫悔改之意

法官最終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

這是本村洋一個人的戰鬥,但陪著他戰鬥的還有法庭外的數千名民眾。

雖然目前殺人兇手仍在關押之中,但木村洋為自己的妻女討回了正義。

他改變了日本的司法體制,《犯罪被害者保護法》得到了修改。他成立的全國犯罪被害者協會,並得到了小泉純一郎的接見。

這件著名的殺人案被改編成電影,由江口洋介主演的

《為什麼你要和絕望抗爭 本村洋的3300日》

對於類似的案件,我借用本村洋的一句話。

法庭不只是一個對加害者宣判刑罰的地方,同時也是被害者獲得重生契機的場所。

請不要忘了我們的存在,不要將我們拒之門外


12·17更新

我來補一個最近做的分析案例,案例來自貴州銅仁公安局。

基本案情是這樣的:

一對母女被殺害在床上,均是頭身分離,兇手是死者肖某(38歲)的駢夫周某(57歲),在和其同床時半夜起床將其與其女殺害。

兇器是這樣一把電工刀:

在卷錄描述里,這個兇手身形非常瘦弱,是個乾巴巴的小老頭,但居然用這麼一把刀就將兩人頭顱基本完全割下。

他自己的描述是這樣的:

——我按著她(指肖某)壓住她的脖子,用刀切·····怕她不死,就一直(反覆)切到脖子斷。

從他的個人經歷來看,他沒有學過醫、沒有解剖常識、沒有幫凶,而且身形瘦小,但他卻一樣在很短的時間裡完成了「割頭」這個過程,為什麼?

從屍檢來看,周某所切的卻避開了那些堅硬的骨組織,專挑軟骨處割斷。

這並不是說他有幫凶,也不是說他有解剖學知識,而是在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習得——沒人會指著那些硬骨頭的地方切。

從情緒上來說,憤怒驅動著周某的犯罪行為——肖某和他有不正當的性關係已經太久,從肖某還沒有和前夫離婚時就開始了,而肖某卻瞞著他找了其它男人,前幾天還瞞著他又結了婚,這種憤怒驅使他將肖某和她的女兒(與其前夫所生)全部殺死。

以下為原回答。


謝邀,我看了一遍,在座各位確實有點太小看這個殺人犯了,這個事情從昨天開始就看到有人改舊聞博眼球,今天決定來多說兩句。

對於此事,最基本的討論中心在於此案件的社會意義以及犯罪人的心理邏輯,如何評估和矯正這種起於年幼時期的戾氣,而不是到現在了去想什麼「有同夥」,去刻意黑化案件。

13歲真的有獨立完成肢解的能力嗎?

試問你憑什麼說沒有?憑一張嘴和一副鍵盤?還是自信你的話比當年的警方調查更加具有借鑒參考價值?

對人性的盲目樂觀,有時候會看不清問題的本質。

首先我要回答你,13歲獨立完成肢解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是被肢解的對象也不是成年人,骨骼還在發育期,硬度和密度都還沒有達到最大,加之犯罪者具有很異常的情緒特徵,這個行為完全可能實施成功。

先看頸部

人的頸部骨骼

人的頸部有很多軟組織和關節結構,想要一刀砍斷的確具有很大難度,庖丁解牛大家都懂,這需要靠長期的「經驗積累」(比如古代執刑的劊子手和一些恐怖分子,他們都有自己摸索出的技巧)找到最好的下刀點(避開關節隆起和環甲正中韌帶等堅硬的軟骨組織),大家可以摸一摸頸部後方,那些突出的骨頭就是頸椎的棘突,最長的便是第七頸椎,一般此處軟組織是最脆弱的,很容易避開堅硬的其他組織。

因此,平常人砍下去大概率是把刀卡在骨頭裡,很難「一刀斷頭」,考慮到此案犯罪人年齡小,所以這種情況可以排除。

但是砍很多刀呢?砍無數刀呢?

不見得砍不斷。

覆蓋面和盲砍次數過多,對關節間歇之間的軟組織破壞遠大於骨骼本身,因為這個過程很容易找到「最容易斷」的部位(第七頸椎附近),繼續對這個部位進行砍打,會很容易完成肢解頸部的行為。

比如下面這個案件,成年男子王志華伏擊上學的小學生,將其頭顱砍下,手臂砍下:

下面是過程

高糊見諒

附原視頻地址:年幼男孩上學路上遭人砍斷頭顱,現場慘不忍睹!

同理,手臂也是一樣

肘關節處和肱骨起端的軟組織是不難被密集的砍擊砍斷的,看看下面這個案例,你會知道手臂甚至比頸部更脆弱:

2016年12月的一個案件

當時的目擊者陳訴:

被砍了兩刀,斷了個手,水果刀

附原視頻地址:因感情糾紛男子當街掏出水果刀 勸架男子當場被砍斷手臂

所以各位懂了嗎?綜上,這個程度的肢解並不是不可能完成。

另外,情緒和人格才是實施這個行為和支持這整套行為的主導官。

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很多都具有強烈情緒性特徵和無意識動機的特點:

一方面,他們很「單純」——憤怒,嫉妒怨恨,本身就可以成為他們犯罪的理由,能夠起到直接驅使實施犯罪行為的作用,動機也可以在情緒影響下發生動態變化或者轉移。

另一方面,和成年人犯罪相比,他們在消極定勢影響下的犯罪,以及意向直接引起的犯罪等佔比突出,具有明顯的無意識犯罪動機。

比如2003年陝西發生的13歲小學生殺人焚屍案就具有很強的情緒特徵:

——龍池鄉五四村84歲的老人辛某被一名13歲的小學生殺死並焚屍,原因是因為盜竊被撞破一時衝動

該少年交代,10月26日凌晨5時許,他從自家與死者辛英振相鄰倒塌的界牆竄入辛家,後被老人發現,感到不快便順手抄起手電筒砸向老人,在老人準備開門逃出時又用棍棒擊打頭部,老人倒地後其又抬起重約40斤的磨盤石砸擊致死,後把屍體拉入卧室,用棉被、床單等引火將屍體及房舍點燃。

之後,該少年逃回家中,梳理後像沒事一樣按時到校上學。

詳細案情:小學生殘殺八旬鄰居 作案後鎮靜自如照舊上學-搜狐廣東站

回到主題,就廣西分屍案犯罪人而言,「妒」和「怒」互為因果,長期的「怨」為土壤(怨是一種持續性的情緒,持續的為其它負面情緒提供養料),心理學家張耀翔曾說過「憤怒是最恐怖的一種負面情緒」,認為憤怒是最富有衝動性的,只要憤怒的刺激充足,可以使任何人犯罪。

而德國犯罪學家Friedrich也說過「那些從來沒有因為憤怒而犯罪的人並不是自制力如何過人,而是沒有收到過相當程度的境遇刺激」。

先不提這些觀點是否過於偏頗,但至少足以說明本案行為人內在的情緒催動力是足夠的,或許是因為外在的自我感官達不到要求和其它早期相關經歷,沾染上了不適應感和自卑感對環境採取敵對態度,從而推動其去毀滅優越目標以獲得內在補償。

而且這個13歲少女的行為,不只是受到嫉妒和憤怒等不良情緒的支撐。

在其犯罪心理結構之中,還有更加異常的成分:

——情緒體驗具有感受暴力的原始性特點,具有相當程度的易激動性和外顯性

——情感體驗具有不穩定性和淺薄性,乃至冷酷性

這是反社會人格障礙的典型情緒特徵,或者說,犯罪的預備軍.

為什麼這麼說呢?

反社會的情感,是和正常的社會性需求性質相反的一種情感,這種畸形的情感受到反社會內在的反饋使得行為者情感滿足的方式和需求和社會規範完全對立開。

在行為人以極端情緒作為犯罪動因時,行為會具有狂暴殘忍的特點,危害性是很大的。

此案特殊就在於很多的連環殺手其實在同樣的年齡(13歲)還沒有發展出像此案如此極端的情緒特徵,多數在這個年齡雖然犯罪行為較多但還不需要實施殺戮行為才能滿足反社會情緒的需求。

可以說,這樣的心理就是為犯罪而生,一切行為折射的也不是如表面所見——清洗血跡在大眾看來是反偵察,而實際她或許沒那意識,她只是覺得「把她徹底處理掉會很爽」,亦或許殺人接著肢解的這一整套行為,早就在她腦海中預演過不止一次了。

這種極其不正常的心理背後的東西,和犯罪人一樣致命,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關鍵。

說完了問題主體,再說說爭議最大的「法」,對此我的觀點有二:

——這是12年發生的事情,當時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決定對兇手收容教養三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條件下這麼判的確很無奈。

——很多人都在撕未成年人保護法,其實是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4周歲以上,法律保護未成年人這一點本身沒有問題,但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這讓人很難過。

犯罪人現在應該已經回歸社會,以我的經驗來看,這是一個具有很高再犯幾率的易越軌者,而且大可能她周圍的人並不知道自己身邊存在著這麼一個人,實在是細思極恐。

寫得有點急,持續補。

以上。


10·20

推薦上了日報,先要在這裡感謝各位支持

另外我也看到有一些人就是感覺自己想法不一般,非得杠上一波,還說我「幫人洗地」,我是真的服了,我想問問這些人:

你看見的信息量有多少??

你腦洞出來的又有多少?

你看見的乃至懷疑的,當時參與調查的警方會不會忽視?

張口閉口就是有黑幕,動輒就懷疑調查結果到底是什麼目的?顯示自己的與眾不同還是想引起輿論的爭論?

我並不是說不能懷疑,但起碼你要拿得出確鑿的證據吧?不然的話那就不叫腦洞了,我們管它叫鬼扯,叫說胡話。

謝謝。


重點是才判處了「收容教養三年」。

及「覃某父母賠償原告一萬元的前提下,還需賠償9.8萬元」。

殺人者付出的代價僅是如此?

不到11萬元,和3年收容教養。

便抵了一條人命。

三年過去,它16歲。

年華正好。

但那個被它殺害的女孩呢?

那個失去了女兒的家庭呢?

他們得到的僅是那麼一小筆錢的賠償。

和等著三年過去,看那個殺害了自己女兒的兇手繼續逍遙快活地享受它的人生。

在這個案子里。

我看到最刺眼,也偏偏最無奈的一句話。

叫「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


伊朗的作法是在監獄內養到18歲再執行死刑。

不愧是文明古國,在大是大非問題上不糊塗。


這樣的惡魔,真不值得法律保護。然而殺人犯會說:即使我是一個惡魔,刑法又能奈我何?

1、

究竟這個13歲的少女,是如何完成殺人、分屍、藏屍、清理現場?如果說她是一個天生的殺人犯,也決計不為過。

媒體報道的描述,更讓人觸目驚心:2012年4月10日,因同班同學、好朋友周某比自己漂亮,心生嫉妒的13歲女生覃某邀請周某到自己家玩,並趁周某不備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致其暈倒在地,後又用啤酒瓶砸周某的頭部,用割紙刀、剪刀刺、割周某的喉部,最後用菜刀砍周某,導致周某當場死亡。案發後,覃某家屬賠償10000元給死者父母,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作出收容教養決定書,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

新聞鏈接:嫉恨比自己漂亮13歲少女殺害肢解同學 - 貴州都市報數字報 - 電子版 - 網路版

三年收容教養,10.8萬的賠償,不承擔刑事責任,魔幻,諷刺,恐怖,憤怒,想不出其他的字眼來形容。

看她的犯罪手法,和心中的惡意,即使是收容教養十年,也無法讓這個殺人犯真心悔改。即使是賠償100萬,也無法撫平受害者家屬遭受的傷痛。

顯而易見,這個未成年的殺人犯,不是鑽了法律的空子,而是刑法成了未成年殺人犯、強姦犯的保護傘。憑什麼法律專家挖的坑,要普通百姓買單?

2、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對於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是殺人、搶劫、強姦,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

目前,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很明顯,已經嚴重滯後於時代的發展,對於十三歲的未成年人,我們已經不能稱之為孩子,不少未成年人,特別是營養好的,已經具備成人般的體力和心智。

不然,那些未成年殺人犯和強姦犯們,是怎麼完成犯罪既遂呢?

如果還用十四歲來保護未成年人,那樣只會讓殺人犯們陷入法律保護傘思維:殺人、強姦不違法,也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律管不了我們的生殖器,我們可以為所欲為。即使我是個魔鬼,你刑法又能奈我何?

善於利用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他們真的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逍遙法外。

法律究竟保護了誰,未成年人,還是受害者?我只知道,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值得保護,現實中受害者沒有得到公平地對待。

這時候真的很懷疑,刑法的威懾作用和指導作用。

對待未成年犯,我們一直強調「教育、感化、挽救」,「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大家都忽略了一點,刑法的主要功能在於以刑事處罰改造罪犯,懲處才是刑法的主要形式。

如果不懲處未成年罪犯,刑法完全喪失了法律的初衷。

3、

有些專家認為:未成年心智尚不健全,很多犯罪行為都屬於不顧後果的衝動而為,法律應該為他們提供更多的教育和改正的機會。

但衝動不是借口,心智不是理由,能策劃犯罪、實施犯罪的,心智已可認定為健全。普通的小孩,哪裡敢胡亂燒殺搶掠。

當殺人犯揮刀殺人碎屍的那一刻,他們給過受害者一個機會嗎?受害者,才是法律應予拯救的對象。

刑法不是一個聖人,不能和稀泥,也不能推卸其應負的社會責任。

在日本,經歷過「光市母子殺害事件」,未成年不死刑的原則已經在這起案件的審判中被突破了。其後,日本還因為兩起低齡未成年人殘殺兒童案而將少年院兒童年齡從14歲修改到了12歲。

國際上,還存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即年齡雖未達到14歲,但根據犯罪手段的殘忍程度、主觀故意、損害後果、社會影響等多方面,綜合推定後追究刑事責任的一項制度。

強烈建議引入該制度,彌補刑法的漏洞。

4、

廣西13歲少女肢解同窗好友一案,不是一個孤案。

2010年,韋某於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但因其當年未滿14周歲而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他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時年19歲的韋某減刑保釋後在廣州市番禺區殺害一名11歲女孩。

新聞鏈接:對少年犯罪 應避免走入「片面保護」誤區

2015年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殺死女教師」的惡性事件,但因3名罪犯均未滿14周歲,最後不負刑責,被送往工讀學校。

新聞鏈接:湖南邵陽3未成年學生劫殺女教師 3人中最大13歲_新聞頻道_中國青年網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縣13歲少年方某為搶一部手機,將過路23歲女老師潑汽油特重度燒傷,就在事發後幾天內,方某又接連犯下盜竊和搶奪路人兩起案件,最終因方某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其父親在家看守。

新聞鏈接:13歲少年為搶手機潑汽油燒傷女教師 刑責年齡爭議再起

2016年7月,廣西一名13歲少年沈某殺害3人後被警方抓獲,因其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僅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所執行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

新聞鏈接:廣西一名13歲少年殺3人未擔刑責!刑事責任年齡是否該降

以上案例,個個都是惡性犯罪。他們的犯罪手法,不比某些成年人犯罪低端,甚至更加心狠手辣,殘忍程度有過之而不及。

必須承認的是,能夠犯罪的少年犯,其心智和身體的早熟,已經勝過常人。

因此,針對嚴重的、手段殘忍的暴力犯罪,在立法中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已經刻不容緩。

5、

守法的孩子,絕對不會去犯罪。

違法的未成年,即使是12歲,也會想著去殺人、強姦、搶劫。這樣的惡魔,真不值得法律保護,更沒有必要在他們身上浪費大量社會資源,對他們進行改造。

對法律的無奈,只會變成復仇怒火。

最可怕的是,如果司法救濟無法讓殺人犯得到應有的懲處,撫平受害者及其家屬遭受的傷痛,受害者及其家屬必然會尋求私力救濟,以血還血,以牙還牙。

這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也是是我們最願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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