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出租所得資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分析】

  2010年1月,潘先生與姜女士登記結婚。姜女士名下有一套婚前房產專門用於出租,婚後出租所得租金均由姜女士自行收取。2018年,潘先生以與姜女士三觀不合、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主張對姜女士婚後收租所得共計80萬元的租金予以對半分割。姜女士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產系自己的婚前財產,潘先生亦從未插手出租管理事務,房產租金亦應屬於其個人財產,潘先生無權要求分割。雙方對此僵持不下。

【觀點分歧】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而,本案的關鍵在於,姜女士出租房產所得的資金是否屬於孳息。民法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產租金屬於法定孳息的一種類型,是出租人讓渡房產的佔有、使用權利所獲得的對價,故而,姜女士婚前房產在婚後出租獲得的收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房產租賃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經營活動,出租人在房產出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投入精力、時間、成本等進行管理維護,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因此,該房產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分析】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實際上,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未對法定孳息做出明確的定義,因此,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從現實生活中關於房產出租的實際情況來看,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房產出租顯然已發展為一門產業,或者說是一種經營活動,出租人通過房產的招租、出租、管理、維修等經營行為從而獲得經營收益。故而,將出租人在婚後獲得的房產租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符合法理。姜女士名下房產雖是其個人財產,但由於在婚後產生經營性收益,即使潘先生從未對租賃事務做出任何貢獻,也有權享有租金的財產權益。

  由於夫妻一方的婚後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分割時,原則上應對半分割。但是司法實踐中,應當考慮雙方對財產的貢獻情況,對貢獻較大一方在分割時有所傾斜。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也即對80萬元房產租金予以分割時,應當綜合考慮姜女士對房產的所有權及出租管理等實際情況,由姜女士享有較大比重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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