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糾紛不斷,你卻不敢「民告官」,行政訴訟你要了解一下!
在許多老百姓的觀念里,政府是掌握公權力的一方,如果政府要徵收房屋,自己心裡有再多不滿也只能默默忍受,或者去上訪。但是,這兩種方式都是不解決實際問題的。選擇默默忍受只能讓那些借著公權力為非作歹的人變本加厲;選擇上訪,實踐中往往也存在著巨大的阻礙,或者上訪完了不管用。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征地拆遷過程中遇到糾紛時,被徵收人或被拆遷人能夠尋求的一種法律途徑——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一種「民告官」的行為,中國人素來不喜歡打官司,更何況告的還是政府,所以好多老百姓壓根不會考慮。但是,事實上,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老百姓的一項權利,是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合法的手段。涉及房屋徵收的情況,要和政府打交道,被徵收人更應該好好了解一下行政訴訟。
一、房屋徵收過程中遇到哪些問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是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老百姓都可以到法院去告行政機關。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以及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提起訴訟。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下面小編為大家列舉幾種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常見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
(一)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
(二)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
(三)非法強制拆遷行為
(四)房屋徵收程序違法
(五)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不予答覆
(六)對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
二、被徵收人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關於法院管轄權的一個問題。一般情況下,一審案件應該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共同被告時,則應當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提起行政訴訟有沒有時間限制?
行政訴訟是被徵收人的一種法律上的救濟手段,但這種救濟手段也需要被徵收人積極去行使權利。如果被徵收人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不服複議決定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為行為的,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或者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提起行政訴訟是有期限的,如果時間拖得太久,容易造成證據滅失、取證困難等問題,不僅會為法院的工作加大難度,也很難保障被徵收人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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