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培訓|是否為「加班」

一、焦點問題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培訓,是否系加班?

二、案情簡要

黃某於1995年3月起到某公司工作,崗位為司機,合同約定月工資1650元。上班時間為早中晚三班倒。

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從事司機工作的人員每月要參加兩次安全會議,會議由公司定期安排,一般安排在上午09:00-11:00,下午3:00-5:00。司機根據排班調整時間參加。

黃某於2011年8月16日因故未能參加當天的安全會議,某公司以其擅自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服務學習為由,對其做出扣獎金50元的處理。

雙方《勞動合同書》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為了保障駕駛員的生命安全以及公眾安全,根據上級的有關指示,乙方(黃某)有義務參加甲方(某公司)安排的各種與工作相關的活動或會議,不以加班論,不另計工資待遇,但是甲方(某公司)保證相關的活動或者會議累計不得超過4小時/月。

三、裁判剖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某公司安排黃某培訓,是否系加班;具體剖析如下:

某公司依照安全生產法規組織安排駕駛員安全培訓會議,黃某在某公司的崗位是駕駛員,黃某按照某公司管理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是其應承擔的一項法律法規強制性義務,以保證行車安全。

駕駛員依法負有接受安全培訓的義務,以保證行車安全,這主要以提高駕駛員安全駕駛技能為目的,而並非是單方為了某公司的利益而進行的活動。黃某作為某公司的駕駛員,其工作業務是駕駛車輛,因此其接受駕駛員安全培訓也屬於其工作業務範疇。黃某和某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黃某參加安全培訓會議不屬於加班。

綜上,黃某參加某公司組織安排的安全培訓會議不屬於加班,對黃某關於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四、判決結果

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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