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院故意隱瞞接生不當導致的新生兒骨折,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趙某在被告醫院產科出生後轉入新生兒科救治,診斷為右肱骨中下段治療骨折,並為肩難產所致;被告醫院有故意隱瞞病人傷情行為,給原告造成健康損害,有過錯責任,即使原告是肩難產過程中造成原告骨折,也是被告醫院診療措施不當造成。被告醫院在給原告提供的診療服務中及在診療護理過程中,被告診療行為不當,違反診療護理醫療規範,致使原告外傷骨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承擔侵權責任。

2015年4月24日16時20分,原告趙某之母陳某因「停經40+2周,下腹陣痛4小時」入住被告醫院,於當日16時56分肩難產娩出一男活嬰兒,即原告趙某。娩出時羊水Ш°糞染,經積極搶救新生兒哭聲通暢。因「新生兒重度窒息」於2015年4月24日17時20分轉入該院新生兒科治療。2017年4月25日查房時發現新生兒(即原告趙某)右側上臂中下段腫脹,同年4月26日行右側肱骨正側位片示:右肱骨中下段骨質斷裂,斷端稍錯移位。於2015年5月8日出院,由此導致醫患糾紛。

XXX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委託XX市醫學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法院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畢節XXX區醫院對趙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患方因素的導致趙某損害後果的共同參與因素。法院認為,雖然畢節醫學會對原、被告之間的醫療糾紛認定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是,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畢節XXX區醫院對趙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醫院的過錯與患方因素導致趙某損害後果的共同參與因素,原告趙某的損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結合鑒定結論,本院酌定原、被告雙方均承擔同等責任,即各自承擔50%的責任。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以上合計82,021.10元,應由被告醫院賠償原告趙某41,010.55元(82,021.10元×50%)。

作者說明:本文對原法院裁判文書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對關鍵點作了注釋,並壓縮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達不清晰產生歧義之處或讀者有專業研究需求,請查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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