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婚姻法新規:離婚時,這4類財產不再平分!

  隨著經濟在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物質觀念越來越沉重,對待感情和婚姻也越來越隨便,一些為了利益為了財產而結婚的人也越來越多,因為財產而離婚的夫妻也屢見不鮮,而且逐年遞增,歸根到底,因為利益而拿婚姻當兒戲的人也實在可惡。關於2018婚姻法出了新規定,離婚時,以下這4類財產不再平分:

01

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婚姻法》改革後,不再有「夫妻生活在一起多少年後,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有財產」的說法,夫妻個人所有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即便離婚,對方也無法共享。就例如:夫妻結婚之前,男方自行購買的房子,戶主是他一個人的名字,那麼這就是男方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如夫妻離婚,不予進行此項財產分割。

02

結婚前或者結婚後接受的贈予,

並且贈予人聲明歸誰所有

  就例如:某人贈予妻子的首飾,男方無權享有,某人贈予丈夫的車子等大件禮物,女方也同樣無權享有,在離婚之時,也只能跟隨著受贈方。這樣的規定意義在於:防止夫妻一方濫用受贈的財產。

03

結婚前夫妻雙方為準備結婚的各類財產

  例如:妻子的娘家人為結婚準備了嫁妝,男方為結婚準備了傢具、汽車、鑽戒、項鏈等等,這也是屬於婚前財產的一類,在離婚的時候,這些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04

《婚姻法》沒有規定結婚要出彩禮,

但是遇到以下這些情況,

彩禮要歸還:

  a: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b: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c:結婚前為了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離婚時法律就支持反還彩禮;如果對方拒絕返還彩禮,那將可以通過走法律道路,向法院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那麼,現在大家將要關注,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了?根據新婚姻法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七類:

  a:工資、獎金;

  b:生產、經營的收益。例如一方是某公司股東,那麼他的分紅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c:知識產權的收益,如果夫妻某一方擁有知識產權,那麼轉讓或者授權使用這個知識產權獲得的費用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d:繼承的財產。一般繼承的房產只要是在婚後取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只有一方享有繼承權的,這個財產就屬於一方,另一方無權分割;

  e: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f: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半仙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g: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離婚時也可平分。

來源:律界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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