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離傳銷勒死「監工」,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原文:小伙陷傳銷被禁勒死監工報警,檢方稱故意殺人辯方稱正當防衛
春城晚報9月5日消息,小伙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一起走進衛生間,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檐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近日,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小伙被騙進傳銷組織身份證手機都被搜走公訴機關出示證據證實:今年1月21日,昌寧小伙張某被朋友騙到楚雄,騙進了傳銷組織。他當即提出要離開,並在網上買了一張返回保山的車票。傳銷組織頭目李某安排主要成員王某等人看管張某,不准他逃離。於是,王某等人將張某的手機和身份證搜出來,由傳銷組織保管。
相關問題:
被拐賣到大山裡面的婦女,一路砍殺逃了出來,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ww.zhihu.com
先看一下其他類似案例判決:
壹小伙被騙入傳銷組織反抗時涉嫌捅死一人 法院以證據不足判其無罪
26歲的河南小伙魯少卿被人以找工作為由騙入傳銷組織,在反抗中涉嫌捅死傳銷人員,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其無罪,並駁回了死者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了該案一審二審判決書。一審判決顯示,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魯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註:是被「水果刀」而非被「被告用水果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公訴機關指控魯少卿持水果刀故意傷害致死李某的證據不足。由此判定魯少卿無罪。
詳情見:魯少卿故意傷害一審判決書
貳男子被騙入傳銷窩點 逃跑時失手殺人被判刑
2014年8月3日,張勇被網友騙到一處傳銷窩點。進屋後,吳某、勞某叫他一起打牌,遭到張勇的拒絕。這時,勞某突然從背後勒住張勇脖子並用毛巾捂住其嘴,吳某、闕某、范某三人則合力將張勇壓制在地上。張勇激烈反抗並大聲喊叫,掙脫出右手後他從褲袋裡掏出一把摺疊刀揮刀亂刺,一刀刺中了吳某心臟,致其當場死亡,另一刀劃傷范某左小腿,致其輕微傷。
衡陽市雁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勇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持刀進行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傷他人身體,造成死亡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0餘萬元。
註:中國判決文書網上找不到該案例的判決書。
叄大專生陷傳銷窩失手殺人 犯故意傷害罪被免刑罰
2012年,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龐某斌,在網上求職卻被騙入東莞的傳銷窩點,在他強行離開傳銷窩點過程中持刀自衛刺死了看管人員。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龐某斌犯故意傷害罪,但可免予刑事處罰。
註:中國判決文書網上找不到該案例的判決書。
尊重生命沒錯,但要看生命自己是否自重。
更為重要的是:這件事絕對是傳銷界的風向標,整個傳銷界比在座的每一位都更關注判決結果。
崑山案因為引起了極大的關注,全網路都在關注都在討論,一定程度上逼迫司法慎重,其結果眾望所歸:正義雖然會遲到,但終究來了。
真是正義必勝嗎?
小伙身陷傳銷勒死監工,雖然有新聞報道,但畢竟沒幾個人關注,所以其結果必定是正義缺席。
雖然我們能從原文中明顯看出來:非法拘禁,勒索,暴力侵犯,威脅恐嚇,甚至有危及生命的掐脖子。
但是在檢方看來,監工死了,人命大於天,所以小夥子請你進去。
這是一起正當防衛嗎?
是,比崑山案更典型,這是一個理想狀態下的正當防衛!
@平驤 律師所認為的正當防衛需要滿足的條件:
達成合法「正當防衛」的五個條件:
1.事出有因。防衛行為必須是因為對方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必須是現實存在、已經發生的。基於假想或者誤解的防衛是違法的
2.時間要求。防衛行為的開展必須在不法行為發生後到結束前,司法實踐中對提前防衛和事後防衛都是持否定態度的。也就是說,對方的不法行為沒有開始的時候和不法行為結束後都不能進行防衛3.對象明確。防衛的對象只能針對實施不法行為的人。如果防衛者在防衛過程中傷及無辜或者打擊錯誤,那麼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4.防衛目的。防衛者的目的必須是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不能有任何其他目的。5.防衛限度。即便防衛行為都符合了上述四個條件,但是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就屬於防衛過當,同樣違法。除了針對正在進行中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其他情況下都要考慮防衛的限度問題
一張圖片說明一切:
是否滿足上述五個條件,還要看控方提供的證據及法院是否認可。
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把人抵在牆角掐人脖子是不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我在等判決結果出來。
如果判正當防衛,那我就明白這是一種暴力犯罪。
如果判防衛過當,那我就清楚掐人脖子不算事兒。
這起事件的影響在於:
如果判正當防衛,極大地提升老百姓維護正義的信念,有利於百姓同傳銷犯罪分子作鬥爭,並且限制了傳銷人員的非法拘禁的手段,進而打擊傳銷。如果判防衛過當,會極大地打擊老百姓維護正義的信念,會助長傳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進而傳銷猖獗,也教會傳銷人員掐人是有效的限制手段。
如果不幸判決防衛過當甚至傷害罪,希望官方能給出一個讓人信服的判決書。
普通老百姓可能對這件事的關注度不夠,但是傳銷界都盯著呢。
正義必勝嗎?
讓我們拭目以待。
我覺得屬於正當防衛沒用,要檢方覺得是正當防衛才有用,關於傳銷這種明顯包含欺詐(以推薦工作為由將被害人騙到傳銷的地方)、綁架(限制人身自由,一旦發現被害人有逃跑的跡象,拳打腳踢)、勒索敲詐(威脅被害人叫出錢包的錢,並且拉其他人進來,否則就對被害人拳打腳踢)甚至搶劫(直接進行暴力傷害,然後拿走被害人的錢)等多種嚴重犯罪行為的事情,我們國家的公檢法向來都是將其視為普通的經濟犯罪。
你說,要是有人已經用盡全力在限制你自由了,那麼你開無雙一路從頭殺到尾,最後成功逃出來,理直氣壯,一點都不會理虧是吧?但是傳銷例外——除非鬧出人命,這些都是經濟犯罪。
你被抓去傳銷了,警察最多把你救出來,但是對於明確對受害人進行過欺詐、綁架、勒索、敲詐甚至搶劫等行為的人,警察要麼視而不見,要麼就是抓去警察局教育幾句或者關幾天,然後放出來,所以這個案子很好判了,對方只是對你進行普通的經濟犯罪,你居然直接幹掉別人了,你不是故意殺人是什麼(`_ゝ′)
我不知道是什麼導致一旦綁架之類的重罪加了個傳銷的噱頭之後,就變成普通的傳銷罪了,但是我知道,我一個同學為了逃出傳銷組織,用盡全力。逃出來之後報警了,警察也沒有對那些騙他去傳銷的人有任何處罰。
看到這麼多點贊和評論受寵若驚,我補充一下吧,看到答案裡面有很多說,傳銷的人被抓到了也會重判之類的,這個確實也有這些新聞,而且還挺多的,但是對於真正的傳銷的人來說,只是冰山一角,這些傳銷團伙只有在時不時的嚴打期間被抓到了才會重判,大部分其他時候,警察是真的懶得管的,不信你們隨便問問你們身邊從傳銷團伙裡面逃出來的人(如果有的話)。
隨便搜搜傳銷致死的新聞。年年都有發生。
傳銷組織致被害人死亡,判得又著實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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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勒死監工該判正當防衛了,如果最後判個防衛過當。那隻能自求多福咯。
2010至2017年死於傳銷的不完全名單
王某,於2010年因拒絕配合被圍毆致死,時年21歲,事發地為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余雄,於2011年2月9日被圍毆致死,時年20歲,事發地為山西省運城市。喬志輝,於2011年3月29日從四樓墜亡,事發地為湖北省襄陽市。
黃偉,於2011年6月23日跳河,溺水身亡,時年26歲,事發地為浙江省嘉興市。張禹,於2011年12月25日逃離不成被圍毆致死,時年25歲,事發地為廣東省東莞市。何某,於2013年4月28日因圍毆、窒息而死,事發地為湖南省岳陽市,為傳銷組織天獅所為。孫延宇,於2013年7月6日因強行離開被圍毆致死,時年24歲,事發地為廣東省東莞市。萬某,於2013年7月21日因拒絕配合被圍毆身亡,事發地為福建省莆田市。陳某,於2013年8月8日因呼救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發地為江蘇省徐州市。靳某,於2013年12月13日被毆打致死,事發地為浙江省臨安市。冉某,於2013年12月24日因逃跑呼救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發地為山東省濰坊市。曹某,於2014年1月13日因欲逃離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發地為福建省漳州市。李某,於2014年1月23日因試圖求救被圍毆致死,事發地為廣東省韶關市。
吳友德,於2014年1月25日被圍毆身亡,事發地為湖南省衡陽市,為傳銷組織天獅所為。胡某,於2014年2月24日因拒絕服從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發地為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胡某,於2014年3月20日因拒絕服從被圍毆致死,事發地為安徽省安慶市。秦某,於2014年3月27日被體罰致死,事發地為山東省濰坊市。伍剛,於2014年4月29日逃跑過程中溺水身亡,時年21歲,事發地為天津市靜海區,為傳銷組織「蝶蓓蕾」所為。孫某,於2014年5月16日被虐待致死,時年27歲,事發地為江蘇省泰州海陵區海光新村。郭華,於2014年5月19日因拒絕服從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時年28歲,事發地為湖北省襄陽市。黃某,於2014年11月20日因拒絕服從被圍毆致死,事發地為江西省贛州市。萬某,於2014年11月22日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發地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程水兵,於2015年1月4日從6樓墜亡,時年28歲,事發地為湖南省婁底市。
黃金望,於2015年1月6日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發地為浙江省江山市。夏愛兵,於2015年9月6日翻窗逃脫中從7樓墜亡,事發地為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賈某,於2016年5月28日因拒絕配合,被按到水桶中窒息身亡,時年26歲,事發地為浙江省金華市。周懷勝,於2016年6月4日被圍毆致死,時年24歲,事發地為河南信陽市。宋某,於2016年6月9日逃離過程中墜樓而亡,事發地為江蘇省無錫市。王某,於2016年7月8日為逃脫而跳樓墜亡,事發地為江蘇省南京市。余某,於2016年8月10日被圍毆致死,時年28歲,事發地為江蘇省丹陽市。任某,於2016年8月18日逃跑過程中溺水身亡,時年24歲,事發地為江蘇省淮安市。向某,於2016年8月26日被圍毆致死,時年33歲,事發地為陝西省漢中市。向某,於2017年7月12日因試圖求救,被圍毆致死,時年23歲,事發地為河北省滄州市。
平時多運動,跑跑步,練練抗擊打,鍛煉下憋氣。有時間去和白展堂學學點穴。
看到這個事情,我以我親身經歷表明,其實多數人從這種北派傳銷里想逃出來,幾乎沒更好的選擇。而且還面臨著一個問題,你出來後,能拿他們怎樣呢?
你是否有過與「求職少年李文星」相似的求職經歷??www.zhihu.com這是我的親身經歷。原答案中沒寫我出來後我怎麼解決的,其實這還有個過程,是這樣的:
首先我沒有敢在案發地報警,當年(2016)我剛從那裡出來,頭一次感受到基層黑社會化的問題,不敢確定如果報警了會不會遭到惡意報復。只能默默回去,尋思向我們當地公安求助。(抱歉我當時還不知道案件屬地原則,一直看電視上各種聯合執法跨省行動很牛逼的)
回去後,首先我先去本省公安廳,在門口信訪接待室正好看到有個民警同志出來,看我逡巡不前,過來問我有什麼事,我就把原委告訴了他:
「我在安徽阜陽去面試工作時遭到傳銷組織非法拘禁了,時間長達一周,在這期間受到了肢體暴力,有什麼解決辦法?」
結果不曾想到這位同志很淡定的笑著對我說:
「傳銷嘛,又不是黑社會,只圖你錢財,又不害命,一般來說你只要跑出來就沒多大事情了,基本上也不會報復你。你要真想把他們搞起來,你就要回案發地報警。不過我看你現在怕成這樣,估計也不敢回去吧……」(笑呵呵狀)。
????講真我是一臉懵逼的,原來並不能受理。事後考慮到這位民警同志既然是從信訪辦里出來的,估計也是身經百戰見的多了,用這種語氣和我這種還沒畢業就被社會鐵拳錘了一下的學生狗來說雖然當時覺得很不爽,但依舊還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下面這事就讓人更加黑人問號了,在被非法拘禁期間,我的身份證複印件被窩點頭目奪走了,我很方,回來後朋友得知這事讓我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掛失身份證。然後我就又去了戶籍地派出所,向民警同志諮詢掛失身份證的事情,當時那位民警同志問我為什麼要掛失,我回答如下:
「我被傳銷組織給非法拘禁了一周,他們奪走了我的身份證複印件,我怕他們拿去做壞事,所以想申請掛失身份證。」
結果這位民警同志當即對我呵斥,說了一句令我終身難忘的話:
「你怎麼能隨便把你的身份證複印件交給別人呢?」????????????????????
你不懂非法拘禁嗎????(後來想想可能他真不懂),我特么在裡面有選擇???
事情到這裡還沒完,後來一位看上去警銜更高,資歷更老的老同志看到這位民警同志突然站起來,以為發生了什麼事情,就出來了解了一下情況,等聽我說完事情原委後,他又強化了一遍:
「對啊,你怎麼能隨便把身份證複印件給別人呢?」
那次之後我整個人都是懵掉的,最後身份證自然也沒有掛失成功。
不過事情到此也沒有結束,大概一個月後我向案發地報警了,原因是省會(糾結省會是合肥還是南京的到別處抖機靈去)的傳銷組織過於猖狂,居然幹了這等事
合肥傳銷人員毆打民警掀翻警車 65人被帶走?www.xinhuanet.com於是安徽省展開了一定時間的專項整治,我也就在這個期間報了警。因為我從窩點出來時記下了所有的標誌性建築和店名,回家後重新定位的。也就因此很精確的報出了窩點的位置。
時隔半年後,我和一名在檢察院工作的朋友聊天又談及此事,說到了身份證複印件的那個問題,我萬萬沒想到,他居然又一次讓我三觀崩壞:
「那兩位民警同志說的沒錯啊,身份證複印件怎麼能隨便交給別人呢?」
我那會已經分不清是我腦子有問題還是這個社會出問題了ORZ
最後感謝省台的某個記者小哥,那次我被各種嘲諷出來後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去了省台找記者,不曾想一個記者小哥聽到我的事情後立刻表情嚴肅,叫我去和他上樓找主編。見到主編後,讓我完整闡述完事情原委,他們也討論了一下報道、卧底的可能性,回頭留了我聯繫方式,讓我等消息,如果最後確定能報道,會聯繫我。
雖然最後沒有報道,但是我還是很感謝他們能在那個時候及時給了我一些鼓勵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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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還有個小插曲,前一陣子女票還和我爭論:「你考上公務員,階層就算提升了?(我是城市底層的家庭,父母雙下崗無固定工作)你收入比以前多多少?你人生又能怎樣?我不認同。」
我說:「起碼當了公務員後,你再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那就不是普通的經濟罪犯這麼簡單了,你去派出所和民警說,市委有個幹部被綁架了,你看看他們能不能把窩點給查的雞飛狗跳?」
她:「你當時被拘禁是你剛出社會,難道你以後還會被傳銷給拘禁?」
我:「你現在如果進去了,你猜猜報案後會怎樣呢?」
(完)
主要原因是輿論沒有提早介入。
如果輿論關注這個案子像崑山龍哥案一樣,估計都到不了檢察院。
而沒有輿論關注的案子,都起訴到法院了。(很多都判了)
而檢方呢,就像這個一樣,「認為故意殺人」。
而輿論關注後,估計法院方面可能會認定正當防衛吧。
所以,輿論在什麼時間點關注,事情就會在那個時間點出現轉機。
而從頭到尾沒有被關注的,牢底都坐穿了。
沒有輿論,就沒有正義。
這,就是中國特色法律!
最後,喊一句口號:
連警察都承認是他報的警,到達時他也還留在現場等著警察救他逃離傳銷窩的限制。
給老實人一條反抗求存的活路就那麼難嗎?
雲南的檢察官就不能長一顆肉做的人心嗎?
先下結論:我覺得完全可以參照於歡案來認定,應該認定張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量刑一定不能參照!!傳銷團伙都期待法院做有罪判決呢!仔細分析之後,完全可以適用無限防衛。歸根到底,正當防衛的技術性標準是有問題的。一個法律制度,按照其規定的標準,竟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無法預測啊。而且還無法有效地指導他的公民實施正當防衛!當司法裁判違背正義,缺乏最基本的人性光輝時,它必將被輿論左右。輿論,多少代表了民意,代表了整個社會對正當防衛事件的基本良知。現在是,民意和輿論逼著法律與時俱進。
1、
先回顧一下新聞報道的庭審現場:
法庭上,張某說,因為不肯就範,他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並有專人對其進行看管,連夜間上廁所,一般都有兩三個人盯著。
2018年2月10日凌晨,張某想上廁所,看管他的王某就跟著一起到了出租房的廁所里。據張某供述:進入衛生間後,王某對他說:小弟,今天領導(傳銷組織頭目李某)講的話,你聽清楚了沒有?如果弄不到五六萬元,是給男人丟臉,你丟得起這個臉嗎?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後,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後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你怎麼就聽不進去呢?還想逃跑。」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這時,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在這過程中,張某提出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並離開衛生間,導致王某死亡。
公訴人認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律師則認為,張世才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過程中進行正當防衛,導致一人死亡屬於防衛過當。
也就是說,公訴人認為:被人掐脖子四分鐘,情急之下,不能還手,等他的手鬆開了再進行正當防衛。但按照你們國家的刑法規定,加害人手鬆了,就沒有危險了,還防衛個屁。
問題其實就出在這十四分鐘,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加害行為的危險性,以及整個過程。
2、
傳銷的典型特徵之一,是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伴隨著威脅人身安全,不少傳銷還伴隨著暴力威脅。
是的,本案中,非法拘禁不是暴力犯罪,但加害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
你告訴我,掐脖子算不算行兇?審判現場能不能現場演示一下?
請法官大人告訴我:面對威脅和危險,怎麼冷靜地正當防衛??
3、
本案符合特殊防衛要件
按照理論界和實務界通說,正當防衛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對象條件,即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再看本案。
法庭上,張某說,因為不肯就範,他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並有專人對其進行看管,連夜間上廁所,一般都有兩三個人盯著。
「你怎麼就聽不進去呢?還想逃跑。」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客觀上,張某受到了傳銷組織「非法拘禁」(人身自由)、「暴力毆打」(人身安全)等不法侵害。
時間條件層面,張某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且,傳銷組織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性還沒有消失。
限度上,沒有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王某掐脖子已經構成了對張某的生命威脅,而且經過20多天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威脅,人的精神狀態已經崩潰,我們不能以常人去判斷之。張某不小心殺死傳銷人員,是人在應激反應情況之下的正常行為。
是啊!面對一個殺人惡魔,你怎麼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冷靜的進行防衛呢?在加害人掐脖子之後,該危害已經上升到嚴重層面,完全可以適用特殊防衛即無限防衛。
即: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4、
結合於歡二審案件的判決書,我們可以發現類似情況:
上訴人於歡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均認為,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認為,於歡的捅刺行為不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經查,案發當時杜某5等人對於歡、蘇某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並伴有侮辱和對於歡間有推搡、拍打、卡項部等肢體行為。當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歡和蘇某欲隨民警走出接待室時,杜某5等人阻止二人離開,並對於歡實施推拉、圍堵等行為,在於歡持刀警告時仍出言挑釁並逼近,實施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並正在進行。於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後仍向前圍逼的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故原判認定於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確有不當,應予糾正;對於歡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所提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對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相反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我覺得完全可以參照於歡案來認定,本案中出現了非法拘禁行為,同時加害人出現了暴力行為,具有人身的危害性,同樣應該認定張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但量刑一定不能參照!!傳銷團伙都期待法院做有罪判決呢!
5
國內關於被害者殺死傳銷人員的判例還真不少!
(1)肖昌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銘華、歐陽小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昌勇為了擺脫傳銷組織多名成員的控制,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屬正當防衛,唯其行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肖昌勇為了使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肖昌勇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被害人在本案中有嚴重過錯,肖昌勇的行為屬防衛過當,依法免除處罰。被告人肖昌勇對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鑒於被害人劉輝雲在本案中有嚴重過錯,依法應當減輕肖昌勇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賠償總額30%的民事責任。
(2)吳光國犯故意傷害罪一審案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於被告人吳光國持刀捅刺被害人龍某乙並造成其死亡的行為,經查,吳光國為逃離非法控制跑至客廳時,對阻止其逃跑的傳銷人員龍某乙予以捅刺,具有防衛性質,但龍某乙並非實施搶劫的人員亦非看守人,僅是在吳光國欲衝出傳銷窩點時徒手阻攔,其所採取的手段及暴力強度均未達到對吳光國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程度,吳光國持刀捅刺龍某乙身體要害部位胸部,應當預見到可能造成龍某乙死亡的後果,但仍放任該結果的發生,致龍某乙死亡,因此在該種情況下,吳光國實施的行為明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光國在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結合吳光國上述防衛情節,本院對吳光國減輕處罰。
吳光國因正當防衛給被害人駱某造成的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吳光國因防衛過當造成被害人龍某乙死亡,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判決:被告人吳光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3)蘆德志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經查,本案發生的起因是被害人劉某讓被告人蘆德志加入其傳銷組織遭到拒絕發生爭執而引起,被告人事先並無預謀,屬臨時起意。從捅刀之後被告人的行為看,蘆德志跟隨前來的救護車將劉某送往醫院搶救,墊付了劉某的搶救費,其行為反應出案發時蘆德志當時的心態是傷害的故意,因此,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指控為故意殺人罪不妥,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蘆德志跟隨救護車到醫院後讓醫生幫其報警並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自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關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蘆德志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理由,經查,蘆德志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狀態持續的過程中,欲離開傳銷窩點被強行拉回並遭到劉某辱罵、恐嚇及用水潑臉,在極度恐懼的情況下,為逃離傳銷窩點,避免人身自由繼續受到限制及可能發生的侵害,用刀捅傷被害人的行為應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當對被告人減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害人劉某對案件的發生有過錯,經查,被害人劉某作為傳銷組織窩點的負責人,勸說蘆德志加入傳銷組織的過程中存在言語辱罵、威脅等行為,確實存在有明顯過錯,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依法對被告人蘆德志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蘆德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判決防衛過當的太多了,我不想找了……
(4)終於找到一份無罪的!!——李某1、田某故意傷害二審案
被害人李某4及趙某等人在廊坊市某某區某某鄉某某村進行非法傳銷活動。2016年3月7日17時許,趙某以找工作為名將原審被告人魯某某騙至廊坊市,後在趙某等人陪同下魯某某購買了摺疊水果刀和水果等物。當日20時30分許,趙某等人帶魯某某至衚衕,魯某某感覺被騙,不再前行。趙某遂進入傳銷窩點告知其他傳銷人員,李某4等人預謀控制魯某某後強行帶入。此後,李某4等人到衚衕內,以借打火機為名接近魯某某,乘魯某某不備,實施抓胳膊、捂嘴等行為對魯某某進行控制,魯某某掙脫中掏出並打開水果刀。後魯某某被摁倒在地,李某4被水果刀刺中胸部,魯某某乘機逃離。李某4因被刺破心臟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魯某某在受到被害人李某4等人的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4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在案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魯某某持水果刀故意傷害致死李某4。檢察機關抗訴所提原審被告人魯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所提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5)大專生陷傳銷窩失手殺人 犯故意傷害罪被免刑罰
2012年,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龐某斌,在網上求職卻被騙入東莞的傳銷窩點,在他強行離開傳銷窩點過程中持刀自衛刺死了看管人員。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龐某斌犯故意傷害罪,但可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的本意是讓公民能夠正當防衛,像一本武功秘籍一樣,普通人都可以修鍊。
但現實中的司法正義,卻讓人畏首畏尾,實施正當防衛前要記得瞻前顧後,並考慮下手的力道、防衛的部位和準確性。
如果本案作出有罪判決,必將助長傳銷團伙和黑惡勢力的氣焰,傷害法律的尊嚴。
歸根到底,正當防衛的技術性標準是有問題的。一個法律制度,按照其規定的標準,
竟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無法預測啊。而且還無法有效地指導他的公民實施正當防衛!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他希望自己是公正、公平的。
法律,值得人們信仰,希望被人們信仰。他不希望被輿論左右。
然而,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人們,都被逼的不再信仰法律,不再敬畏法律。
由於法律的滯後性,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標準嚴格,歷來飽受詬病。
當司法裁判違背正義,缺乏最基本的人性光輝時,它必將被輿論左右。輿論,多少代表了民意,代表了整個社會對正當防衛事件的基本良知。
現在是,民意和輿論逼著法律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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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眼觀察,也值得一贊:
公子海:正當防衛:原來你只負責保護壞人!
很多人不明白一個事實,或者說是很多中國人不明白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可以用很簡單的大白話說出來,那就是:中國的立法精神是很簡單的,即不鼓勵從訴訟中獲利。
所以,一切奇怪的事情,包括正當防衛認定困難、無大額懲罰性賠償等等,都是從這一邏輯開始的順序推演。
也就有了最終的從依法治國變成了以鬧治國。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按,當事人被騙入,然後限制自由,甚至勒索財物,進行人身傷害。
原文
「負責看管的人就把他手機和身份證收繳了,每天不能自由進出,連上廁所都有專人看管。」這是限制自由;
「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過」,這是暴力人身傷害;
「如果弄不到五六萬元,是給男人丟臉,你丟得起這個臉嗎?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還是好好地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的時間,3天後,領導來了,就不知道他會做啥了。要是他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這是勒索和人身威脅。
綜合而言,當事人受到了持續的非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了極大威脅,而且面臨極大的危險。應該被認同為處於被綁架的狀態。依據刑法,對於綁架這樣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這個案子是典型的正當防衛。
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按:
綁架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徵,是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在本案中,「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是明顯的。「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也是明顯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和「使其失去行動自由」也是明顯的。
因此,傳銷組織的行為,應該被定義為綁架。
補充: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非法拘禁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綁架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是一樣的,既可以原地不動,也可以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主要在於: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目的的實行行為。
傳銷組織的限制人身自由,都有勒索財物的目的,都應該被算作綁架。
這回故意殺人罪沒跑了,龍山那案子,警察看輿論強了,直接不起訴,皆大歡喜。
現在已經起訴了,那就肯定是有罪了,要不然檢察院的獎金就沒了。
我想知道,被人掐脖子了,是不是要等對方掐死了,才能反擊啊,要不然,哪有證據呢?
我也想知道,被非法拘禁了,又不能反擊,是怎麼能跑掉啊?靠法學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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