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比如,電子郵件、QQ 、MSN 聊天記錄、社交網站私信、微博私信?或者其他電子數據?
廣義的電子證據,是指藉助現代信息技術和電子設備形成的一切證據,或者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證據,它也被稱為電子數據或電子數據證據。
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同時在該條第二款規定了「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由此可見,廣義的電子證據的範圍十分廣泛,存儲於電腦硬碟(包括HDD和SSD)、手機ROM、以及其他電子存儲介質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證據都是電子證據。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電子數據都能作為法律證據,也就是說,法院認定電子證據法律效力有一定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法定的證據形式都是可見、可感知的物質形態。然而,由於電子證據是磁或者電的一種脈衝,因此要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將電子數據以法定的證據形態或是法庭可以採納的證據形式固定,將其轉換為可感知的形態,才能具有證據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展示。
既然電子證據也是一種證據,因此也要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具體到電子證據而言,即:
1、電子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
A.電子證據的收集主體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收集電子證據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律所賦予的許可權;
B.電子證據的收集方式要具有合法性,在收集的過程中,不能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證據。
2、電子證據客觀性主要體現在:
電子證據要能夠將客觀事實真實地反應出來,不能對事實的真相進行歪曲或者篡改,也不能根據主觀想法進行隨意取捨,而應當最大程度地確保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和前後連貫性。只有經過調查取證後認為屬實的電子數據才能最終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電子證據予以採納。
3、電子證據關聯性主要體現在:
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
為了提高證據的可信性和證明力,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通過構建證據鏈的方式說明。即當多個不同來源的關聯證據共同指向同一個事實時,才能說明證據及其結論的可信性。
任何電子數據都是可以作為證據。
任何被公正的電子數據,都可以增強其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轉載請註明出處。了解更多百度取證,請訪問:http://quzheng.baidu.com在我所知範圍內,電子郵件是可以作為法律上的有效證據的,前提是辦理公證。
法律只是對電子證據的標準作了規範性要求,並沒有以列舉的形式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只要是電子數據,符合證據法三性的要求,並且真實可靠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電子證據的取證和提交與一般證據不同。電子證據的取證方法可以是列印、拷貝、拍照、攝像、查封、公證、司法鑒定等。自己取證的話,要注意取證程序合法,並且保證證據不被破壞,能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電子郵件類的證據拿到公證處去公證,確實是比較繁瑣的,而且公證處也只能證明當前展示出來的郵件是什麼樣子的,無法證明該郵件是否在之前的過程中被篡改,所以其在法庭上的證據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要想讓電子郵件真正能在法庭上作為有力的證據,就需要從電子郵件發出的那一刻開始,進入整個公證的流程,從產生到發件,再到收件,整個流程都得到有效的監控和保護,這樣的電子郵件才能夠具有確實的法律效力,將其出證才能使得案件中電子數據得到有力的佐證。
同時,電子郵件在存儲過程中,需要非常高的安全等級,否則原始存檔的電子郵件可能被惡意篡改,從而毀滅了最初的證據,就無法在法庭上證明其有效性。
前面的回答也提到了,目前公證處對電子郵件的公證僅限這封郵件拿到公證員面前的這個狀態是真實有效的,但對這封郵件之前的狀態是什麼,是否曾經被惡意修改過,公證人員是無從考證的,公證處也無法開具相應的證明,完全證實這封郵件從未進行過人為的修改。那麼如果公證處直接介入整個電子郵件的收發過程,能夠直接調取郵件存儲的數據後台,並且在極高安全加密等級的前提下,取出這封郵件的信息,那麼就可以證明這封郵件從產生到現在都是原始的真實的,從未進行過人為修改的。公證處對這封郵件的公正效力就大大提升了,便可以證明其之前的狀態和目前展示在屏幕上的狀態是一致的,可信的。於是,電子郵件的公證效力就產生了。
到這裡,其實電子郵件想作為有力的法庭訴訟證據已不是難事,只要公證處和郵箱運營企業聯合起來,打通所有的信息數據平台,加入極高安全等級的數據保護措施,那麼電子郵件公證變成為了一件輕鬆的事情。其實目前國內這方面已經有企業在做嘗試,網易郵箱和安存科技聯合推出的「公正郵」產品就是利用了這樣的方式,使得存證、取證、出證全部集合在了一個平台上,和全國各地的大型公證處對接,形成了一個電子郵件出證的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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