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打折商品概不退還,這種做法合理么?
現如今,商場的打折活動隨時都能遇見這些促銷詞語:「大減價」、「促銷最後一天」、「史上最低價」、「特價特價,走過路過不要錯過」,讓人蠢蠢欲動。
這個時候,促銷場就是不分年齡的戰場,只要打折夠狠都會該出手時就出手。在促銷時,商場會註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的提示,而消費者也會默認這條提示,認為打折商品一旦出現了質量問題,消費者就應自己承擔後果。
最近,李先生在一商場花256元以6折的價格購買了一雙某品牌皮鞋,沒想到新皮鞋只穿了一個星期,皮鞋底部就出現斷裂。於是李先生到商場要求調換,商場答覆他特價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務,只能維修,不能調換。李先生堅持要求調換,但是多次與商家交涉無果,無奈之下,李先生只好選擇放棄。
相信我們很多人都會跟李先生一樣,購買打折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選擇向這條「霸王條款」低頭。但其實這是錯誤的做法,遇到「霸王條款」正確的打開方式應該是這樣的???
來自鄂爾多斯市的張女士購買了一套打折床上四件套,購買時商家不允許打開包裝看,並告知樣式參考外包裝圖片即可。
回家後張女士打開包裝發現實物與外包裝不符,不是自己喜歡的樣式,於是她找到商家要求換貨,可店員稱該商品是特價商品,不退不換。協商未果後,張女士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最終,經調解,商家為張女士更換了四件套。
「打折商品不退不換」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打折商品同享三包服務
不管是特價商品還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較低價格進行銷售的商品,並不等於瑕疵商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因此消費者如果買到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質量問題,都同樣享有三包服務。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為借口,拒絕退換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若消費者還能證明購買的產品系殘次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商場明知該產品屬於殘次產品仍然進行銷售,這就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除了退還貨款以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當然消費者事先明知或銷售員告知商品有瑕疵,消費者仍決定購買的商品除外。
消費遇到問題,要敢維權會維權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遇到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等消費問題時千萬不要忍氣吞聲,應當及時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撥打12315請求消協調解或者到工商部門申訴;
3、請求仲裁機構仲裁;
4、到法院訴訟。
溫馨提示:商品打折但服務不可打折,要堅決抵制「霸王條款」!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