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亦法」下的博弈:要錢還是要命

關於男子毒針扎死女友的案件,很多朋友對於「花錢買諒解」不滿,認為事前多次預謀,最後法官判決無期徒刑,畸輕。

也很很多朋友認為,受害者的家屬有權選擇要人死還是要人錢,承受喪女之痛後,沒必要被網民的正義觀所綁架。

兩種觀點,我都能理解。

作為一名律師,我肯定是支持後者的,因為在「談錢」上有空間,律師能發揮的作用就越大,價值就越高。

但我不覺得後者就是理所當然的,至少我們要理清家屬為何要選擇「要錢」的法律邏輯:

那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開交通肇事罪有保險公司買單),只支持實際的物質損失,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原本應得的侵權損失(是一筆大數字),走正常的司法途徑,判不了、拿不到、無法執行。

所以,朋友們,你們明白了嗎?受害者一方,其實是沒有選擇權的。

我曾經接待過一個刑事案件諮詢,兇手用車將當事人的父親撞成重傷,移交公訴時,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前者的法定刑期遠高於後者,但當事人更想選擇後者,是她覺得對方應該得到寬恕嗎?

不是的,他父親還在醫院的icu里,每天都要掏出大把的醫療費續命,生命岌岌可危。在讓受害者不死或讓加害者不得好死之間,她想選擇前者。

同理,當被害人已經離去,而自己孤苦伶仃老無所依時,選擇經濟賠償,也算人之常情,畢竟,正義,不會為他們養老送終。

大部分犯罪,本質上都是一種侵權,從法理上來看,走民事途徑,要求充分的賠償,完全行得通,但回歸司法現狀,其實是讓人遺憾的。

你說法官們容易嗎?也不容易,算幾個數字一判了之相當容易,何必花精力苦苦調解,去安撫受害者一方呢。

我和幾個法官討論過,不判的原因主要是兩點:

1.基於「一事不再罰」的原理,犯罪份子追究刑事責任後就不用為民事賠償負責了;

2.民事案件執行都如此之難,何況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經關在監獄裡,死豬不怕開水燙,判了,執行不了,反而會降低司法公信力。

然後,我們又討論了一下,發現這兩點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其實也站不住腳:

承擔刑事責任並不代表民事責任的豁免,判決無法執行,不代表不能判,畢竟刑事案件中的罰金可從來沒少判過。

所以,到這裡,我該提什麼建設性的意見呢?

我認為,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是一種可行的嘗試,為受害者一方提供相應的社會救濟,不需要再度落淚或屈服。

至少,不該是撇清自己的責任,認為「正義」已經心安理得的到來了。

畢竟,「要錢」還是「要命」,對於受害者來說,從來不是一個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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