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之間不問自取的"盜竊"行為可以變為【轉化型搶劫罪】嗎??
舉個極端的例子,雖然不可能發生:
比如兩個人合租一套房子,衛生間是公用的,兩個人算是熟人但關係一般。某天,甲未經允許用了乙放在公共衛生間的一點點洗手液(也可以是紙巾等物品),剛好用完就被乙看到。嚴格來說按法律條文應該可以認為是一般治安盜竊行為,但這種現象又太普遍太輕微了。
然後乙說甲是偷,並對甲進行推搡。甲認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所以就用拳頭朝乙的胸部打去,然後乙也開始用拳頭打甲,最後雙方互相打起來了。
甲偷東西在先,其後又對乙使用暴力,可以認定甲構成了轉化型搶劫罪嗎?
轉化型搶劫罪的定義可參見百度百科:轉化型搶劫_百度百科。。。一般治安盜竊行為(沒有達到盜竊罪的金額要求)變為轉化型搶劫罪目前是比較有爭議的,但看過一些案例都是可以轉變為轉化型搶劫罪的。也就是一方偷了東西被發現,如果還打了另一方的話就可以構成轉化型搶劫罪了,即便是另一方先動手的也是一樣的。
盜竊行為無處不在,最常見的就是不問自取,嚴格按照法律條款都可以屬於一般治安盜竊行為:
- 不問自取拿關係好的朋友的吃的,比如一桶速食麵
- 不問自取使用舍友的幾張紙巾、洗髮水
- 拿了公司的一點幾毛到幾塊錢的小物品,比如A4紙、便利貼之類的。
- 老師或學生拿了幾根學校的粉筆回家。
- 萬一因為糾紛而偷了東西呢?便利店標價顯示有優惠的商品,付完款之後卻發現沒有優惠(買的東西比較多,付完款看小票才知道),典型的欺詐,工作人員不講道理也不給解決,所有商品全部退貨並退款也不同意。然後一時衝動就偷拿了等價值的東西(比如幾元錢的東西)。
如果把最開始的例子中的「洗手液」分別替換為上述的這些行為,依然是先盜竊被發現之後再打起來,構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結果是否也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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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可以不用看了
下面是原始標題和描述,由於具體要表達的意思和邏輯方面有些問題,所以把問題修改成上面的樣子了:
標題:小偷被打時還手就是轉化型搶劫嗎?
總感覺有很多不合理之處,事實上小偷被發現後往往是沒偷到或者放下東西就跑,這個時候往往是受害者窮追不捨並先使用暴力,而小偷即便使用暴力還擊也是出於自保或者逃走而已。小偷這時候使用暴力就已經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財物了。
搶劫罪的認定有時候真的太隨意了,作為一個這麼嚴重的大罪,居然很多時候也不需要包括「搶」這個過程。可以隨意解釋很多情況都構成搶劫罪,聽說被打時主動給錢給打人者,對方也構成搶劫罪。
感覺盜竊行為無處不在,最常見的就是不問自取,按照法律條款都可以適用盜竊:
1、不問自取拿關係好的朋友的吃的,比如一桶速食麵
2、不問自取使用舍友的一點紙巾、洗髮水
3、使用合租室友放在公共區域的洗手液
4、拿了公司的一點幾毛到幾塊錢的小物品,比如A4紙、便利貼之類的。
5、萬一因為糾紛而偷了東西呢?便利店標價顯示有優惠的商品,付款時卻沒有優惠,工作人員不講道理也不給解決,所有商品全部退款也不同意。然後一時衝動就偷拿了等價值的東西。(比如幾元錢的東西)
如果上述例子也構成盜竊的話,是不是被人發現後別人要打我也只能受著(當然是極端情況下才有人會打人或報警,否則沒有奇葩會這麼做,但我這裡就是鑽下牛角尖),否則就是搶劫了?
你有幾個認識誤區。
1、「盜竊行為」與「盜竊罪」有區別。
盜竊行為僅僅是客觀上的秘密竊取行為,它僅僅是一個犯罪的組成部分之一(必要條件),但不是一個完整的犯罪(充分條件)。
法律上的「盜竊罪」,是對一個人實施秘密竊取行為的整個事件進行法律評價,它不僅要考慮客觀上的秘密竊取行為,還要考慮這個人的主觀故意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個人實施該行為的目的或意圖是否有正當理由,等等其他的犯罪組成部分(主觀心態,行為人的身份、年齡、精神狀態等等因素),作出刑法上的評價。但這個客觀上的盜竊行為在刑法上的評價除了盜竊罪以外,還可能無罪,也可能是一般的違法,也可能成立貪污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等等。
所以你那句「感覺盜竊行為無處不在,最常見的就是不問自取,按照法律條款都可以適用盜竊」中,「盜竊行為無處不在」是正確的,但是後半句「按法律條款都可以適用盜竊」就不嚴謹,因為單獨一個「盜竊行為」不足以根據法律條款作出評價。
2、犯罪構成中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內容。
不僅是法律條文中對「盜竊罪」的描述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哪怕是按犯罪構成的理論,也要求行為人有「不法」(侵害某種合法權益)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行為。
所以在你舉的這些例子中,
1、不問自取拿關係好的朋友的吃的,比如一桶速食麵
2、不問自取使用舍友的一點紙巾、洗髮水3、使用合租室友放在公共區域的洗手液
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根據雙方的關係、相關物品的價值等生活經驗,足以推定被害人事後知道了也會同意的情況,除非你額外腦補了「雙方關係非常差、曾因為自己物品被動而發生爭吵」等新的條件。
「被害人事後知道了會同意」,法律術語叫「推定的被害人承諾」,行為人基於這一認識而「不問自取」,僅僅是客觀上的秘密竊取,但他的主觀上並未認識到這是一種「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所以不成立盜竊罪。
4、拿了公司的一點幾毛到幾塊錢的小物品,比如A4紙、便利貼之類的。
這個,嚴謹地說,要看獲得相關物品時是正當用途還是私用。後者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盜竊行為。
這些文具由於價值較低,通常都是默認公司發放給員工後即將所有權轉移給員工,因此員工不管是在公司使用還是拿回家用,只要取得時是正當目的,那都是對「自己所有的物品」的自由使用,並不是盜竊。
但是,如果是以公用的借口取得物品後,拿回家用,這就是盜竊或詐騙行為了,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被刑法分別評價為盜竊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等等。
當然,一方面這些物品價值過於輕微,不足以動用刑法手段去懲罰;另外一方面從證據上也不可能明明白白地區分清楚到底取得財物時是正當用途還是非法佔有,我們根據生活經驗可以推斷「佔便宜」的可能性很大,但光憑猜測不能認定犯罪。
5、萬一因為糾紛而偷了東西呢?便利店標價顯示有優惠的商品,付款時卻沒有優惠,工作人員不講道理也不給解決,所有商品全部退款也不同意。然後一時衝動就偷拿了等價值的東西。(比如幾元錢的東西)
因為糾紛而偷東西,需要看事由來判斷這個盜竊行為是自力救濟行為還是一種侵權。
前者缺乏非法佔有的目的而無罪,後者是非法佔有的盜竊。如果粗糙一點,通常可以用一般的社會道德觀念來判斷,符合一般社會道德的,就有正當性,不符合一般社會道德的,就是非法佔有。
但具體到你這個例子中,因為價格問題而偷商品,明顯缺乏正當性,是非法佔有的盜竊。買賣自由的道理,不用我說了吧?
3、搶劫罪的成立
誰告訴你搶劫罪就一定要搶?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取得財物。
打人的時候人家主動給你錢,以正常人的智商,都知道這個錢不該你得,所以你接過來了當然是「非法佔有」的搶劫罪。這個不需要「聽說」,我都可以明確地給出肯定的答案。又指望天上掉餡餅又希望這餡餅沒風險,現實沒這麼美好啊。
4、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
行為人在盜竊、搶奪、詐騙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才構成轉化型搶劫。
所以,小偷被打時還手,要分幾種情況:
- A、 打小偷是為了控制小偷。
又不像手游有戰力顯示,誰知道小偷口袋裡有沒有刀,會不會反抗。所以以削弱小偷戰力、控制其逃跑能力的一定暴力程度內的毆打行為,是正當防衛。如果小偷還手,那就是「以暴力抗拒抓捕」,屬於轉化型搶劫罪了。
而搶劫罪是允許無限防衛的,小偷還手的時候,被打死了也活該。
- B、打小偷是為了泄憤
這種情況下,打小偷顯然已經是一種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不法行為,此時是可以還手的,而且小偷此時還手屬正當防衛。但是,在證據上很難證明。
當然,只要對方沒有下死手,不建議小偷還手。實踐證明即使是為了泄憤而打小偷,小偷還手也很容易被打死。
- C、介於A、B之間的打小偷
這其實是證據問題,很難明顯界定「抓捕」與「泄憤」的時間分界點。因此實踐中一般傾向於盡量往A靠,只要沒打死打殘,警察也懶得管。
當然要是打死打殘了,打人者就是防衛過當了。
綜上,小偷被打時如果還手,不管是什麼情況,從法律上都比較吃虧,很容易變成轉化型搶劫罪;從經驗上說,也很吃虧,很容易被打死。
盜竊與我們平時理解的偏差有如下:
首先,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就要求與騙用相區別。室友拿你的牙膏,洗手液,或者紙巾使用,並沒有要佔有你物品的故意,而是未經你同意使用,這就不符合盜竊的主觀要件;
其次,盜竊罪是有數額要求的,至少價值到500元才成立盜竊罪,即使你的室友偷拿了你的整包紙巾,整個牙膏或者一瓶洗手液,這個也不可能達到盜竊罪的數額要求;這就說明盜竊必須達到刑法認為的嚴重程度才利用刑事手段打擊。
再次,轉化型搶劫只有三種情形才構成,就是隱瞞證據,抗拒抓捕,銷毀證據三種情況才能構成轉化。一般室友也僅是占點便宜,不會想到室友的激烈反應,所以你說他盜竊他會表示遭到誤解,他的擊打反應很難被理解為這三種情況,尤其是熟人之間法官判斷會更加謹慎,因為在社會上一些價值不高的物品存在某種共享,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會認定轉化。
最後,熟人之間的關係處理不能上來就用最嚴厲的法律來處理,就像一個寢室的同學之間,應該通過某種約定或者相處來處理,而不是強制性法律。所以你的思考方式有點反了,如果你討厭你的熟人室友偷拿你東西,你最好跟他明說,然後再考慮下一步的行動。
你還需要學習。佔小便宜有理?無論拿的有多小,是不是臨時起意,都屬於違法行為,這有問題么?偷拿別人的東西因為是不值錢的就不是盜竊了?僅僅是看價值總量來判斷夠不夠成犯罪而已。另外小偷被打時還手也要看其還手的目的好吧?如果僅僅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我還沒見過被定性為搶劫的,如果是反過來為了保住自己盜竊得來的財物而去毆打他人不是使用暴力搶劫還能是什麼?法律本身就不是僵死的條文,不知道你用這種帶著不滿的語氣想表達什麼,小偷小摸應該容忍,盜竊者有合法權利使用暴力保護自己的臟物?
轉化型搶劫刑法規定很清楚,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才構成轉化型搶劫,因為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具有攻擊的主動性,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危害性遞增,而僅以擺脫的方式逃跑,也沒有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結果的就不以搶劫論處,所謂擺脫的方式就是僅為了逃跑,缺乏攻擊的主動性,這種情況只要沒有輕傷以上的結果,就不以搶劫論處。
盜用型盜竊也是盜竊行為,對這種行為,人們容忍度比較高,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值得科處刑罰,這也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刑法是把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類型化為構成要件,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盜竊行為只有達到一定的量,即達到立案追訴的標準才能科處刑罰。但盜用型盜竊在本質上仍是盜竊。
第一,一個情商正常,還有道德和理智的成年人是不會做出下列行為,比如:
1、不問自取拿關係好的朋友的吃的,比如一桶速食麵
2、不問自取使用舍友的一點紙巾、洗髮水
3、使用合租室友放在公共區域的洗手液
4、拿了公司的一點幾毛到幾塊錢的小物品,比如A4紙、便利貼之類的。
5、萬一因為糾紛而偷了東西呢?便利店標價顯示有優惠的商品,付款時卻沒有優惠,工作人員不講道理也不給解決,所有商品全部退款也不同意。然後一時衝動就偷拿了等價值的東西。(比如幾元錢的東西)
第二,構成轉化型搶劫必須盜竊數額達到或接近盜竊罪的起刑點,或是入戶,或是致人輕微傷以上,或是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一個情商正常,還有正常道德和理智的成年人是不會在:不問自取拿關係好的朋友的吃的,比如一桶速食麵;不問自取使用舍友的一點紙巾、洗髮水;使用合租室友放在公共區域的洗手液;拿了公司的一點幾毛到幾塊錢的小物品,比如A4紙、便利貼之類的;萬一因為糾紛而偷了東西呢?便利店標價顯示有優惠的商品,付款時卻沒有優惠,工作人員不講道理也不給解決,所有商品全部退款也不同意。然後一時衝動就偷拿了等價值的東西。(比如幾元錢的東西) 這些時候一口氣拿1500元的泡麵;入戶盜竊洗髮水;偷了一張A4紙把老闆打傷或是用匕首威脅別人店員的。
如果你真的能做出一口氣拿1500元的泡麵;入戶盜竊洗髮水;偷了一張A4紙把老闆打成輕微傷或是用匕首威脅別人店員,那麼我覺得3年的有期徒刑可以將你教育成一個情商正常,還有道德和理智的成年人。
小偷和盜竊的區別在於這個「小」字,說明所盜取的財物價值很低。而一旦財物的價值升高,就構成了盜竊罪。前者是治安事件,後者是刑事事件。
同樣的,小偷盜竊被打只是治安事件,小偷可以選擇丟下盜竊財物逃跑或跑快一些擺脫被打。而一旦反擊,就構成了刑事事件。
搶劫的定義是使用暴力或脅迫的辦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盜竊和搶劫的區別只在於,盜竊的實施過程沒有使用暴力,使用了就是搶劫。這和自衛毫無關係,自衛的目的和動機是善意的,而非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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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善良。小偷挨打是合理合法的,只要沒打死。
有這樣幾個問題,首先成立轉化型搶劫需要前行為成立盜竊罪,詐騙罪或者搶奪罪。
例如盜竊,盜竊行為和需要用刑法來處罰的盜竊罪是不同的。如果要成立盜竊罪,那兩階層體系來說,首先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盜竊所得也必須是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具體的數額看各個地方的經濟水平,有的地方要三千以上,有的地方兩千以上。而題目中所說的偷點洗髮水洗衣液用,雖然是盜竊行為,並不足以用刑法來保護。其次在客觀上有了盜竊行為,在主觀上也需要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是屬於數額較大的情況。例如北京的天價葡萄案,幾個農民工在路邊偷了幾串葡萄,結果這個葡萄是科研項目,值幾十萬,雖然客觀上偷了好幾十萬的東西,但是主觀上並沒有認識到這些葡萄價值這麼多,所以也不能用盜竊罪來處罰,只能走民事賠償。後來好像是賠不起,課題組的老師就讓農民工幫著看葡萄院抵債,心也是夠大的。另一方面,成立轉化型搶劫要求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簡單說就是已經取得了財物,為了離開現場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如果是沒有取得財物而直接使用暴力,這就是典型的搶劫,也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總結一下,構成轉化型搶劫首先要求前行為是需要用刑法處罰的盜竊罪,詐騙罪或者搶奪罪,而題目中只是偷點洗髮水這些並不能夠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這個構成要件。
其次,構成轉化型搶劫要求後行為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如果是兩人起了爭執,打對方的行為並不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是獨立的傷害行為,和前行為獨立評價。所以題目中的情況並不會構成轉化型搶劫,哪怕前行為是偷偷把室友的一套lamer用光,後行為打了室友也不構成轉化型搶劫。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