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張紫妍陪睡自殺的案,為啥只判了14萬那麼輕?
韓國女星張紫妍在2009年上吊自殺,留下遺書指控經紀公司逼她陪睡近百次,就連父母的忌日也無法避免,有次更被迫玩5P,若不從就會被打。年初時法院認
為證據不足,判該公司社長無罪,引發大眾憤慨,但日前最終判決出爐,法官認定她被迫陪酒,社長需賠償2400萬韓幣(約14萬人民幣)。
以死控訴遭強迫陪睡
據韓國《亞洲經濟》媒體報道,張紫妍5年前含冤上吊自殺,以生命控訴遭到經紀公司強迫從事性交易,原本法院一度認為身為唯一證人的她已經過
世,加上證據不足,無法對公司高層定罪,不過案件歷經反覆上訴,高等法院日前推翻以往判決,認定她被迫陪睡,45歲的社長金承勛遭判處賠償家屬2400萬
韓幣(約14萬人民幣)。
遺書內容震驚韓國演藝圈
已故的韓星張紫妍曾演出韓劇《花樣男子》爆紅,在留下的遺書中痛苦地表示:「每當穿上新衣服時,就是必須跟新男人陪睡的日子,一輩子也難逃性
交易的夢魘。」並透露自己在2005年至2009年期間,被經紀公司強逼為大企業、新聞媒體高層、演藝圈人士等31名男性,先後「性朝貢」上百次,其遺書
內容震驚整個韓國演藝圈。有懂韓國法律的人嗎,作為法盲,感覺這案子判的好輕
依法治國,法治國家。
既然人已經死掉,拿不出證據,就不能聽她的一面之詞。
或許是她強姦了31個娛樂圈大佬也未可知。有一次還一次強姦了4個。
萬事皆有可能。
就算人家逼她陪睡,也未使用暴力。
她還是同意了,沒報警。
顯然,人家未使用暴力,也就不能報警。
不報警,就是她願意。
睡家沒罪。
「依法治國」 之下,沒毛病。
多麼完美的邏輯。
多麼美好的世界。
14萬還少嗎?周立波才花了一百多美元。
韓國法律精英的水平,比美國同行差的還遠啊。
有點小丟人。
什麼?是非?對錯?良心?殘忍?
麻煩你告訴我什麼叫對?什麼叫錯?這世上有正誤、善惡、美醜、是非、對錯之分嗎?
沒有。
這世界不就是這樣殘忍嗎?
有種你去替她翻案?看能翻贏不?
既然沒有,既然不能,你們還BB什麼?
嗯?
。。。
。。。
。。。
。。。
好吧,說人話:資本主義不是白叫的。
資本權貴 pk 一個死去的小女人,如果輸了,豈不丟了全球資本主義的臉 ?
韓國的法律很臟,這裡賠了14萬不代表在其他方面沒花錢.
其實這是要查很容易,根據日記裡面陪睡的人和公司,再查相應的時間的利益交易。這案子就這麼結了有兩個原因,第一個當事人死了,第二涉案人員太多,就算活著,也很難玩贏一些大佬。
我覺得下邊的樓有點歪,我不懂韓國法,只是一個中國的小律師,在下試圖通過中國法律視角對這個事情做一個簡要的粗淺的分析(不懂韓國法也沒法深入)。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張紫妍的情況屬於強姦,在下並不是冷血,而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非強迫性交易本身並不是我國刑法意義上的違法行為,她的自殺是在陪睡以後精神的絕望和壓抑所產生的,因此,關於罰款被這個事情我必須要說,與她的自殺毫無關聯。被迫陪酒這個究竟構成什麼何種罪名尚不可知,但是從僅僅罰款結合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處罰方式來看,該罰款僅僅是對公司強迫職工陪酒的象徵性處罰,這與張紫妍本身的性交易沒有關聯。誠然,我們所期待的演藝界不應該是一個用肉體去交換演出機會,一個用美色和尊嚴換取金錢的世界,但是目前這個行業的現狀也的確如此,據我所知世界各國娛樂圈都有這類事情發生,這是一個絕望的現狀,我們期待這個現狀能夠發生轉變,但是,但是我必須要說的是,這與這件事的判罰無關,在這個事件中,目前並沒有看到有法律認定失當之處,我也並不覺得法律處理有誤,這件事情固然令人心痛,傷心,憤怒,但是這種情況並不是法律造成的,大家必須認識到的是,法律並不是萬能的
現實就是這樣殘酷。
儘管任何一個心智正常的人都覺得這種事情簡直可惡至極,畜生都不如。
但是你拿不到人家的證據,人家就是沒犯什麼大罪,法律懲罰也只能到這種程度了。
你真的拿它沒辦法。
1.首先世界就是這麼一個世界,見不得陽光的東西多的是,悲嘆張紫妍的同時,世界上還有無數個張紫妍,只是沒有曝光出來而已,這個世界上有時候權力要比所謂的正義有用的多
2.上了這條船,就要有身不由己的準備,我不知道她有沒有退出的權力,在娛樂圈潔身自好並不簡單,「戲子就要有戲子的樣子」這句話我自己聽著也不舒服,但事實就是這個樣子,就算是天大的冤枉,也很難玩的過幕後的那些大佬
我說句實話,中國的娛樂圈也一樣。
她太懦弱了一次又一次接受對方就會變本加厲 身邊的朋友都不能幫幫她嗎 就看著她受罪 說是賠不了違約金命都快沒了還管什麼違約金大不了就跑 報警把事情搞大 再不然就感染艾滋病讓他們全都不得好死魚死網破
張紫妍是很可憐沒錯,但中國弱勢群體受屈辱事情也不比她輕,你們能不能關注下哈
很簡單一個問題,她已經死了,而且那些人都是大佬,就算是強姦,還是輪姦還是怎樣,現在她的日記還是筆記里有這些記錄又能如何呢?她的遺體已經證明不了她生前遭受過那些事情,能怎麼判怎麼查?連判這個案子的人都跟一個可能凌辱過她的人是親人關係,得到公正的判決怎麼可能?順帶提一句,這種事情很多很多,別說娛樂圈了,就連我們這邊被人包養的玩法都多種多樣,其中被玩瘋玩殘的人,太多了,這個社會黑暗的東西太多了
跟樓主一樣覺得判決很輕,似乎國情不同,韓國民意似乎綁架不了法律
講道理,這個已經算不錯了。
張紫妍她自己都不珍惜自己,別人能怎麼辦。
從後續報道看,她是自願進入娛樂圈的,她也是隨時可以退出的。
第一次陪睡她是願意的,後續則是底線一再下降,但是她也是完全能退出的。
女人,初始是為了虛榮,進入這一骯髒的行當,接著又默許參與潛規則,即使
到了最後,也是隨時可以退出,即使代價很大也比自殺強。
所以,我能說一句活該嗎?
再補充一下,我覺得韓國娛樂圈蠻好的,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卑微的人才會投入娛樂圈,
不至於把社會資源用錯地方,想想那些中國那些同行,水平差多了,日子卻好過百倍,就覺得不合理。
這不是韓國法律的問題這是全世界通用規則,請問好萊塢陪睡的少嗎?一點不少,前段時間的好萊塢那些人會進監獄嗎?也不會。這就是法制社會你不能只要法制的好處不要壞處。他們這些事情根本就不犯法,性剝削不犯法。強姦才犯法明顯這裡面的大佬都不犯法。好萊塢睡成名的也不少啊這不犯法
因為是自殺,自殺在無教唆和被脅迫的情況下,法理上就是自殺者自身責任。
只是都不想弄清楚,弄清楚了沒有利益,因為違法的不是總統,想著多少個總統都被抓了,這點破事還沒個定論,韓國的檢察官有多好笑?
這個世界就是這樣,有的人做了違法的事情還可以無事,有些人被逼做違法的事情,卻要賠上一輩子,有些事情你不經歷,你不知道這個世界有多殘酷,有多噁心人
首先,刑事上證據顯然不足。
就比如武理取鬧。
民事上證明力要求稍輕。
至於那個李岩,不知道是什麼玩意。
可能剛被法官丟進去放出來沒多久吧。
1、她死了,父母也死了,證據就很少了,差不多是一面之詞
2、她是在逃避而不是在反抗,14萬賠款只是表明一種態度,如果她想逃離,早就會退出,自己懦弱可能就是這樣了,拿一些安慰這群韓國男人實在太齷齪了,應該異地起訴?跨國起訴?到中國來告,或者去美國告,不知道可不可以?
因為1這事證據確實不多,你說她被逼怎樣怎樣,法院沒法認定,只能認定陪酒。
2這是民事案件,不是警察出面調查的,也沒有判刑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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