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女孩滴滴遇害事件中滴滴平台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新聞報道:

鳳凰網?

t.pae.baidu.com圖標法制晚報?

t.pae.baidu.com

鳳凰網?

t.pae.baidu.com圖標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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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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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朋友關於事件及報警流程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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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洲評:樂清女孩乘坐滴滴遇害事件,我認為更加欠妥的是當地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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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方面道歉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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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聲明當中提到的前一天舉報過涉案司機的女孩的微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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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

不出意外,兇手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應數罪併罰。考慮到兇手的犯罪行為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再加上輿論的高壓態勢,兇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概率很大。(評論區有知友說兇手還有搶劫的情節,這個我疏忽了,再補上搶劫罪,數罪併罰)

二、民事責任

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對主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兩種訴訟方式的區別是,不僅僅是訴訟費用的區別(前者不需要繳納訴訟費,後者需要),更為重要的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是可以的。

賠償範圍大致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

滴滴公司責任:

一、刑事責任?

基於從網路上了解到的事實,滴滴公司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可能的設想是:

①在警察要求滴滴公司提供車主信息的情況下,滴滴公司不予以積極地協助,是否構成妨礙公務罪?

單位要成立犯罪必須要有刑法的明文規定,否則只有自然人才能作為犯罪主體。《刑法》對妨礙公務罪的規定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條文並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妨礙公務罪,因而滴滴公司構成妨礙公務罪的設想不能成立。

②在被害人朋友要求滴滴公司對被害人所處的危險狀況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情況下,滴滴公司冷漠、機械化的回應,是否構成不作為形式的犯罪?

我也看到有些答主質問滴滴公司的不作為行為,問題是這樣的不作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意義?不是說所有的不作為都是違法的,更不是都違反刑法。

刑法上要構成不作為犯罪必須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要有作為的義務;(2)能夠履行作為義務;(3)不履行作為義務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4)不作為行為與作為行為具有等價性。

對於要件(1),滴滴公司具有作為義務時是沒有疑問的:一方面,滴滴公司作為網約車管理平台,其掌握著第一手的信息,這些信息對於救助被害人來說至關重要,在警察要求其提供的情況該,其理應負有提供義務;此外,滴滴公司作為網約車平台,也負有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在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其理應採取積極地措施對乘客予以救助。

對於要件(2),也沒什麼問題。滴滴公司並沒有受到外力強制,在那樣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採取積極地應對措施。

對於要件(3)。問題就出在這個環節,滴滴公司的不作為行為與最終的危害結果之間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從事後查明的事實來看,死者的死亡時間是14:50,而被害人的朋友第一次聯繫滴滴客服的時間是15:42,也就是說無論當時滴滴公司採取何種救助措施都於事無補,被害人的死亡已經是既成事實。哪怕即使被害人朋友聯繫第一次聯繫滴滴客服時被害人還沒有死亡,也不能說滴滴公司的不作為行為和死者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刑法上有因果關係中斷理論,就是說當其中一個原因能夠強大到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時候,另一個原因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就被中斷了,就認為沒有因果關係。可能有的知友會說,假如滴滴公司採取了救助措施,或許悲劇就可以避免,怎麼能說沒有因果關係呢?請注意,你說的是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邏輯很簡單,又稱為「條件說」,如果沒有A就沒有B,那A就是B的原因。聯繫是普遍的,任何兩種事件之間幾乎都有因果關係,但是這不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就是要在複雜的因果鏈中截取出一條具有法律意義的因果關係,並基於此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滴滴司機殺害被害人,這樣的行為為被害人的死亡提供了充分的原因力,中斷了滴滴公司的不作為行為和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對於要件(4)。作為與不作為具有等價性。就是說你不作為的行為和作為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應該具有相當性。此處也是不具有相當性的,限於篇幅,不做討論。

綜上所述,滴滴公司沒有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2016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等部門聯合頒布了《網路預約計程車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網約車平台、網約車司機的責任做了相對比較詳細的規定。

其中35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滴滴公司的行為很明顯違反了該條的第(五)、(六)、(七)項。(條文中提到的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個人認為包括公安機關)。從處罰措施來看,即使情節嚴重也30000元封頂,數行為並罰也只有90000,這樣的處罰對於一個網約車行業壟斷巨頭來說實在是太輕了。雖然該條也規定了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可能,但是限於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的可能性不大。

37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條屬於引致條款,「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指向的是《治安處罰法》第50條:「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警察在表明自己身份的情況下,滴滴公司依然不提供司機的相關信息,其行為屬於妨礙公務行為,可以對公司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情況下可以對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拘留。

因此,滴滴公司的行政責任是免不了的,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照的可能性不大,畢竟你說滴滴垃圾,你平時還得用它,誰讓人家已經一家獨大了呢?處罰總體來說不痛不癢。

三、民事責任

滴滴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應該承擔,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這一條將網約車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為是承運人,也就是說乘客實際上是和網約車公司簽訂的客運合同,網約車公司是合同的當事人。這就意味著,如果我坐車出了事,我可以直接找網約車公司要求賠償。

此外,《合同法》30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一條將承運人的責任界定為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損害造成了,除非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殺、自身有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承運人就必須要賠償,不能說你對損害結果沒有過錯,你就可以免責。

因此,受害人可以基於合同關係直接要求滴滴公司賠償,也可以基於侵權關係要求滴滴司機賠償。但是按照目前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合同之訴中一般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

所以受害人近親屬如果基於合同起訴滴滴公司,滴滴公司的賠償範圍大致僅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如果基於侵權起訴滴滴司機,賠償範圍則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說滴滴公司承擔完賠償責任之後能否向司機追償,個人認為是有爭議的,還很難說。


不要噴了不要抱怨了!!想想解決辦法好不好!!讓更多人看到好不好!!

我先說個偏的,案件處理有很多網友在推進,但是我們自身現在需要的是解決方法。

這件事焦點在車牌號,從這裡講

網約車比手攔計程車更安全!

網約車比手攔計程車更安全!

網約車比手攔計程車更安全!

(當然,公交車更更安全)

只要有人操作的系統,就不會沒有漏洞,相比於手攔計程車之類的,更好的選擇是滴滴這種網約車,因為網約車好歹還有車輛信息,上車後自己知道,app知道,網約車公司也知道。而計程車,只有自己知道。

不用說什麼司機門檻,就算是有前科的人,他在前科之前,也是沒有前科的。

所以最重要的是保障自己的安全。

我們沒有辦法改變更多,只能自己做得更好。

滴滴app上有一個自動行程分享以及緊急求助

可以選擇一個完全信任的人,每次行程都會發送到他的手機上,包括車牌、起始位置、目的地以及實時位置,然後要和他講清楚

緊急求助是真的感覺不對勁有危險的時候用的,你可以自己設置緊急求助人,然後當你有危險的時候,按下這個按鈕,會給你錄音(記得之前打開麥克風許可權),然後會把你現在的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發送給你的聯繫人,錄音會上交給滴滴,滴滴會打電話給你確認(就算滴滴不靠譜,發送出去的其他人會警覺的)

最後,一切理由取消訂單讓轉賬的,全部拒絕,千萬不要猶豫,看到車牌不符合手機顯示的,全部拒絕,上車後最好坐後排,概率雖小,命只有一條。

希望我們能更好得保護自己。逝者安息。


強姦殺人,除非兇手家裡能賠償死者家屬幾百萬獲得諒解,否則不可能判死緩只會死刑。死者家屬可以提出相當於喪葬費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滴滴平台明顯有審核把關不嚴格的疏漏,死者家屬可以因此提出民事賠償。


平台不僅僅只是一個信息提供平台。《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平台是承運人,須對用戶的安全承擔責任,因此,不管是道義還是法律層面,平台都難逃其責。

其次,從不幸事故後所得信息分析,在法律上,滴滴是不滿足《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但滴滴並未做到。

二、不管是「順風車」還是快車,均屬於網約車,都應該滿足國家要求的『駕駛員』的最低標準。但事實上,目前只有快車師傅滿足要求,但順風車的要求就寬鬆很多,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均真實有效,且駕齡需在一年以上,車輛滿足基本要求即可註冊成功。

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法律規定平台有義務保證線上駕駛員與線下駕駛員是一致的,然而滴滴順風車對於駕駛員非但沒有定向鎖定,反而明確允許線下駕駛員可替換,最多不超過3人,即使與線上駕駛員不一致也可以。這才造成了不法分子有恃無恐地借殼作案。

所以,民事賠償是被害人家屬接下來要尋求解決的問題。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財產將作為賠償範圍,如證實滴滴平台存在過錯,也將為此承擔賠償責任。目前,滴滴平台的安全保障包括:審核義務:司機和車輛的信息驗證;車輛軌跡行駛路徑的分享;協助報警等。

對於滴滴的建議:

1、必須對接入的司機進行無犯罪記錄調查,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記錄者,終身不得從事這個職業。

2、可改進一鍵報警求助系統,可以考慮直接接入110系統。


兇手該殺

平台永久封禁

堅持酷刑厲法


心痛,多麼美好可愛的小姐姐啊!在網上看到其他網友發的小姐姐的微博截圖。感覺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可以避免的,因為前一天該司機剛被舉報過,滴滴卻還是沒有把該司機限制接單。實在不能理解也接受不了這樣的事情,希望滴滴給女孩家人朋友和全社會一個說法。逝者安息,人間配不上你的美好,願天堂和你一樣美好。


我感覺,已經沒人關心兇手怎麼處理了

也沒人會說車牌不對而且要求取消訂單還上車是有多純真


這個,還是老老實實看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理吧。今天在微博理性的說了幾句不要一味的責罵公司,要客觀分析,然後各路噴子嚇得我來知乎了


今天車上聽到廣播,有關部門給滴滴的處理結果是,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

兇手估計死刑或者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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