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與他贊成死刑是否衝突?


措辭會很不精確,理解一下吧,我讀得也比較淺。

不衝突。康德看來,執行死刑不是為了殺一儆百或是安撫死者家屬等其他目的(即將人當做工具),而是對殺人犯本身的尊重,是將殺人犯當做目的的。

因為在康德看來每個人都為自己制定律令,判斷你自己的觀念是否正確的一個標誌就是普遍性(你的標準是否能適用於每一個人和整個社會,如果是的那麼才合格)。殺人犯既然殺了人,那麼在他的觀念看來殺人是對待他人的可取方式。」死刑「是以 殺人犯對他人的方式 來對待殺人犯,所以其實是對殺人犯的尊重。


很老的問題,看到所以試著答一下。

不衝突。

英文版的關於死刑部分是這樣說的:

「[T]he last murderer remaining in prison must first be executed, so that each has done to him what his deeds deserve and blood guilt does not cling to the people for not having insisted upon this punishment; for otherwise the people can be regarded as collaborators in this public violation of legal justice」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98), trans. Mary Greg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沒有看中文版是怎麼樣翻的,也不知道和原版有沒有區別。長難句..看明白了就好了,處決死刑犯不是用來提高他人幸福的手段。

另外,死刑這一點,這被很多後繼的哲學工作者用來論證康德的義務論是存在後果論傾向的,可能這是題主閱讀規範倫理學部分會遇到的下一個問題,即後果論和義務論(康德道義論)的區別。這是可能的的一個回應。


閻王手段背後未必是閻王心腸

菩薩手段背後未必是菩薩心腸

就以做營銷來說,

用一些灰色手段(帶隱性色情,類傳銷這樣的手段,往往比常規套路更容易達到目的)

以編程來說,

各種設計模式,新的框架特性,真的就要用么?什麼叫編程能力?

用腳本的就一定是辣雞么?腳本也分「腳本小子」和「腳本老子」的

不理解的東西不要急著否認嘛。

真正關心的是手段,還是什麼?

你要做某件事,那就以結果說話,別說一大堆空的,那是吹牛。

賺錢,技術,營銷,都是手段,各自有各自的思維邏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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