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復仇而殺死殺人犯的罪犯應該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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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影視劇里經常有復仇殺人的橋段。間接導致的死亡暫且不論,假如被害者此前殺死過某人,並且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被逮捕,那為了復仇殺掉了被害者的罪犯在法律上會被怎樣處置?
肯定是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想知道復仇這個情節(特指向逃脫了法律制裁的殺人犯復仇)在審判的時候會不會對判決有所影響?如果有的話會怎樣影響?很好奇這個問題,求學法律的朋友們解釋一下……
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復仇情節屬實,有較大可能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但也不會判太輕。雖然復仇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但應該是可以酌情考慮的,但如果大家都私自復仇,社會秩序就亂了,所以也不會太輕。
如果是長期被虐待這種,憤而殺人,是有可能判的比較輕,甚至判三緩五的。
跟著老爺的關注看到了這個問題
但是沒看到我滿意的答案 那就自告奮勇吧題主應該知道絕大部分國家的法律已經排斥同態復仇了,所以殺人怎麼判復仇殺人就怎麼判。我想題主真正想知道的是其中的理由。作為一個立法原則同態復仇其實極其古老 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氏族社會。為了保護本部落的安全,必須對敢於來犯的敵人給予相同的損害,哪怕會為復仇付出極高的代價也在所不惜。因為這種行為會形成一種威懾,從而更長久的保護氏族不受侵犯。同態復仇在很長的時間內都是公理和社會法則,在幾千年的時光中深入人心。最典型的兩個例子「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還有我們國家的老話「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它實行了上千年並且至今深入人心,可以看出指責其沒有任何合理性是不正確的。那為什麼我們現在認為它是落後的過時的觀念了呢?其實並不完全是因為冤冤相報何時了,我們要構建大同世界等等動漫里常常出現的理由。我總結了一下最主要有3個原因:
1.它跟現代社會的立法司法體系的基礎從根本上衝突了。同態復仇就是你打我,我就能打你。如果不排斥同態復仇,就意味著這時我打你的行為合法,意味著只要你打了我,我有打你的權利,意味著我打你的權利來自於你的惡行。而這一點是法理上所不承認也不可能承認的。2.沒有操作性
同態復仇的標準怎麼界定?我打了你一拳,你還我兩拳怎麼算?但是我打的重你打的輕怎麼算?沒有操作性的法律等同於沒有法律。3.從根本上說,它不適合現代這個以契約為本的社會。
在古代,司法力量薄弱,同態復仇可以救濟到一部分被公力所忽視的群體的利益,所以有存在的空間。而在現代,同態復仇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所造成的損失遠遠高於完善司法制度的成本。並且,我們有了比古人更加高效的交互機制來解決矛盾,我們有了現代司法帶來的程序正義的正義觀念。同態復仇被排斥從根本上是因為它在我們的社會沒有了存在價值。上面從理性上解釋了為何排斥同態復仇可能有看官還要問情緒上的合法性。
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情緒能帶來合法性法律會變成什麼樣子。這一點,你讓好人怎辦
多看書。
故意殺人是肯定的。但是這屬於被害人有過錯,應該不會死刑。因為社會危害性不夠大,大家都知道被害人是因為殺人才被複仇,比不上隨機殺人。同態復仇是一種零和博弈,是一定會會導致社會資源空耗,一個健康的文明社會應當杜絕零和博弈,以此同態復仇理應禁絕。
可惜,各國社會離這個理想狀態還很遙遠。
殺戮時刻 (豆瓣)
一部類似情境的電影,發生在美國,不知道參考價值有多大
復仇的行為,不管被害人是不是罪犯,都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的動機僅可以作為量刑考慮。
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題主的描述應屬於因被害人重大過錯而導致的殺人,應按「情節較輕」處理。
ps: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復仇殺人應屬於「酌定從輕情節」,因此還是取決於具體的案件事實,應由法官綜合全案證據,形成內心確信依法做出裁量。
pps:關於復仇殺人如何判刑一直是一個飽受爭議的問題,歷史上比較典型的案例為「施劍翹刺殺孫傳芳」一案,題主有興趣可以查閱一下。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