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4.3.2:以對人類行為的解釋為基礎的判斷
在以感知為基礎的判斷之外,以對人類行為的解釋為基礎的判斷也很重要。感知所能接觸到的,比如我們通過辭、聽、氣、耳、目(五辭聽訟)所接到的信息都是人類行為的外在部分,而人類行為的大多數都有著特定目的。我們能夠理解他人的行為,無非是在對於外在行為的直接感知的基礎上,根據我們在生活中所積累的經驗,對這種行為加以註解。比如,一個小朋友看到一個人在把一個扁平的紙包塞進路邊綠色的、有開口的桶狀物體中,就會問家長這個人是在做什麼。家長會依據自己生活積累中的經驗告訴小朋友,那個人是在把一封信投進郵筒中,信裡面是這個人想要告訴另外一個人的一些話,郵遞員會在每天特定的時間打開郵筒,然後把信送往收信人的手中。
我們可以知道,對人類行為作出註解所依據的經驗往往是,人們在特定的情況下實施這種行為,他們通常的目的是怎麼樣的。但是如果這種行為可以有多種不同的目的,所處的客觀情況也會有所差異,那麼就不能作出武斷的定論。最初的註解,可能會在對於事情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之後,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比如,某甲在遠處看到某乙在門前,把一個東西插到了鑰匙孔內,他可能最初的對於這個行為的理解是「某乙在用鑰匙開門」;但如果事後發現這個門的鎖被異物堵住了,那麼對於此前行為的理解就得糾正為「某乙堵住了鑰匙孔」。但是由於不同案件中對於證明標準的要求不同,可能對於這種註解的合理性的要求程度也不一樣;當然,在刑事案件中,裁判者就得做到排除合理懷疑,這就意味著法官要確信在這樣一種客觀情形下,當事人的行為只能有唯一的解釋可能性。
比如,在1996年的一個晚上,某女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在公共女廁所。某男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到過該女廁所,其很容易被懷疑是作案之人。因為在正常的情況下,一位男士到過女廁所,足以讓人對其目的的正當性產生懷疑。但是,(我們這裡不是對已經過世的人的不尊敬,而只是在邏輯上陳述一下),男性到女廁所去還有著其他的可能,比如因天色陰暗走錯門,比如偷窺,比如滿足自己特殊的性癖好,當然也有可能是去殺人。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要確定某男系加害人,則必須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在「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嫌疑人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受害人的血型相同」而血型鑒定只是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並且「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穩定」的情況下,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難免有失武斷。
語言和文字作為一種特殊的表達方式,我們所直接接觸到的依然還是其外在表達載體,比如我們聽到的聲音、我們看到的字元。我們之所以能夠將其理解成包含了特定意思的表達,無非是因為我們依據該語言的發音規則和字元的內涵對所接受的圖像和聲音信息的註解。當然,由於文字和語言可能存在多種不同的意思,在對語言和文字進行註解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下面這些因素:講話時所處的情境、說話人的特殊習慣和知識背景、說話的人對於接受信息的人所理解的意思的預判。說話的人想要表達的意思,以及聽說的人理解到的意思,往往會出現在表面上十分一致,但內心的真實意思卻有極大偏差的情形,而這種偏差可能帶來十分嚴重的後果。
比如:金庸《天龍八部》第二十三章「塞上牛羊空許約」。蕭峰從段延慶手中救下段正淳後:
蕭峰森然道:「段王爺,我問你一句話,請你從實回答。當年你做過一件於心有愧的大錯事,是也不是?雖然此事未必出於你本心,可是你卻害得一個孩子一生孤苦,連自己爹娘是誰也不知道,是也不是?」雁門關外父母雙雙慘亡,此事想及便即心痛,可不願當著眾人明言。
段正淳滿臉通紅,隨即轉為慘白,低頭道:「不錯,段某生平為此事耿耿於心,每當念及,甚是不安。只是大錯已經鑄成,再也難以挽回。天可憐見,今日讓我重得見到一個當沒了爹娘的孩子,只是……只是……唉,我總是對不起人。」(其實段正淳指向的是,他和阮星竹生下來阿朱和阿紫之後無法養育,送給了別人)。蕭峰厲聲道:「你既知鑄下大錯,害苦了人,卻何以直到此時,兀自接二連三的又不斷再干惡事?」(蕭峰指的是,殺喬三槐夫婦、殺玄苦大師等事)
段正淳搖了搖頭,低聲說道:「段某行止不端,德行有虧,平生荒唐之事,實在幹得太多,思之不勝汗顏。」(其實段正淳意識到的卻是,自己生性風流,接二連三找不同女人的事情)。阮星竹忽道:「他……他向來是這樣的,我也沒怎……怎麼怪他。」蕭峰向她瞧去,只見她臉帶微笑,一雙星眼含情脈脈的瞧著段正淳,心下怒氣勃發,哼了一聲,道:「好!原來他向來是這樣的。」轉過頭來,向段正淳道:「今晚三更,我在那座青石橋上相候,有事和閣下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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