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惡,可能比我們想像中的還要嚴重

「犯罪哪裡分大人和小孩,只有壞人而已!」

——《彷徨之刃》

近些日子在微博上大好河山的盛況中夾雜了這麼一條消息,它很平靜的出現在那裡,評論已然上萬,可是這樣的消息不會出現也不能出現在熱搜榜上。

現在這樣新聞層出不窮,犯罪低齡化也日趨嚴重,而其犯罪手段之殘忍、惡劣,不斷刷新著公眾的底線。

而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不知可否這樣理解,就是只要14歲之前,就算是殺人放火都可以被原諒嗎?不能想像一個孩子有著成年人都沒有的手段和勇氣,未成年人保護法要保護他什麼?如果這就是所謂的正義,那麼受害者的正義又在哪裡?

每一個人提起孩子,都會以為他們是純凈的,殊不知這樣的純凈殘忍起來可比砒霜厲害的多了。

這是一條出現在10月份的新聞,後調查發現是在6年前的事情,直到現在才爆出來,不管這件事兒發生在什麼時候,讀來都不僅讓人後背一涼。

到底是什麼樣的孩子能做出這樣殘忍的事情,試想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了自己身上要怎麼辦,尋求法律嗎?不,法律會保護未成年,可是只會保護其中一個就是殺人的那一個,他們不用負刑事責任,只是關進管教所幾年後重新出來禍害人間。

被害者永遠的停在了13歲,而殺人犯毫髮無損的又活了6年還再一次融進了社會,她會不會還會嫉妒下一位漂亮的女孩,最後又一次成為了自己的目標?難道殺人犯的代價就是這樣?

讓大眾心寒的還有法院這一篇毫無重點的公告。受害者父母不管忍受著多麼巨大的痛苦想要罪犯償命,卻也只能眼睜睜的看著他被保護法保護起來。

我不相信什麼浪子回頭,出現犯罪傾向甚至已經付出行動的孩子,這樣的孩子心理還能正常嗎?而且每一次出現刑事案件,法院總會優先考慮到從未成年人心理出發,要讓他改過自新,那麼有考慮過受害者的未來還有受害者家屬的心情嗎?

這條新聞現在已經被和諧了,女孩被發現的時候渾身都是淤青和血跡,曾經可愛的姑娘倒在雜亂的桌椅之間,兇手自首卻聲稱:「是自願發生關係,最後失手殺了人。」

更讓人氣憤的是,兇手不僅沒有悔改之意,甚至企圖翻案,逃脫罪名,甚至問姚母:這件事能不能用錢解決。學校更是想用學習好為理由,請求法院減刑,

姚母的堅持沒有接受這個無理的條件,甚至在庭審和判決階段,兇手的家人都沒有出庭。面對面前這個還沒有成年的孩子,姚母更是覺得不可理喻。

姚母的這一路舉步維艱,通過重重跡象的被還原法院終於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原告王禕哲無期徒刑,剝奪終身政治權利。

就算到了此刻,無恥的兇手依然在掙扎試圖否認罪名,而否認的證據卻是一張成績單,這可能最可笑的笑話了。

有些人生來就是禽獸。

姚母想去宿舍拿回女兒的遺物,卻發現孩子的東西所剩無幾,地面甚至被打掃過,想和校方聯繫,校方卻不斷遮遮掩掩,多次組織姚母的詢問,甚至被保安推倒在地,這樣的學校能教書育人嗎?

人性真的不是每一個稱之為人的都有的東西。

我想起來曾經看過的一本書《彷徨之刃》,是東野圭吾寫的一本小說,故事內容是一名女生被兩名未成年凌辱致死,可是兇手並沒有得到該有的處罰,最後相依為命的父親走上了復仇的道路,最終也被警方定為了嫌疑人。

試想如果這是我的女兒,我也不敢說偉大定也會像這位父親一樣,拼上這條命討回公道。

正義存於人心底,還是空洞的條文中?法律保護的是受害之人,還是兇手?

故事的結局,父親因為殺害未成年人被定位嫌疑犯,最後在獵殺兇手的時候被警察開槍打死,而殺了他女兒的惡魔,最後被關了幾年之後就能夠不帶任何罪惡感繼續逍遙法外。

警察到底是什麼呢?是站在正義的那一邊嗎?

少年法的保護,降低了少年犯罪的成本,助長了未成年人的囂張氣焰,他們確實年紀小,小到不知天高地厚,不知生命可貴,保護法本以拯救未成年的角度出發,現在卻成為了保護傘,完全沒有了震懾力,法律判定到了眾人都不能接受的地步,是不是要從新面對這個問題了呢?

未成年人保護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但是不該去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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