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仲裁更適合解決什麼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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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由此,仲裁適用於平等主體的財產權益糾紛,不適用人身權益糾紛。網路仲裁是在網路交易異軍突起,尤其在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背景下產生的。與傳統仲裁相比,網路仲裁突破了交易雙方遍布全國的時空限制,但是,網路仲裁對於交易雙方的信息技術能力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此外,網路仲裁一個重要的優勢在於高效,而高效的前提在於糾紛簡單明了,事實相對清楚、適用法律無爭議。
綜上,筆者認為,網路仲裁適用的案件通常符合以下特徵:一是網路交易糾紛;二是案件事實清楚,雙方爭議的焦點簡單,不需要進行品質鑒定等程序;三是適用法律明確;四是交易雙方具備一定的信息技術能力;五是相關仲裁機構開通了網路仲裁服務。
作為和訴訟並行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仲裁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即可生效。同時不受被申請人地域限制,通過明確的仲裁條款可以避免法院地域管轄的約束。而網路仲裁在仲裁的基本特性的基礎上,實現程序線上進行,增加了互聯網屬性,通過技術手段使得仲裁委可以高效地完成立案、通知、組庭、審理、裁決等程序。除了一般適宜於仲裁方式解決的案件也可以使用網路仲裁以外,從高效快捷的角度來講,網路仲裁比較適合批量性、類型化對效率要求比較高的案件。
能互聯網化交易的所產生的不為法律所禁止的,且能對接網路仲裁系統的,我想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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