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搶孩子事件的常理化推測與行政拘留處罰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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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搶奪者與嬰兒無任何關聯且其早已認知無關聯的狀態:搶奪行為發生在公共場合,而且是暴力搶奪,搶奪時另外兩人上前阻攔孩子母親。這種行為與之前報道過的拐賣兒童所用伎倆十分形似,且無論背後動機,一個尚未足歲的孩子是相當容易受傷的,參與者是嬰兒親屬或與其父母有朋友關係,不可能如此粗暴地進行搶奪。由此可見搶奪者對嬰兒毫無憐惜之心,根本不顧嬰兒安危,主觀上肯定不認為該嬰兒與其有任何關聯。所以「認錯人點錯相」的假設可以推翻。

2、三人在搶奪嬰兒未果後離開有違常理:據三人供述,當時是認錯別家孩子是朋友的孩子,那麼問題來了。一個正常人看到朋友的孩子在別人的手推車裡,如果說過激反應馬上搶奪孩子的話,那麼搶奪未果的情況下,接下來的事態發展通常只能有兩種可能性:1、依然認為該孩子是朋友的孩子,想方設法把對方夫婦留下,至少把孩子攔住不讓帶走,並且呼叫圍觀群眾施以援手。2、認錯人,向對方夫婦當場道歉并力求達成和解。而三人的表現卻並非如此,卻恰恰跟一種犯罪行為的犯罪後表現一致,那就是搶劫未遂迅速撤離!由此看來,三人搶奪嬰兒的行為是以佔據為目的而非救援。

綜上所述,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拐賣兒童的表象特徵。

所以,對搶孩子的三名公民,因其已構成拐賣兒童的行為要件,個人見解應以拐賣兒童的罪名予以立案偵查,並且在適當的時候提起公訴。但本案中公安機關的態度耐人尋味,只做行政拘留,如果家長不申請複議,是不是就這麼算了?行政拘留即對三名公民的行為進行了定性,那就是行政違法,而非刑事犯罪。假設進行刑事訴訟,就算最後撤訴,公訴期間也應當是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才適用,本案所適用的拘留處罰措施,完全與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不相匹配。

題外話:

對於本案案情,涉案人員高某某的家屬發聲,稱其為人正直,以為此孩子是朋友孫子。還說自己以前是幹部,兒子是公職人員。

一、為人正直是自己家人封的:為人正直你就不犯罪了?為人正直不正直這跟犯罪有半毛錢關係沒有?

二、以為孩子是朋友孫子你就有權直接搶:這跟你爸爸有鬍子那有鬍子的都是你爸爸有什麼區別?那我口袋有100塊恰好你丟了100塊是不是你就能把我錢給搶了?搶不到也不用負半毛錢責任?你這是搶錢不是認錯錢好嗎?所以該說辭分明是強盜邏輯,強詞奪理。

三、自己是幹部兒子是公職人員:這跟本案也沒有半毛錢關係,這種豬隊友估計會把她兒子拖下水(人肉、道德譴責巴拉巴拉)。還有,我國幹部這種素質?

以上,個人建議徹查高某某過往履歷,以及其他2名涉案人員情況並向社會公布,並由檢察機關介入徹查是否存在「做人情和稀泥」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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