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案例看生產線項目是否屬於建設工程的範疇
實踐中,我們對於建設工程範圍的認識通常比較模糊。在我們的印象中,通常會認為建設工程就是房屋建築或市政基礎設施。而對於生產線項目是否屬於建設工程的認識存在偏差,本文嘗試根據以下案例來探討一下生產線項目是否可以算作建設工程:
案例
案件名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與新冶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
案號:(2016)京民終176號
案件背景:
2010年8月10日,委託方銳豐公司與受託方北航簽訂項目名稱為《「釩鈦鐵分離技術工業化示範項目」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簡稱《技術開發(委託)合同》),雙方約定共同研究開發釩鈦鐵分離技術工業化示範項目,由北航負責研製年產30萬噸轉底爐直接還原鐵的釩鈦磁鐵砂礦分離技術工業化示範生產線,總承包費用為3.15億元。
2010年8月21日,北航與新冶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廠房及工藝設備的平面布置圖和土建圖紙等。同一天,雙方又簽訂了《商務合同》和《技術附件》。《商務合同》中約定由北航向新冶公司購買生產線,《技術附件》為《商務合同》的一部分。《技術附件》約定的供貨範圍:辦公、宿舍、食堂、產區綠化、道路、化驗室等非生產用廠房的設計(不含建設);生產車間、庫房等生產用廠房的設計(不含建設);生產線所有設備基礎的土建的設計(不含土建建設)。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北航將新冶訴至法院。對於《技術服務合同》和《商務合同》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各方觀點如下:
上訴人(原審原告)觀點:
涉案項目屬於「金屬冶煉工程」,是建設工程中的「冶金建設工程」一類。《商務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都是圍繞涉案項目的建設,兩份合同密不可分,只有將兩份合同結合起來,才能準確理解兩份合同的性質。《商務合同》中約定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涉案項目工程生產線,其中包括設備採購、施工安裝、生產線調試以及驗收等內容,核心設備「轉底爐」及「熔分爐」既是冶煉設備,也是為生產目的建造的大型「建築物」,故《商務合同》標的為工程建設項目,性質為建設工程合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觀點:
《技術服務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屬於技術服務合同。《商務合同》是在《技術服務合同》基礎上,由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設備、儀器儀錶、機械、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和手冊等生產線設施,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安裝指導和培訓的買賣合同。上述兩合同均不可能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範疇。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觀點:《技術服務合同》的性質屬於技術服務合同。《商務合同》是在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涉案項目的設計及技術服務(即上述《技術服務合同》)的基礎上,由新冶公司向北航提供設備、儀器儀錶、機械、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和手冊等生產線設施,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安裝指導和培訓的買賣合同。
二審法院觀點:雖然在《商務合同》及其《技術附件》約定了新冶公司有交付提供資料、人員培訓、設備調試以及提供非生產用廠房的設計、生產用房設計、生產線所有設備基礎的土建設計等義務,但新冶公司的主要給付義務在於交付《技術附件》供貨範圍約定的生產線;同時,《技術附件》將廠房建設、生產線所有設備基礎土建建設排除在供貨範圍之外,因此《商務合同》的主要給付義務決定了合同的性質為買賣合同。
鑒於《技術服務合同》與《商務合同》主要合同標的不同,且一項龐大複雜的工業化示範項目根據不同的任務分工細化拆分為不同的合同亦不違背商業慣例,故無法因兩份合同具有關聯性而認定其為一份建設工程合同。
律師分析: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兩份合同均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該觀點有待商榷,筆者分析如下:
2、《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六條指出,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本案的《技術服務合同》提供的內容為廠房設計圖和設備平面布置圖,屬於典型的設計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指出,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而最高院對於「特定技術問題」界定為:改進產品結構、工藝流程、提高效益等技術問題。而在本案的技術合同中,新冶公司提供的是廠房設計圖和設備布置圖,並未對生產線的設備、工藝等進行升級或改造,或解決特定技術難題,因而名義上為技術合同,實則為設計合同。技術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因此本案的《技術服務合同》應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
3、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本案的《商務合同》的義務在於交付生產線。法院以合同主要給付義務為生產線為由,將其認定為買賣合同,有失偏頗。交付生產線與交付設備是不同的概念,交付生產線還包括其他合同義務,如生產線中的設備如何排列、組合,如何布置等。就本案來講,《商務合同》及附件中還規定了生產廠房的設計、設備基礎的設計、生產線的技術和安裝指導等,而這些內容並不屬於買賣合同的範疇。此外,本案的兩份合同為同一天簽訂,本質上密不可分,合同內容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兩份合同共同為生產線項目服務,即使拆分開來看,兩份合同均包含設計內容,因此均屬於建設工程的範疇。而且,因兩份合同的簽訂主體相同,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繫,可被合併在一起視為一份工程總承包合同。
來源:建築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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