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些國家和地區會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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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統計數據,目前世界上在法律或事實上廢除死刑或者廢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34個,即使保留死刑的國家也大多是將死刑罪名限制在少數幾種嚴重的暴力犯罪。在歐洲,加入歐盟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該國必須廢除死刑。

為什麼要廢除死刑呢?我們知道死刑是刑罰的一種,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弄清楚為什麼要有刑罰,刑罰的理論依據是什麼。

關於刑罰的由來和依據,大體有如下幾種說法:

1.同態復仇說。刑罰是由個人復仇轉化而來的。在人類社會出現後,當人遭到侵害時,舉家為之復仇,隨著社會的發展,因個人復仇而引起人類社會內部的械鬥孳生更為嚴重的危害後果,為避免這種危害後果,遂將這種復仇轉由國家掌握。當國家以復仇作為刑罰時,是實行同態復仇的,即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也就是傷人一目,必傷其一目,折人一齒,必折其一齒。

2.契約說。契約說源於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該說認為,人類社會出現後,為了避免社會因社會成員的私鬥而趨於滅亡,因而通過社會契約的方式,將一部分權利割讓給社會。當人們犯罪時,作為社會最高組織形式的國家,就能夠以國家的名義對罪犯給予刑罰處罰,剝奪其以契約方式割讓給社會的一部分權利。然而生命是人的基本權利,生命是不能割讓給社會的,只能割讓自由權、財產權和公權。基於這一理由,對犯罪的社會成員只能處以自由刑、財產刑和褫奪公權的刑罰,而不能處以剝奪生命的刑罰。

3.社會防衛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 ,在人類社會出現時 ,就有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對危害社會的行為不給予刑罰制裁 ,罪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或者快感,就會實施犯罪行為。為了制止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以刑罰懲罰這類犯罪,使犯罪人因犯罪得以滿足的慾望或者快感 ,小於因犯罪受到懲罰所損害的利益或者所造成的痛苦,在心理上形成自我強制的心理狀態,迫使其不敢犯

罪,以達到保護社會的目的。因此刑罰起源於防衛社會免遭犯罪的侵害。

4.懲罰犯罪需要說。有犯罪,就需要運用刑罰懲罰犯罪,刑由罪引起,罪是制定刑罰的前提和根據,沒有罪,就沒有刑罰,罪與刑的關係是一種因果關係,罪是因,刑是果,兩者是同時產生的。由此出發,認為刑罰起源於犯罪。基於懲罰犯罪的需要,因而制定刑罰,這是刑罰最初的起源。這種學說是以現代刑法學中的罪刑觀解釋古代社會的罪刑關係。從現代刑事立法來考察,先規定其罪狀,然後依據所規定犯罪的具體情況,規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定刑。以此為基礎,參照歷史上和國際上刑事立法的經驗,確定刑法總則的刑罰體系。

還有一些其他的刑罰學說,這裡不再一一列出。

那麼對於死刑這種刑罰,我們怎麼看待呢?我們可以用以上學說的一種或者幾種來支持它的存在,也可以用另外的學說反對它的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在這裡,想引用《東京審判》中梅汝璈法官和其他法官的爭論來探討題主的問題。幾位法官爭論要不要對日本戰犯判死刑。其中有支持的理由,也有反對的理由。

梅汝璈:「我不是一個復仇主義者,但是,忘記過去的苦難可能招致未來的災禍。」以此為基點,他強烈要求對東條英機等戰犯適用絞刑。

然而,堅持不必適用絞刑的法官也大有其人。法國法官梅奈爾認為一個國家文明的程度取決於其是否廢除了死刑,針對與此,梅汝璈說:「你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取決於是否廢除了死刑,從某種程度上我贊成你的觀點,但仍然有些疑惑,按照你的邏輯,文明應該被尊重,但您認為生命呢,生命應該被尊重嗎?我想您應該不會否認生命是最寶貴的。因為對每個人來說,生命都只有一次,如果說杯代表人類,水代表文明,文明是人類創造出來的,如果沒有人類,文明從何談起呢?」

針對印度法官巴爾從宗教的角度認為不應該適用死刑的觀點,梅汝璈說道:「我對佛學知之甚少,但我非常尊重佛學,小時候我就從父母那裡學到,佛鼓勵人們多行善,少做惡,那麼,佛教除了揚善,是不是還要懲惡呢?如果按照佛教的邏輯,人類今生作的惡來世才報,那麼今世的罪惡誰來制止?佛能制止日本不再發動戰爭嗎?東條英機會相信佛么?我們和佛一樣期待人間沒有戰爭,沒有罪惡,但精神的期待能左右現實中發生的種種不堪的醜陋和人性踐踏嗎?我不懷疑佛的力量,但我懷疑人間是否都能在佛的指引下走向光明,佛家不是說信則靈,不信不靈嗎,那些人要是不信呢?我倒贊成西方那句諺語,叫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我們為什麼來這裡,我們11個國家的法官來這裡是為了審判,因此,我們要對他們依法嚴懲!」

就梅汝璈的詰問,巴爾回應道:「佛家當然要懲惡,但佛家強調的是來世再報,即使東條英機等人不信佛,佛也會讓他信的,佛會愛他,佛會原諒他所作的一切,最後每個人都回到達佛的懷抱,這就是佛的力量!」他最後說:「梅,你用不著再說服我了,我依然認為我的觀點很正確!」

梅汝璈最後總結道:「老衛(即美國法官衛勃,也是首席法官),我的法官同事們,你們都是資深的法學專家,我想請大家一起考慮這個問題,法律是什麼,法律的作用是什麼,經過兩年多的817次漫長的審判,我們終於認定了他們有罪,可是我們卻一直在討論文明與宗教,先生們,這不是大學的課堂,這也不是寺廟,這裡是法律的殿堂,我們需要討論的,是怎麼懲罰這些罪犯。我認為,宗教是告訴世人怎樣做才能到達天堂,另一方面,法律明確規定了什麼事情我們不能做,否則就要受到懲罰,就要上斷頭台,就要上絞刑架,這就是法律,這也是我一直堅持對戰犯們使用死刑的原因。除了掠奪別國的資源擴張自己的領土,日本還殺害了無數無辜的平民,日本軍隊搶劫、強姦、放火、殺戮,殺害了無數中國、菲律賓、英國、美國以及其他國家人民的生命,這還不足以被判處死刑嗎?如果法律不給日本,不給這些戰犯以最嚴厲的懲罰,誰敢保證日本有一天不會再次挑起戰爭?誰敢保證日本不會再侵略別的國家?誰敢保證日本軍國主義的幽靈,不會再次復活?在座哪位先生敢做這樣的保證?想說的,該說的,我都說完了,我們可以投票了,為了那些在戰爭中死去的人,為了讓他們瞑目,請各位慎重,因為他們在看著我們!」

最後法官投票,6:5的微弱優勢對戰犯判了死刑。可以說是非常有深度的一場辯論了。希望能給題主帶來啟發。畢竟,學術允許爭論,題主找到自己認同的觀點就好~


在廢死國家,當場擊斃就是事實上的死刑,而在廢死國家,軍警更傾向於擊斃而非活捉犯人,這樣比較,廢死國家罪犯死亡率可能比存死國家死亡率更高。廢除死刑絕對不是犯罪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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