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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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帶大家來複習一下,持續督導專題的知識點: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2018年5月,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規極其重要,是記憶的最高優先順序。

一、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

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 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 收合併、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

二、國有股東

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註「SS」: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2)第(1)項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3)第(2)項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

【注釋1】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股東標準,但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 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其行為的境內外企業,證券賬戶標註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參照本辦法管理。

【注釋2】國有出資的有限合夥企業不作國有股東認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督管理另行規定。

三、審核機構

1、國資委審核情形: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2、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情形: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1)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報國資委審核批准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2)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3)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 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4)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5)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範圍的事項。

四、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

1、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1)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

(2)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1年內累計凈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餘額,下同)達到總股本5%及以上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1年內累計凈轉讓數量達到5000萬股及以上的;

(3)國有參股股東擬於1年內累計凈轉讓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及以上的。

2、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批准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1)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

(2)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轉讓的必要性,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擬轉讓股份 權屬情況,轉讓底價及確定依據,轉讓數量、轉讓時限等;

(3)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公開徵集轉讓

1、發布提示性公告:

國有股東擬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進行提示性公告。國有控股股東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一併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2、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上市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後,國有股東應及時將轉讓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內部決策文件、擬發布的公開徵集信息等內容通過管理信息 統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3、公開徵集期限:

公開徵集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轉讓股份權屬情況、數量,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受讓方的選擇規則,公開徵集期限等。公開徵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公開徵集期限不得少於10個交易日。

4、成立工作小組:

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後,應當成立由內部職能部門人員以及法律、財務等獨立外部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嚴格按照已公告的規則選擇確定受讓方。

5、聘請財務顧問:

公開徵集轉讓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應當聘請具有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與受讓方不存在利益關聯。

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6、轉讓價款:

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於轉讓價款30%的保證金,其餘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7、股份過戶:

上市公司股份過戶,原則上受讓方人員不能提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不得干預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

8、國有股東公開徵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取max值)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2)最近1年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六、非公開協議轉讓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連續2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2)企業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3)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後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

(4)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5)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

2、聘請財務顧問: 國有股東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在轉讓協議簽訂前,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3、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2)最近1年上市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4、國有股東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則確定股份轉讓價格:

(1)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並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

(2)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國有股東之間轉讓且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5、轉讓價款: 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於轉讓價款30%的保證金,其餘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 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以非貨幣資產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七、無償劃轉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之間可以依法無償劃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2、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時,應當審核以下文件:

(1)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

(2)國有股東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3)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協議;

(4)劃轉雙方基本情況、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5)划出方債務處置方案及或有負債的解決方案,及主要債權人對無償劃轉的無異議函;

(6)劃入方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的重組計劃或未來3年發展規劃(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

(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間接轉讓

1、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符合規定情形的行為。

2、國有股東擬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涉及國有控股股東的,應當一併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3、股權轉讓價格:

(1)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價格同「公開徵集轉讓」的規定;

(2)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且與國有股東產權直接持有單位對該產權變動決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1個月。

(3)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到產權交易機構掛牌時,因上市公司股價發生大幅變化等原因,導致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已不能反映交易標的真實價值的,原決策機構應對間接轉讓行為重新審議。

4、聘請財務顧問: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投資人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5、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批准: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簽訂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交易憑證前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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