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毒死受害人,然後拒絕屍檢,可行嗎?

「新郎的一位家人來到了文祖派出所,要想查明新郎的死因,但得知需要法醫進行解剖後,家人決定,還是算了吧。「

新郎婚禮當天喝杏仁露後身亡 家屬拒絕解剖: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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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嚴謹地說一下,請大家嘴下留情,溫柔指出我的錯誤。

先從刑偵方面說

警方如果有理由懷疑死者是非正常死亡,那除了解剖屍體之外,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

以題目中的案例為例,警方首先可以檢查新郎生前所飲用的飲料和發病時的嘔吐物,來確認其中是否含有毒物質。

其次,警方也可以通過詢問當時搶救新郎的醫生,來了解死者是否存在明顯的中毒臨床表現,比如:

(1)昏迷伴有口唇紅潤急性一氧化碳、氰化物中毒;

(2)昏迷伴有皮膚及口唇青紫亞硝酸鹽、亞甲藍(美藍)中毒;

(3)昏迷伴有雙側瞳孔縮小阿片類藥物、海洛因類毒品、有機磷農藥、毒蘑菇、某些安眠藥中毒;

(4)昏迷伴有雙側瞳孔擴大肉毒桿菌、阿托品類藥物、氫化物中毒;

(5)出現三流現象(流淚、流鼻涕、流口水)有機磷農藥中毒;

(6)呼吸有異常氣味大蒜氣味見於有機磷中毒、苦杏仁味見於氰化物中毒、酒味見於酒精中毒;

(7)持續的劇烈抽搐毒鼠強、氟乙醯胺中毒。

個人認為,做到上述這些,新郎是否死於投毒,大致上應該是明確了。

換句話說,普通的投毒殺人案,在未解剖屍體前,警方也有能力大致判定是否為投毒殺人案件了。

再從法律方面說

之前已經有知友說了,只要警方有足夠理由懷疑,即使家屬反對,也可以強行進行解剖驗屍,最終確認死因。

總之,如果真的有家屬投毒,想通過拒絕屍體解剖來隱瞞真正死因,應該比較困難。


理論上死因有疑,是不能拒絕屍檢的。但實際實施是可能的,在大多數地方,是極度缺乏警力和法醫專業人員的,只要沒有表面上看起來明顯被殺害的跡象,一般都不會詳細檢查


這個贊數讓我有點慌...話說有沒有法醫,警察或者律師同志答一下相關法律...我要是寫錯了就尷尬了...畢竟具體的法律細節我不是很清楚...

這種非正常死亡要麼醫院給開具,要麼警察處理...否則拿不到死亡證明...

我記得法醫秦明裡有個案件,人死了,家屬認為正常死亡不同意解剖,警方對死因表示懷疑但沒有強力的證據,不能解剖只能先觀察下外表,然後凍了幾天。再解凍的時候發現了勒痕,有證據了,就給出了個通知書,大概意思是依據啥法條,強制解剖。

順便書記你這提問讓我想起了武大郎(逃


謝邀,前面幾個答主都有提到了,我就簡單總結一下吧:

1.非正常死亡只要有報案,法醫到現場第一件事判斷是否是案件,只要懷疑是案件,強制解剖,給家屬開的是解剖「通知」書,通知你在何時何地解剖,你到不到場不影響解剖進行;

我曾出過一個極像自然死亡的案子,死者醉酒俯卧,有嘔吐物,窒息,如果不是我把她翻過來放了一段時間等(因為俯卧而集中在面側的未固定的)屍斑消失發現了頸部極淺的一道白痕,很有可能就當成醉酒嘔吐窒息處理了。看到痕迹後我當即通知派出所控制報案人也就是他丈夫,通知殯儀館做解剖準備,結果顯示舌骨骨折,有扼頸,剩下的就不詳敘了。

2.如果家屬不報案呢?這塊我不太了解,不過有碰到醫院報案的情況。

3.如果直接沒去醫院呢?我就更不了解了,殯儀館火葬前還有派出所死亡證明那一塊應該還能再攔一下吧?不知道有沒有從業人員講解一下。

總之如果根據題目,「家屬毒死受害人」,那麼除非一家全部的人都謀劃好要殺人,否則總有人會質疑報案的吧?


如果大前提是公安機關介入的話,公安機關對於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首要任務,就是排除他殺可能性。排除他殺可能性之後,要將結論告知家屬。如果家屬對接結論有異議,可以提出對屍體進行解剖。

如果公安機關對於死者死因存疑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決定對屍體進行解剖,不需要徵求家屬的同意。

原因很簡單,家屬可能就是兇手啊。要真是這樣,家屬怎麼可能會同意解剖呢。

還有一點,就是對於非正常死亡人員的屍體,必須要經過公安機關屍體處理意見,殯儀館才能對屍體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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