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西烏旗:交通事故一年被拒認,是刑事案件還是安全事故?

編輯同志你好:我叫呂先雲,家住河北省武安市西寺庄鄉,2017年,我丈夫李海軍經人介紹工程,讓自帶著車輛,到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巴彥花一號礦二標段的錫林郭勒盟鑫昊土石方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打工。2017年9月22日,我接到公司消息,稱李海軍在上班時於一號礦二標段的加油站被車輛撞到碾壓致死。接到消息後,我立即趕到西烏旗處理善後事宜,當時負責管事的鉤機老闆郭永泉告訴我們,李海軍是因為出了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已經交由西烏旗交警大隊處理。

交警讓協議處理,第一時間安葬死者

2017年9月29日,郭某和西烏旗交警大隊以十一放假,出不了事故責任認定為由,把我們的車輛扣下,並要求我簽訂一份協議書。協議書要求死者家屬必須第一時間安葬死者,等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後,我還需配合郭某處理案件及簽署所有涉案法律文書。不管事故責任人是誰,均由郭某墊付對死者家屬的賠償。然而,事故發生已經一年多了,由於沒有事故現場,至今西烏旗交警大隊也未作出事故認定。

一年後稱不屬於交通事故,扣留車輛不予歸還

2018年8月,我跟西烏旗交警大隊聯繫時,負責此案的莫姓負責人突然聲稱,該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西烏旗交警大隊準備對案件進行移交,此後再無音訊。我們至今也未拿到協議書中所說的賠償,家中自有的土方車輛,西烏旗交警和郭某至今拒絕歸還。目前,我家中上有80多歲的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兩個未成家的孩子,我們應該怎麼辦?

編輯回復:呂先雲同志你好,根據你反映的情況,我們諮詢了相關法律專家,就你反映的情況答覆如下:

1、 對於交通事故的認定,《道路交通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2、 你丈夫既然是在錫林郭勒盟鑫昊土石方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打工,即存在與該公司存在用工關係。如果是在上班期間或是上下班途中出現的交通事故,首先按照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處理結論進行處理賠償事項。然後由用工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付,工傷賠付時應當減去交通事故賠償部分。

3、 如果交警已經到過現場,並主張簽訂和解協議,一年未出結論。如果交警到現場認為不屬於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刑偵和安全部門參與事故調查,而不是一年後才不予認定交通事故。為此,交警隊存在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你應當在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涉嫌個人違法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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