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順還是剖,患者就沒有一點決定權嗎?

前幾天相信大家都被北大婦兒醫院赫英東大夫被打的事兒刷屏了,小沃沃也進行了轉發和聲援,因為小沃沃對被打醫生還是有點了解的。可能因為是女人堆里的男大夫吧,比女大夫更有耐心,對患者有問必答,和藹可親,被患者親切地叫作小東東。就是這樣一位暖男級婦產科大夫竟然被患者家屬打了,起因就是患者想剖宮產,醫院認為患者沒有剖產指征堅決不給剖。

首先申明一點,小沃沃堅決反對打人,尤其是打大夫,還是那麼好的大夫,對這種行為必須堅決進行譴責。順產好處很多,很多科普文章講的也非常多了,醫院也經常宣傳,這裡就不再贅述。小沃沃今天想討論另外一個問題,患者對自己的生產方式能不能有一點點決定權?

你說順產好處多,剖腹產對我不好,可是我了解風險,我堅決還要剖,我的身體我做主

我年齡大,孩子是珍貴兒,順產害怕出意外,更不想受兩茬罪,雖然知道剖有風險,但是我願意

我對疼痛敏感,單純想少受罪,就想剖,行使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或者其他各種理由,患者對剖宮產手術的風險知情,願意承擔後果,還不能對自己的身體行使自主權嗎?

回想陝西榆林產婦也是因為家屬和醫院因為順和剖的不同意見之爭,導致患者不堪忍受疼痛,縱身一跳結束了自己年輕的生命。當時網上一片討伐之聲,討伐家屬不管產婦死活,討伐家屬不顧產婦安危堅持順產,討伐醫院管理問題,可是誰又聽過孕婦的意願。當時也沒有人站出來說醫院或家屬堅持順產是對產婦負責等等。

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可是如果甜葯也能治病,忠言可以更好聽,為什麼不呢?為什麼不跟患者好好說,爭取患者的理解,如果患者依然堅持,那麼小沃沃覺得以人為本,尊重患者自身的意願顯得比那些規則更加重要。

現在公立醫院都有剖宮產指標,沒有嚴格指征絕對不會讓剖。雖然初衷是好的,但是喪失了對每個患者個體的尊重,這個好也會打上一些折扣。醫院和醫生有建議權,最終的決定權應該在患者手裡。現在很多經濟條件不錯的家庭都選擇去私立醫院分娩,原因就是私立醫院更考慮患者意願,這裡指的並不是私立醫院提倡剖宮產,對有順產意願的患者,私立醫院同樣尊重,並儘可能提供條件。

國家提倡順產,也會經常拿國外順產率高說話,那麼在國外生孩子順和剖到底是誰說了算呢?讓我們用案例來說話。

伊朗:

一位生活在伊朗的中國人黃先生表示,伊朗社會對剖宮產不支持也不反對,不過伊朗女性怕疼,所以基本沒人想要順產,大多數女性都會選擇剖宮產以減輕痛苦。外加上伊朗民眾對本國外科手術技術比較信任,所以如果經濟能力允許,還是會選擇痛苦最少的生產方式,比如剖宮產、無痛分娩。

當產婦、醫院與家人面臨剖宮產的抉擇時,誰掌握最終決定權?對於這個問題,黃先生表示,決定權在女性,伊朗當地特殊的宗教觀念不會對剖宮產這個決定有太大影響,伊朗男人也比較心疼女性。

黎巴嫩:

黎巴嫩人在理論上接受剖宮產的選項,但剖宮產比自然生產價格高,無痛分娩的價格比剖宮產更高一些,如果想要痛苦少一點,就要多花錢。

家庭會幹預一切。宗教和家庭在中東國家的影響力是無可替代的。理論上說,整個社會是可以接受剖腹產的,但是家庭成員會決定產婦最終選擇什麼樣的生產方式。

比利時:

2017年6月,Lynn在位於比利時魯汶的醫院裡生產。Lynn說,在剖宮產與順產之間,比利時提倡順產,因為對小孩和大人的恢復都更好,但肯定不會說「不管怎樣都要順產」,最後還是要尊重產婦的意見。

Lynn自己在比利時經歷的是無痛分娩。根據她的了解,比利時醫生默認產婦選擇順產,如果特別希望剖宮產,產婦需要提前把意願告知醫生。如果產婦或胎兒狀況有變、醫生建議剖宮產,這個決定也需要由醫生和產婦共同作出,並會跟家屬溝通,整個過程非常尊重產婦意願。

瑞士:

與Lynn相比,2016年在瑞士蘇黎世大學醫院生產的Echo的經歷就曲折多了。據Echo回憶,自己在產檢時得知各方面順產條件都非常好,因為顧慮剖宮產有留傷疤、較難恢復、對生二胎也不好等劣勢,因此有強烈的願望想要順產,這也得到了醫生的同意。

但在生產過程中,Echo卻遇到了諸多偶然因素,導致二十多個小時仍未能成功生產,醫院的所有產科主治醫生在會診後一致建議轉為剖宮產。當時Echo已經打了無痛針,但神志清醒,仍然非常堅持順產,醫生們也選擇尊重她的意願。

在三十個小時的時候,Echo已經開了十指,但仍然沒有成功的跡象。根據醫學理論,此時如果再拖延三個小時以上,產婦和孩子都會生命危險。醫生與Echo溝通,告訴她可以堅持順產,但最多不能超過三小時,Echo最終才同意了剖宮產。

在中國,剖or順到底應該由誰定,相關法律法規也有明確的規定。衛生部發布的《病例書寫基本規範》對各醫療機構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第十條明確,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

醫院提倡順產,但是這不代表強迫。在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其本人對整個醫療行為具有絕對的知情權、同意權、選擇權和決定權。就北大醫生被打事件來說,患者家屬無需通過極端手段逼迫醫生,醫生也不用必須堅持順產的原則,據小沃沃所知,醫院最終也沒守住原則,第二天還是給該孕婦實行了剖宮產。

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孕婦有選擇分娩的權利。《侵權責任法》第5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時代變了,一刀切過時了,在這個提倡個性的時代,希望國家相關衛生部門、醫生和醫院充分考慮孕婦的權利,做到真正的以人為本,讓生育充分自主,這是國家文明的象徵,也是國家進步的標誌。

最後再說一句:醫院和醫生有建議權,孕婦應該有最終決定權!


推薦閱讀:

TAG:健康 | 生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