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警方通報「崑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中「正當防衛」的認定體現了怎樣的法律依據?

在通報中「正當防衛」的認定體現了怎樣的法律依據?

今天看見UC推送,看到這個結果還是很開心的,正義這次沒有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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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教科書式的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例,可以說是中國版的「不退讓法」,對於今後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我們再來一起回顧下這份寫得很妙的警方通報。

細節一:對於案件起因,警方認定系劉海龍醉駕強行闖入非機動車車道,與駕駛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發生碰撞,說明劉海龍有錯在先。

細節二:對於案件經過,在劉海龍取刀前,多人曾對其進行過勸阻,但其不顧勸阻拿刀追砍于海明,警方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長59cm,為管制刀具,說明劉海龍有置於海明以死地的主觀意圖,于海明的生命安全危在旦夕,具有防衛的緊迫性。

細節三:民警到達現場後,于海明將取得的劉海龍手機和刀具主動交給民警(拿手機是為了防止劉海龍叫人),說明于海明的主觀意圖在於保護自身安全,而非故意要造成劉海龍的傷亡。

細節四,重點中的重點,認定正當防衛的關鍵:

警方在認定於海明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二里寫到: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的跡象。于海明的人生安全一直處於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於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這是本案認定正當防衛的關鍵所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的一個基本要求是不法侵害要處於正在進行時,對於未著手侵害的防衛在刑法上叫「假想防衛」,對於侵害行為結束後的防衛叫「事後防衛」,這兩種防衛行為都不是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因此,判斷不法侵害的起止時間對於認定正當防衛就至關重要,本案主要涉及不法侵害結束時間的判斷,對此學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認為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觀危險時就是結束時間【1】,有人認為不法侵害被制止時就是結束時間【2】,有人認為已經形成了結果時就是結束時間【3】。個人贊同張明楷教授的觀點,他認為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是指法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或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行為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法益【4】。他對此還補充道:「在連續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時間停止了不法侵害,但從整體上看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仍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5】

回到于海明的案件中,此前曾有人提出於海明奪刀後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就消除了,奪刀後再追砍的那幾刀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構成故意傷害。但個人認為不能以事後諸葛亮的視角將于海明奪刀前後的防衛行為割裂來看,我們應該回到事發當場,以于海明的視角觀察當下正在發生的一切。劉海龍丟刀後仍試圖搶刀,即使其被砍傷也沒有放棄對於海明的攻擊,而且失去砍刀的劉海龍仍然可以叫兄弟或者從車中取出其他兇器或者直接開車撞人,可見於海明生命被威脅的狀態並未因劉海龍丟刀而解除。

在江蘇檢察的分析意見里,檢方繼續作了補充【6】:

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于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不法侵害起止時間的判斷,有人提出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明確,個人認為並不可取。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這就杜絕一切對刑法條文的類推解釋或者擴大解釋。對於不法侵害起止時間尺度的拿捏只能在個案中進行個判,即使權威學者的觀點也只能作為判案的參考。但至少于海明的案例讓我們看到:

對於生死的威脅我有權按照等量的程度對其進行反擊,當一個人為生命安全或肢體健全而戰時,根本沒有什麼思索時間留給他反覆權衡各種選擇,生死就在一線之間,強迫一個人首先撤退而讓遲疑成為義務,這種做法才是一種犯罪。

細節五,警方對於網傳的多件事實進行了調查和澄清,這是我個人很喜歡的部分:

1、網傳劉海龍系「天安社」成員,警方查明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

2、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警方查明劉海龍曾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一次行政拘留和三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網傳劉海龍或見義勇為榮譽證書,警方查明劉海龍曾協助抓捕販毒嫌疑人被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4、警方在通報的最後一句里說:「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這起事件也讓我們看到這屆網民對於公安斷案作出的巨大貢獻,大大提高了警方辦案的效率,但是不知大家注意到沒有,警方是把網傳的信息放在了「其他相關問題里」,這才是我真正喜歡這部分的原因。

法律出身的我一直抱有司法獨立的理想,即司法機關斷案不應受到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影響,而應當獨立、客觀地對事件作出判斷。所以當有人說這是場輿論的勝利時,我要舉手表示反對。

司法機關可以聆聽社會公眾對熱點事件表達的看法,但不應當被其所裹挾,因為公眾的情感和判斷並不一定經受得住事實和法律的考驗。好在崑山警方的通報沒有讓我失望,先講事實,再講法律,最後不忘回應網民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 我體會到的不是輿論的勝利,而是正義的勝利。

參考文獻:

【1】陳興良《正當防衛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06頁。

【2】周國均、劉根菊:《正當防衛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頁。

【3】高格《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頁

【4】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頁。

【5】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頁。

【6】公眾號江蘇檢察在線《為什麼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關於崑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見》

關於評論區里提到我國非判例法國家,這起案例對以後的司法實踐是否有參考價值。我認為是有的,崑山警方在今晚發布通報後,江蘇檢察在線同步發布了《為什麼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關於崑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見》,其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轉載了該分析意見,可見最高檢從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層面認可了崑山警方和江蘇檢察此次對於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件結果。

我國的確非判例法國家,判例在我國司法體系中的價值主要是提供參考或指導的作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仍然是以後司法機關最主要的判案標準。從刑事司法程序的角度看,一起刑事案件要經過公安偵查、檢方起訴、法院審判的環節才形成一個完整的判例,在後的環節對於在先的環節有監督的權力。

本案公安機關僅通過短短4天的偵查就判斷于海明構成正當防衛而撤案,可見司法系統內部已經達成了一致的共識:即便此案到了檢方起訴的環節,檢方也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即便檢方起訴了,法院亦會作出無罪判決,所以這些流程也就省去了。為什麼說該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就在於監督方可以提前介入,讓公安可以放心地作出撤案決定,公安破案的壓力被化解了,以後也就少了很多冤假錯案。我也很欣喜地看到于海明在公安那裡僅呆了4天就可以回家了,讓我想到《控方證人》里的一句經典台詞:正義的天平也許偶有偏差但終將回歸正義


給大家不合時宜的潑盆冷水:

這個正當防衛的認定很大原因歸功於現場監控完完整整的還原了當時的細節。有這種條件的案件真心不多,如果沒有監控,取證很困難!

感謝監控攝像頭!

再有這次的警情通報真的很給力

這種表述以前在正當防衛認定中往往是法律專家爭議的焦點,有人認可有人否定。但是這次官方直接為這段話背書,中國法治進程在正當防衛方面可以說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所以,我還想感謝一下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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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線,以上是正經臉的抖機靈,下面是對於本案例的幾點認真思考,對於警情通報的解讀,最高贊和一些法律學者已經分析的很詳細,再此不再贅述,說幾點容易被大家忽視的地方:

一、關於「行兇」的適用:

這次的正當防衛的成立,正是因為其不法侵害被認定為「行兇」。查閱了一上午資料文獻,都沒有查到關於「行兇」的任何司法解釋。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行兇」一詞含義不清,且非刑法上的罪名,把它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罪名並列在一起,既不協調也易引起混亂。這種模糊、籠統的概念,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這種立法方式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是很寬鬆的。所以,本人建議,在當前刑法尚未修改時,為保證執法的統一,最高司法機關應當對「行兇」一詞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將」行兇「限於使用兇器的暴力行兇,即使用兇器,對被害人進行暴力襲擊,嚴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之實行無過當防衛。

本人嘗試著對「行兇」一詞「司法解釋」:「行兇"是一種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客觀方面分析,採取的危害行為及其方式表現為,行為人正在持械(持刀或持其它器械)傷人或殺人,已嚴重危及到被侵害人人身安全,從行為人採取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看,可能造成被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從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主觀方面分析,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所報心理態度應為故意,但並不一定是致被侵害人於死地的故意。被侵害人採取防衛行為時,只能從表向上看行為人實施犯罪所採取的危害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本人的人身安全,而果斷採取的防衛行為,如果在這個時候還盲目、片面去強調被侵害人必須冷靜地去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所要達到目的,然後在採取防衛行為時,被侵害人的生命可能已經結束。因此,我認為《刑法》第二十條中對「行兇「一詞的適用範圍是無論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殺人還是傷害,被侵害人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關於正當防衛舉證責任:

在修訂後的刑法實施以後,適用無過當之防衛,存在一個舉證責任問題。因而無過當之防衛是被害人的一個無罪辯護的理由。無過當之防衛的立法初衷是鼓勵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鬥爭,但是也造成了一種危險,這種危險是指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易於歪曲利用無限防衛權以為其辯護,或者無限防衛權可能被濫用,變成某些犯罪人實現其非法目的的手段!

有學者認為新刑法既然允許防衛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時可以跳出防衛限度的約束,這實際上是放棄了對防衛者的要求,就是防衛人之享有防衛權而不承擔侵害人的極端。這種看法是有道理的,比如說,某婦女將被害人騙至家中殺死,然後製造強姦現場,謊稱被害人要強姦她,自己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將其殺死。一旦發生這樣的案件,由於被害人死亡,若是沒有其他證據就難以對該婦女問罪。

所以,應當增加防衛人的證明責任。例如法國刑法曲第329條規定:(一)將夜間越牆或破窗侵入住宅者殺死、殺傷或擊傷;(二)將暴力行竊者或暴力搶劫者殺死、殺傷或擊傷,防衛人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法律責任。為此,對無過當之防衛必須嚴格審查,防止濫用。這裡涉及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值得認真研究。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由司法機關或某些當事人負責,他們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否則,他們將承擔其控告、認定或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的責任。因此,按照傳統觀點,為了查清案件的真實情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他們可以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但這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而不是舉證責任。他們即使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也不能導致判他有罪或罪重的法律後果。但本人認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的行使過程,仍然通行「誰主張、誰證明」的原則。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誠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裡證明無罪的材料和意見,就包含證明責任的含義在內。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當然要全面收集證據,如果發現正當防衛的事實材料的,應當據此認為無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機關只發現證明被告人故意殺人的事實材料,未發現正當防衛的事實材料,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正當防衛的辯護事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否則正當就不能成立。

警察終究不是上帝,沒有能力打開上帝視角審視問題,如果只依靠良心熱血,依靠輿論的滾滾洪流,依靠民眾觀感中的好感度來斷案,那將是法治的嚴重倒退,這是大陸法系海洋法系都不能容忍的。(近日,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男子在便利店外的停車場上槍殺了另一名男子的案例,同樣也是藉助視頻還原才得以彰顯正義。)很多的冤案都是人類的主觀自信和自大造成的,我們總是自認為看穿事情的本質,看盡他人的心態,覺得面前的人一定十惡不赦,我們或許是對的,但是有時候,現實會給我們一個響亮的耳光。程序正義可能不會得到實體正義,但是你又如何保障沒有程序正義的制約,依靠個人意志每次都會獲得實體正義?不加約束的法律巨劍,揮向罪惡的同時,也會揮向無辜的人。而程序正義,正是這把巨劍上的護柄,它讓揮向撕破黑夜的那道黎明,永不至於成為懸在無辜之人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三、理性不存,良心何處安?(最後說說一些心裡話)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理性與情感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在社交網路時代,點個贊很容易,轉發也是舉手之勞,但我們的判斷力在哪裡?如果只是由情感驅使,善心未必能結出善果。正所謂一事當前、先問真假,「對於事實間題的健全的判斷是一切德行的真正基礎」。就拿這次討論的這件事來說,許多人可能並不清楚,認為撤案的結果是輿論監督的作用,如果真是那樣,民意綁架的司法那才是法治的倒退,好在我國對現實中的「特殊防衛」,刑法已經有著明確的界定。

信息過剩、理性稀缺,這是今天我們必須應對的挑戰。面對熱點事件,我們每個人都很難在短時間內全面掌握信息,也不可能熟知各個領域的專業知識。越是在這個時候,越需要媒體繃緊倫理之弦,不能為了商業利益,不負責任地轉發煽動情緒的東西,或者出於某種目的剪裁信息,看似十分關心,實則漠不關心;看似充滿責任,實則毫不負責。專業人士和機構,更應該以專業理性肩負起專業責任。

盧梭說過一句話,「良心儘管它不依存於理性,但沒有理性就不能得到發展"。讓感情的歸感情、理性的歸理性,呵護專業理性,涵養社會理性,進而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仰,促進公眾對法治精神的理解,避免好心辦壞事,對於一個身處轉型期的國家來說,這一點尤為重要。


如今人也死了,命也沒了,幾十萬的車貸還沒還,龍哥屍骨未寒,從此陰陽兩隔。崑山市警方就做出了這樣的決定,簡直是讓人

太特么大快人心了!

長這麼大,第一次看到活的正當防衛,也算是不容易。希望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力能夠越來越得到支持吧。


利益相關:和于海明老家一個縣城

案件還沒火的時候

長三角的老鄉們就是開始在群里托關係找律師

希望眾籌給老鄉請一位優秀的辯護律師

隨後漢中商會也聯繫受害人家屬願意提供法律援助

沒半天案件就基本火了

由於案件的典型性和特殊性

有很多律師都願意免費做法律援助

於是大家的思路從

趕緊找一個律師

到趕緊找一個好律師

到哪個律師最靠譜啊

到咋來了這麼多出名的律師啊…

其實只是因為我們都是漢中人

儘管大家互相不認識

也是齊心協力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只有一個念頭就是把老鄉從法院撈出來

我預料到法院一定會從輕減輕處罰

我也預料到法院很可能直接判定正當防衛

結果居然公安局直接就把人給放了…

感謝公安感謝司法部門

感謝各位老鄉的一路關注 但凡一點對老鄉有利的消息大家都會放到群里 和老鄉共患難 只因為我們都是寧強人 老鄉被無罪釋放的時候甚至還有老鄉貼心的想到了幫于海明請心理醫生 真的特別欣慰

順便還想說一下 這個案子我覺得不屬於輿論影響司法的結果 因為案件本來就符合正當防衛的法理 且新立法特殊防衛 整個立法趨勢都是傾向於鼓勵大家正當防衛 期待相關立法部門完善相關司法解釋

隨手放幾張群里的截圖

補充一下啦

真的替老鄉謝謝大家

關於捐款的事 老鄉已經渡過難關啦 兒子的手術已經做好啦 所以就暫時不需要捐款啦 真的謝謝大家 說實話有途徑能捐的話我也想捐 但是可能老鄉一家更希望可以平平安安自食其力吧 謝謝你們啦

再補充一下 關於評論里的米皮

作為一個熱愛美食的本土漢中人

我們漢中叫熱麵皮啊 米皮是甘肅的

以下植入漢中美食旅遊廣告

與題無關 非吃貨可以忽略

熱麵皮真的很好吃很好吃

漢中真的是一個美好的城市

喜歡吃吃吃的人一定不要錯過啊

—漢中熱麵皮—

—漢中鍋貼—

—漢中洋縣棗糕饃—

—漢中略陽 罐罐茶 piao兒饃—

—漢中西鄉櫻桃—

—漢中寧強麻辣雞 核桃饃—

不完全放圖

還有什麼獼猴桃橘子醬雞燒臘肉香腸…

漢中 休閑度假好去處 ( ω )


這在某種意義上,可能真的會成為法律和守法公民的勝利。

雖然本案受到民意輿論的影響較大,但是法律是幹什麼的,不就為了讓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嗎?如果法律上說的頭頭是道,但人民群眾普遍不滿意,那說明法律本身就需要修改,或者要做出新的解釋,新的實踐指導。

警方撤銷案件的理由有幾個很好的亮點:

1、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2、「龍哥」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甚至「龍哥」被砍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龍哥」的暴力威脅之中。

3、于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這三個亮點,正是之前普通群眾對「正當防衛」最大的顧慮。

1、有個人上來砍我,但沒砍死我,那麼我反過來奪刀砍死他,有人說,人家沒想砍死你啊,人家只是欺負欺負你,讓你掏點錢而已,你的最大損失無非是受傷和送錢而已。可你卻把他殺死了,他的損失丟了命,比他給你造成的最大損失還要大,你這就是過當了。

這種思想在本案之前,是很多普通人,甚至部分法律工作者中都存在的觀點。它的本質就是和稀泥式思維,或者說,是習慣了從犯罪分子角度考慮問題,而不是從受害人角度考慮問題。警方的第一個亮點,很好地回應了這種錯誤觀點:不能以龍哥在「事實上」沒把我砍死,或者「龍哥」事後說「我當時沒想砍他只是想嚇唬嚇唬他」,為依據,來說明這不是「行兇」。而只要以「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能認為是「行兇」,那就可以視為「行兇」。

2、網路上之前有個段子,大意是:

對方拿著刀向我衝過來,此時反抗不能算「正當防衛」,因為犯罪還沒開始;

對方把刀砍到我身體里,此時反抗不能算「正當防衛」,因為犯罪已經中止;

對方把刀拔出來,此時反抗還是不能算「正當防衛」,因為此時犯罪已經結束。

當然,這只是網友編的段子,並不是真正的判案標準。但這個段子在「龍哥」案後格外流行,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眾對「正當防衛」成立條件中「正在進行的犯罪」認定過於苛刻的一種不滿和調侃。這種現實司法實踐中認定過苛的判決,極大增加了合法公民在遇到危機,實施正當防衛時的顧慮,以及實施正當防衛後面臨的法律制裁風險。

警方的第2、3個亮點,就是回應了這個問題,不能說「龍哥」丟刀之後往後跑了,同時于海明追著砍他,就認為此時「龍哥」已經對受害人不再構成威脅,從而認為這是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傷害。犯罪分子非常狡詐殘忍,就算往回跑,也可能是回去拿刀拿槍,這種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中止了,對於犯罪分子而言,「往回跑」什麼也說明不了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建議應該明確出台司法解釋,把「犯罪行為中止」的舉證責任,放在犯罪分子身上,而不是讓正在遭受傷害、驚魂未定的受害者舞出一套「正當防衛刀法」,精確判斷自己哪一刀該砍哪一刀不該砍;也不應該讓法學家們事後在電腦前喝著咖啡談笑風生地復盤自行判斷把「中止」的節點卡到哪一分哪一秒上。既然犯罪分子正在暴力危害他人安全,那在受害人遭遇反抗時,什麼事後算停止,應該是由犯罪分子自己主動、明確給出信號才算:

這種信號必須非常明確且對受害者而言有易識別性——我停止了犯罪,已經不可能再對你構成威脅,你安全了。這種信號包括:主動跪地求饒、雙手抱頭蹲下、被打倒在地喪失犯罪能力、由於跑的快成功逃離犯罪現場且不再返回,等等。這個時候,被害人才能明確知道,哦,我沒危險了。

只有這樣,這個「停止節點」才會變得非常清晰,非常有可操作性。普通群眾可能分不清哪一刀是什麼致命傷,該不該砍。但犯罪分子倒地了、下跪抱頭了,這是任何普通人都可以看明白的信號,這對於我們守法公民而言,才是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方案。

建議高法把「崑山龍哥」案加入《中國指導參考典型案例全庫》,以指導各地的司法實踐。借這個案子,改變我國長期以來人民群眾對合法使用「正當防衛」權利的顧慮。讓死掉的「龍哥」發揮一下骨灰餘熱,也讓剩下的「龍哥」們今後遇事腦子冷靜一下,不要以為老實人永遠好欺負。

在很多視頻中,龍哥不穿衣服的次數遠多於穿衣服的次數,為什麼龍哥為什麼喜歡光著身子露出大片兇惡紋身?是因為發熱嗎?恐怕不全是,因為這是它的標誌,這種標誌就暗示了「黑社會」、「不好惹」。龍哥用這種標誌,就可以起到恐嚇作用,而不一定要親自動手打人,因此,這種標誌降低了龍哥用灰色手段攫取利益的成本。

我們作為一個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某些帶有黑惡勢力標誌的暗示符號,卻可以被龍哥這樣的人光明正大顯擺出來,嚇唬別人,以獲取利益,而群眾居然還認可,看到就害怕,這種現實是不正常的,這種不正常已經太久了。而龍哥的死,則引爆了民眾的痛恨和控訴,這個案子才會有這麼令人驚異的超高熱度。

今日歡呼孫大聖,只緣妖霧又重來。

黑社會分子不應該是昂首挺胸讓別人都不敢正眼看的,更不應該是被「羨慕有本事」的,而應該是四十年前那樣,像過街老鼠一樣灰溜溜被人唾棄、被人嘲笑的。

希望能通過這個案子,對司法實踐和社會風氣能有一定程度的改變,要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感受到社會正氣,讓他們走在大街上,感覺自己身後是有法律、有人民政權保護的。

人民大眾開心之日,就是黑惡分子難受之時!

當然,龍哥作為推動法制進步的「有功人員」,現在已經不那麼難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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