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外情贈與第三者財產,原配是否可追回?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巨額現金、車輛和房產贈與第三者,問:

  • 1.該贈與行為有效嗎?
  • 2.第三者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 3.原配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是直接返還車輛、房產還是返還購車款和購房款?
  • 4.全部返還還是只返還一半?
  • 5.原配能否要求離婚時多分財產?
  • 6.原配能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 7.贈與財產一方去世,第三者是否可以主張遺贈?

一、贈與行為無效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背民法的公訴良俗原則,違反婚姻法的忠實義務,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此外,夫妻共同財產制屬於共同所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沒有份額的區分,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巨額款項贈與第三者,屬於無權處分,在不構成善意取得的情況下,該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第三者應當予以返還。

參考案例:江蘇南京玄武法院判決李某、王某訴李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案號:(2016)蘇0102民初1486號,(2017)蘇01民終2667號】

另外,最高院有個案例,第三者已經生育子女,子女提出男方對第三者並非贈與,而是支付對其的撫養費,法院最終認為贈與和撫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沒有證據顯示贈與財產是為了給子女支付撫養費,且撫養費可以另案起訴,法院最終支持了原配要求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

二、第三者不構成善意取得

一般情況下,根據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第三者主觀上明知他人有配合,客觀上無償取得對方給予的財產,本身不屬於善意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特殊情形是,事發後,往往有一些第三者聲稱不知道對方已婚,對方存在欺騙行為。這要看第三者能否舉證證明其主張,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法官根據案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三、返款車款、房款還是車輛、房屋本身,要結合案情判斷

根據查閱的部分案例,可知:

1.如果贈與的是現金,則直接返還現金;

2.如果贈與的購車款、購房款,第三者用款項購買車輛、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車輛和房屋的所有權歸第三者,但是購車款和購房款的贈與行為無效,故返還的應該是購車款和購房款。如果第三者拒不返還,可以強制執行(保全、評估和拍賣)車輛和房產。

3.如果贈與的車輛和房屋,比如丈夫將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或車輛過戶給第三者,原配可直接起訴要求返還原物(車輛和返屋),過戶相關費用一般應由第三者和丈夫車承擔。

目前而言,房屋是增值的,車輛是貶值的。因此,實務中,要房車還是要錢,需要律師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

四、應全部返還,而非返還一半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屬於不分份額地共同共有有,且夫妻共有的基礎並未喪失,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無權擅自處分。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妻子依法可以取回全部財產。

五、原配能否因此要求離婚時多分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如果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的行為旨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權和財產權,而夫妻雙方又恰好準備離婚,這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多分。但這個比例是不確定的,法院有自由裁量權。

六、原配能否因此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條件有嚴格的限制,除非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等),否則另一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李陽與Kim離婚糾紛中,法院簽發了對Kim的人身保護令,家暴成立,也只支持了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有律師認為,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見過最高的賠償了。

所以,很多人離婚,總想著捉姦、找證據,企圖多分財產,或者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從總體來看,多半是徒勞的,還徒增傷心難過。與其利用一方過錯來多分財產,不如把精力放在注意搜集和掌握財產線索上。

七、贈與財產一方去世,第三者是否可以主張遺贈?

這個問題可以參考2001年的瀘州遺贈案,法院最終認為「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因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遺贈行為無效,故第三者無權主張遺贈。

文/張康兄,遼寧東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婚姻家事、刑辯、房產、公司商事、合同、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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