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蘋果維修店被罰款超過900萬!一篇文告訴你為什麼店內裝潢也會侵犯商標權!

北京東城區工商分局日前通報了4起服務行業商標侵權案,其中,北京直信立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罰款近908萬元!!!

據了解這也是今年北京工商系統在服務行業商標侵權案件處理中,單筆處罰金額最高的案件!那麼,又是什麼樣的原因導致這家公司被罰款這麼嚴重呢?

原來是這家公司在沒有獲得蘋果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開展「蘋果」商標相關產品的維修服務,不僅在店內裝潢、宣傳牌上,甚至在二維碼、POS機簽購單上都使用「蘋果」字樣和「蘋果」圖形商標。

因此被認為是以未經授權擅自在同一種服務類型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而本案的違法經營額甚至累計高達181萬餘元!!

這個案子並不是孤例,北京紅陽旅遊文化有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店門及店內懸掛「國旅北京一日游」字樣招牌, 並在宣傳冊上印刷「國旅北京旅遊」標誌,被罰5萬元

位於王府井的「鴨哥」烤鴨店,未經授權擅自在店內顯著位置、電子菜單、微信掃碼結賬單等地方突出使用「全聚德QUANJUDE」商標標誌,被立案調查

其實這類案例都是給廣大經營者一個警醒:不僅將他人商標文字作為商品名稱構成商標侵權,在自己的店內裝潢突出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也會構成商標侵權!而歸根結底,這些都與一個問題有關,那就是——

商標合理使用的界限到底在哪裡?

所謂商標合理使用也叫商標的正當使用,是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已註冊商標,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並不必支付商標使用費,包括商業性使用中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非商業性使用三種情形。

一、描述性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又稱敘述性合理使用,指的是對他人已註冊商標的辭彙在一般敘述意義上的使用,如為了說明產地,說明商品的成分、服務的特徵等而使用註冊商標辭彙,所使用的一般為普通辭彙構成的商標辭彙,這種情況下使用的商標辭彙並不具有商標的含義。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產品所有人為了清楚的描述自己的產品,不可避免的需要提及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否則對其產品的描述會模糊不清。出於這一目的對已經註冊商標的使用可以視為正當使用,而不構成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商標法中對指示性使用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案件的判定中,審查和判定的主要依據可以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定,即商標合理使用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使用出於善意;

2、不是作為商標使用

3、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4、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三、非商業性使用

商標的非商業性使用包括在新聞報道、新聞評論、字典及相聲、滑稽模仿中使用商標。這種使用與商標標識的商品無關,所以不會產生混淆或者淡化的效果,不會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因此,不被法律禁止。

司法實踐中,判定商標標識是否

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又是如何?

1、主觀方面是否出於善意。

由於主觀因素沒有方法進行衡量,只能從使用目的上進行分析,若使用該註冊商標標識並不是出於描述產品特徵的需要,而是具有攀附註冊商標的商譽或者知名度,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等不正當競爭意圖的,則應認定為主觀存在惡意。另一方面,可從使用方式來推測分析。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善意,則通常不會採用突出的方式使用,刻意強調他人商標的顯著性。

2、客觀方面是否具有正當性。

在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之外,如使用者加註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其「說明性質」,即可避免商標侵權嫌疑。此外還可以考量使用者在使用時是否標示了自己的商標,使用者的使用是否符合行業規則或慣例等因素。

3、從使用效果上看是否為商標性使用。

合理使用商標的界限是不能將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標識作為商標使用,即該種使用的性質,不是為了表示商品來源,也不是為了宣傳商標,因此,商標標識只要起到了商標的作用,就不能適用合理使用規則。

4、最重要的衡量標準仍然是這種使用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性。

如果明確使用者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已註冊的商標,那麼毫無疑問是會誤導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判斷或混淆,換句話說,必然是構成侵權的。

如開篇的案例,判斷構成侵權最直接的因素就是因為蘋果公司也在維修服務類別註冊了商標,未經許可使用蘋果字樣和圖形商標是會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公司的門店與蘋果公司是存在某種授權或合作關係的,也就是導致了對服務來源的混淆。

關於店招門頭的商標使用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早在1996年就已下發了「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用作專賣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

而關於店內裝潢突出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則尚未寫進商標法里,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相關規定的出台,在某種方面也可以說是對於判斷商標正當使用的界限提供了法律補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正當使用不是普遍原則,屬特例情況,有著嚴格、明確的規定。必須要滿足出於善意進行使用,不得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而使用也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且不會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等條件,缺一不可.

因此,廣大經營者對於正當使用,要嚴格掌握,不能濫用,更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就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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