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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轉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配偶不承擔債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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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轉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配偶不承擔債務是否合理?

前兩天,一個用戶在留言說:

有一個人欠了我400萬,先後還了350萬後,這一年多再無還款。

因為借貸關係發生時,他和他老婆還沒有離婚。我到法院起訴他,把他和他已離婚的老婆列位共同被告,要求他們共同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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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時,最終判決這個老賴還我50萬元及逾期利息,卻駁回了我要求他老婆共同還款的訴求。

這樣是不是不合理的,作為老賴配偶,是否有和老賴共同還款的義務?

債轉轉解疑

大家都知道,一般作為老賴配偶是有和老賴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義務,可是也有一些是例外的,例如上面用戶的困惑。

在債轉君深入了解後發現,三年前王某收到周某的一份借條,隨後王某通過銀行轉賬400萬至周某賬戶。

借款到期後,周某陸陸續續將350萬打進王某賬戶,之後再無還款記錄。王某要求周某還款,周某以各種理由推諉,一直拒絕償還剩餘款項。

王某無奈將周某訴至法院,不久才知,周某與其配偶孫某離婚。

王某認為,雖然二人已經離婚,但借貸關係發生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配偶孫某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義務,故而向法院請求追加周某配偶孫某為共同被告。

在庭審中,周某因故未出庭,未答辯,以為向法院提交證據。

其配偶孫某稱離婚前與周某已分居多年,且周某在婚內出軌與第三人同居並育有一子,被告孫某對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借款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且現在已經離婚,不應該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因孫某和周某是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緣由也正如孫某所言,相關銀行流水和轉賬記錄也不能證明周某的借款適用於和孫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故而債權人王某要求被告孫某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沒有充分憑據,法院不予支持。

小結

一般而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例如上述案件中的孫某。

有很多人會疑惑,一般的借款都會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怎樣才能讓借款人配偶也承擔還款責任呢?

那就要在借貸關係發生之前讓其配偶成為擔保人或共同借款人,之後在法院起訴中便可以將其配偶列位共同被告,一起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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