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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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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法

1. 加拿大——經允許建立的國家

1867年英國政府通過了《英屬北美法案》,將其在北美的三個殖民地合稱為加拿大自治領。這也就是加拿大政府認定的建國時間,而《英屬北美法案》也被加拿大尊稱為《1867憲法》。直至1982年在加拿大政府的請求下,英國女皇簽署了《加拿大法案》,允許加拿大擁有了獨立立法權,這之後加拿大才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家。

2. 移民歷史——從少數族裔的血淚走向兼容並包的繁榮

加拿大一直以來都是移民國家,最早的移民法案是在1869年頒布的。現任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的父親,老特魯多在任總理時推出了對外來移民非常友好的兩項法案《1976移民法》和《1988 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案》。這裡不得不插一句題外話,老特魯多堪稱加拿大國父,正這是他力排眾議與加拿大各省艱難協商,最終成功推動英女王簽署了《1982加拿大法案》,是加拿大擁有了立法權。

《1976年移民法》第一次將移民清晰的劃分為四個種類, 而且明確定義了難民,以及加拿大政府對難民的義務。(這可能也是小特魯多竭力支持難民的一個原因)。《1988 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案》對多種族多文化的尊重上升到法律層面。加拿大也曾經有對其他非白人族裔的歧視,但從這個法案的頒布和實施我們可以看出它已經成長為一個富有包容性,理性而且善於自省的國家。

3. 現行移民法

2002年加拿大政府為了更加細化具體地進行移民管理,頒布了《2002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清晰地設定了加拿大移民的目標以及路線,它取代了《1976移民法》成為目前加國現行的移民法規。

移民加拿大目前有可以分為四種途徑:1.家庭原因移民(有直系親屬是加拿大居民);2. 經濟移民(熟練工人和行業人士);3. 其他(因人道主義或體恤理由而接受的移民);4. 難民(逃避迫害、酷刑或殘酷懲罰的人)。目前佔比最大的當然是經濟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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