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互聯網行業中非傳統用工關係的認定

非傳統用工形式在當今互聯網經濟的催生下層出不窮,網路直播等新業態的用工是否屬於勞動關係,這是既涉及到勞動提供者的合法權益,又涉及到互聯網行業的發展空間。

2017年2月7日,上海市一中院對一起網路主播請求確認與經紀公司勞動關係的勞動爭議案件做出宣判。

一名網名為「阿嬌」的女孩,在2016年1月與上海某網路科技公司簽訂了《主播經紀協議》,由該公司安排在其網站上指定的直播房間進行主播。協議對阿嬌的工作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視頻權利歸屬、合作費用、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協議明確阿嬌所從事的主播業務包括線上線下直播錄製或表演的一切相關演藝事務,以及所涉及的名譽、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權等相關演藝活動,同時約定了該公司在全世界範圍內擔任阿嬌的獨家經紀公司,獨家享有阿嬌的全部主播業務的經紀權。協議時間為6個月,公司每月向阿嬌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阿嬌每天固定時段在屏幕前進行視頻表演,實時進行網路直播。經過公司的包裝宣傳,阿嬌逐漸在網路直播中積累了很高的的人氣,吸引了數十萬在線觀眾圍觀,直播賬號關注粉絲數有60多萬。

阿嬌每次直播接受粉絲的禮物打賞越來多。三個月後, 阿嬌單方違約退出了該公司網站指定的直播房間,為逃避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在與公司經紀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500元。

因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其要求,阿嬌訴至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法院最後認定,阿嬌與公司所簽的《主播經紀協議》中,用工雙方雖然就進行網路直播活動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但是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雙方按照直播收入三七分成,但是阿嬌工作地點在其家中,無需到公司辦公場所工作,也沒有受到公司的規章制度的約束,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從上述案例分析可見,對於互聯網行業下的勞動關係認定主要是根據《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所包含的勞動關係核心要素來進行分析,如勞動地點、報酬、內容、方式、過程、責任、紀律等多方面進行判定,而不能僅憑勞動報酬或者某一要素單方面來做出簡單的認定。

本文作者:宋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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