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入獄,出借人能否主張債權?

案例:二娃於2015年1月1日借翠花十萬塊錢,約定2015年10月1日歸還。借款到期後翠花沒有要求二娃還款。2018年5月1日,二娃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被收押在監獄內。2018年9月份,由於過了2018年10月1日就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翠花產生了疑惑,在二娃服刑期間能否起訴他要求他還錢?

這個案例重點在於兩個疑問,第一個是,借款人入獄服刑能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第二個是,如果對訴訟時效繼續計算,翠花應該向那個法院起訴?

對於第一個疑問,法律上沒有直接的明文規定,我門要從法律的體系來推導。首先,要明確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要符合哪些條件。訴訟時效中止的一般情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失去合格的法定監護、遺產繼承沒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其他相關人員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和其他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情形。訴訟時效的中斷一般是當事人向義務人通過起訴、仲裁等主張權利後導致時效中斷。

借款人二娃被羈押後,出借人翠花並沒有無法主張權利的情形,問題只是怎樣主張,向哪個法院主張,所以不符合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另外在翠花向二娃主張權利之前蘇訴訟時效也不會中斷。

第二個疑問,既然二娃被羈押後訴訟時效仍然在計算,翠花不在2018年10月1日主張訴訟權利便會超過訴訟時效,那麼翠花應該向哪個法院主張權利呢?

在一般民間借貸中,借款雙方的所在地的法院都有訴訟管轄權,但考慮到二娃被羈押後可能就不在以前他住的地方了或者監獄很可能在偏遠的地方,這種情況下,翠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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