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多年未辦出,業主應該如何起訴?
這既是你的權利,又是開發商的義務。
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購房業主是買受人,開發商是出賣人,雙方各自享有權利並且承擔義務,作為買受人的購房業主,其義務簡單而明確:交付房款;而開發商的主要義務則是:交付房屋。
但由於我國《物權法》對於房屋交易做了明確規定,要求以登記為要件,在國土資源局的不動產登記大廳登記過之後,房子才算真正完成過戶交房。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過戶就成了開發商交房主要的附隨義務,法律上成為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也就是辦理房產證。
為什麼可以起訴呢?
在法律上,有一個詞叫做權利來源,在庭審中又稱權利基礎,黑話叫做「請求權基礎」,意思是你想讓法官按照你的思路判決,那你總得有理有據吧,這裡面的理和據就是權利基礎,包括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
如果說法律依據是基本的概括的,那合同依據就是具體的詳細的。任何一份合同中,都會有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約定,而《商品房買賣合同》更為具體,因為住建部向全國住建和房管部門都提供了格式文本以供參考,各個地區也會有本市職能部門出具的格式合同,按照相關規定,開發商是要在銷售過程中進行公示的,裡面都無一例外地涉及交房義務:出賣人在什麼時間向買受人交付達到什麼標準的房子,和交房後多長時間辦理產權證,以及未能按約交房的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
也就是說,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條款,就是起訴的法律依據,也是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我的案子能夠勝訴嗎?
起訴是否獲得收益,這是購房人最關心的兩個問題之一,而另一個就是成本了。當購房人找到律師時,問題就成了:「我的案子能夠勝訴嗎?」
在接待當事人的過程中,經常會被問我——你說的怎麼和其他律師說的不一樣呢?那個律師都說能贏。關於這一點我想說,如果這是真的,就不會再找其他律師了,無非是不信任。購房業主本身也知道訴訟具有風險,但是仍然希望律師給他一個準確的答案,但是很遺憾,法律規定不允許律師這麼說這麼做:律師不能向當事人承諾案件結果,更不能以此承攬案件。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十六條 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所以說,不僅當事人在考量收益和成本,律師也在考量收益和風險,總不能為了一筆律師費,丟掉通過所謂「天下第一考」考試、實習考核、律協考核的律師證。
那當事人就沒辦法考量了嗎?不是的。律師在承接案件的過程中,除了核查基本事實,也會就訴訟方案、法律風險、成本收益等進行說明。這意味著你在選律師和祖訓的過程中,也需要對這些事項進行考量,作出選擇。
辦證問題怎麼解決?
起訴問題解決了,賠償問題解決了,那辦證問題怎麼辦呢?是不是說起訴之後就能夠拿到房產證呢?並非如此。
當你起訴開發商的時候,是基於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民事法律關係,具體說就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在起訴過程中的概括案由稱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辦理房產證則是開發商向政府職能部門申請辦理的行政登記,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和業主起訴開發商沒有直接的關聯。
而開發商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有千差萬別,或者是程序性審批文件不齊全,或者是專項、綜合驗收未能通過,也可能是某些費用未能繳足,甚至可能是職能部門與開發商關係不對付造成……
購房業主並不能參與其中,你需要的不再是單個方案,而是要設計整套方案來實現,這要怎麼辦呢?正所謂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找專業的房產律師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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