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醫女生捅劈腿男友二十多刀,輕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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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有個流傳已久的段子:一學醫女生BF劈腿,男的拉著新歡天天在女生面前高調炫耀,女生實在受不了了,終於在食堂和他們吵起來了,拿餐刀捅了男生二十多刀,刀刀避開重要器官,男生受到極大創傷但仍被判定為輕傷,此學姐光榮事迹成為年年解剖課必講,美其名曰:「知識就是力量。」
這個段子流傳甚廣,深得人心,嚴重影響醫學生在婚戀市場的聲譽
現在我們從法醫臨床學的角度來分析下段子的真實性。
損傷程度由輕到重依次為輕微傷、輕傷二級、輕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一級。
輕傷二級及以上構成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法規我們可以看到,普通大眾所理解的輕傷,對應司法鑒定的概念應為輕微傷。牢獄生活可不是什麼光彩的事,學醫女生捅了男友二十多刀,結果還是輕微傷的話,這才可以吹捧「知識就是力量」
那有沒有可能捅了二十多刀還是輕微傷呢?
男友所受傷害主要是餐刀造成的刺創,我們將刺創損傷的輕傷及輕微傷相關條款羅列出來:根據條款,想要造成輕微傷程度的損傷,不僅要避開重要臟器,還要控制傷口長度和深度,不然一不小心刺進腹腔,直接就輕傷二級了。
條款規定,兩處以上創口長度累計15.0cm以上構成輕傷二級,我們來看一下常見餐刀的尺寸
按餐刀寬度2.0cm,學醫女生捅了男友20刀計算,男友創口的總長度為2×20=40cm,妥妥的構成輕傷
所以啊,段子看看就行了,我們醫學生還是很溫柔的,就算運用「專業技能」捅了別人二十多刀,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不可能「輕傷無罪」
其實在我國乾隆年間,有一個人,她熟練掌握了一種傷人技巧——造成不構成輕微傷的損傷!她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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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方法只要不扎到重要神經血管,連輕微傷也算不上(千萬不要學壞用這招去傷人,我這可不是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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