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銀行卡存款的責任承擔

  第三方支付在我國的發展,給我們生活帶來了便利,也方便了我們的生活,銀行卡作為第三方支付的重要載體發揮作用,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竊取銀行卡信息製造偽卡進而竊取銀行卡內資金的不法行為時有發生。不法分子盜取或盜刷持卡人的銀行卡,不由給我們銀行卡安全造成很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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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的一天,宋先生睡意矇矓,他的手機收到一則簡訊通知。由於誤以為是微信群聊消息,宋先生並未在意,睡了過去。次日零時30分左右,宋先生的妻子起來照顧孩子上廁所,聽到手機多次響動,將丈夫叫醒。宋先生打開手機簡訊一看,頓時睡意全無——他的銀行卡被人在深圳跨行取款11筆,共4萬元,還產生252元手續費。他立即致電銀行客服掛失,並馬上報警。當天早晨,宋先生趕到銀行某支行辦理了吞沒卡領取確認書業務。隨後,他又趕到派出所就銀行卡被盜刷一事接受詢問調查。莫名其妙損失了4萬多元,宋先生多次到銀行「討說法」。卻協商無果。

  最後經法院審理,以及從證據來看,足以認定涉案交易具有偽卡交易的重大嫌疑。因被告未能取證證明涉案交易為真卡交易,故對原告主張涉案交易系偽卡盜刷的事實

  在本案中交易有11筆,時間跨度近一個小時,且每筆交易後,被告均通過客服電話以簡訊的方式通知了原告,而原告誤認為是微信信息,未能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故原告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負30%的責任。

  那麼總結案件幾個問題

1、在該案件中是否應適用「先刑後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儲蓄卡密碼泄露導致存款被他人騙取引起的儲蓄合同糾紛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複》關於「因銀行儲蓄卡密碼被泄露,他人偽造銀行儲蓄卡騙取存款人銀行存款,存款人依其與銀行訂立的儲蓄合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批複內容,刑事案件是否偵破,並不必然影響民事案件先於刑事案件進行處理。

  該案件中,雖然原告訴請被告銀行承擔責任與犯罪分子偽造銀行儲蓄卡的行為有一定的牽連性,但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卡內款項的依據是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這與犯罪分子偽造銀行儲蓄卡、盜取卡內資金的行為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並非本案審理的前提,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可以獨立於犯罪案件進行審理,而被告銀行可以在賠償後,另行向直接責任人追討。故此,刑事案件的偵破情況不影響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2、案件中兩原告卡內餘額減少是否發生了偽卡交易

  被告作為發卡行,具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銀行卡的義務。被告客服電話簡訊通知及涉案銀行卡的交易明細顯示,涉案取款交易發生在異地,交易時間為零時左右。而原告持卡至被告處確認涉案的真實銀行卡及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時間是在當日早晨8時至10時,從證據來看,足以認定涉案交易具有偽卡交易的重大嫌疑。因被告未能取證證明涉案交易為真卡交易,故對原告主張涉案交易系偽卡盜刷的事實

3、原、被告雙方對訟爭存款被盜取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

  在自助銀行和ATM機交易中,銀行卡和交易密碼是取款的兩個必備條件,其中銀行卡是先決條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偽造的銀行卡而銀行的ATM機可以識別,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賬戶密碼,都不可能支取賬戶的存款。《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犯罪技術不斷進步且犯罪手段也不斷變化的今天,即使儲戶嚴格遵守對密碼的保密義務,犯罪分子仍有可能破解和利用儲戶設定的密碼,因此不能僅因為犯罪分子使用了正確的密碼即當然地認定儲戶對密碼的泄露存在過錯。如不具體分析失密的原因,也不考慮銀行有無責任即直接將所有憑密碼進行的交易都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把所有密碼泄露的風險都轉嫁由儲戶承擔,無疑加重了儲戶的責任,免除了銀行應承擔的責任,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則。

  其次,關鍵是判定案件中的原告是否對於銀行卡被盜刷存在一定的過錯從而分擔責任。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保密等義務,銀行卡及密碼是儲戶與銀行簽訂儲蓄存款合同後,使用其存取款的權利依據,具有特定性,作為銀行卡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好涉案銀行卡和密碼,防止涉案銀行卡的密碼、其他相關信息被泄露的義務。本案交易有11筆,時間跨度近一個小時,且每筆交易後,被告均通過客服電話以簡訊的方式通知了原告,而原告誤認為是微信信息,未能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故原告應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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