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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法律領域一周熱點(2018.10.9-10.16)

醫鬧入刑,已經是三年前的事情了。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然而,各種醫生遭到患者家屬毆打的新聞,仍然頻繁出現。

10月13日,一段題為「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婦產科赫英東等三位醫生值班期間遭患者及其家屬毆打」的視頻在微博和朋友圈內被大量轉發。次日,北京西城警方發布初步調查報告:

產婦孫某(女,44歲,本市人)在北大醫院婦產科待產,因已超預產期,就能否剖腹產問題,產婦丈夫鄭某宇(男,46歲,本市人)在診室外走廊處攔住當日值班的婦產科醫生赫某某,要求解決,赫醫生在解釋過程中,鄭某宇情緒激動,突然揮拳擊打赫醫生,赫醫生被迫還擊,被現場其他人員勸開。隨後,鄭某宇的妻子孫某和女兒鄭某蕊(女,19歲,本市人)聞訊趕來,鄭某宇和鄭某蕊再次對赫醫生進行毆打,因考慮孕婦人身安全,赫醫生始終保持克制,未予還手,後被現場醫務人員及其他患者家屬拉開。

相關問題討論:

如何看待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婦產科赫英東等三名醫生被打的事件?醫護人員的安全應如何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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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打人者鄭某宇已被刑事拘留,打人者的女兒鄭某蕊得以取保候審,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至於本案是否會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 @張三911 在類似問題下的回答或許能作為參考:

為什麼有必要專門規定醫鬧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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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指出,刑法修正案中強調對「醫療」秩序的擾亂,能夠有效規避歧義,掃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用於打擊醫鬧行為的局限性。回答進一步探討了在醫鬧案件中適用「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可能性。

法律的威懾力,既源於刑罰的力度,也源於刑罰的不可避免性。有的時候,後者的重要性有甚於前者。希望法律能在個案中體現其應有的尊嚴。

關於此事件,有一點必須要稱讚赫醫生:面對鄭某宇的拳頭,赫醫生選擇勇敢還擊;而對於隨後加入戰局對其實施毆打的孕婦及其女兒,赫醫生選擇了剋制,為了孕婦安全打不還手。

作為普通人,面對不法侵害沒有忍氣吞聲;作為醫生,將患者的健康和安全放在第一位。赫醫生的做法,可謂光明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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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發生了一起一條狗引發的血案。

10月10日,寧波一名男子疑因鄰居家的狗吠叫不止,在交涉未果後入室殺人,導致一死三傷。

寧波高新一男子因鄰居狗吠協商未果,入室殺人導致三死一傷。如何看待這一行為本身以及對社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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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聲威 律師在文章《打破「無序養寵」的狀態,迫在眉睫》一文中,提到了一個細節:

細看上面的警方通報,我們注意到王某在殺人前有一個舉動,「上門協商但無果」。

我們還注意到王某缺少一個舉動,「均未曾向有關部門反映和報警」,這就赤裸裸的反映了中國目前的寵物飼養處於一個「無序的狀態」。

文章指出了不文明養狗行為受害者們的尷尬處境:自己權利被侵犯了,投訴無門;想要投毒毒狗,又有近期案例表明可能觸犯「投放危險物質罪」。這一口氣上不去,下不來,最後惡向膽邊生,釀成了血案。

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故意殺人都是罪大惡極的。但奇怪的是,網上輿論卻對殺人者報以了同情,甚至出現了叫好的聲音。

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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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問題並不一定出在立法上。

上周有一件事情,算不上什麼熱點,但可以看作社會話題的一個延續:上周,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條例》中有「不得強佔他人座位」這一表述。

廣東立法規定火車旅客不得「霸座」,能起到多大的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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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子海 評論道:「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這句話很短,但說到點子上了。《條例》並沒有規定強佔他人座位的懲罰措施,所謂「禁止霸座」的規定,僅僅是一個宣示性條款,實際發生霸座事件,還是得拿出《治安管理處罰法》。

宣示性條款,固然有其積極性的一面,法律能起到辨明是非,移風易俗的作用。但宣示性條款,到底還是刷在牆上的標語。看了這麼久的「喝車不開酒,開酒不喝車」,但最終將酒駕率降下來的,還是交警的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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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不等於運用一切手段打擊我們看不慣的行為。知乎上有一道關於重刑主義的問題,挺有意思的:

為何重刑主義在中國影響如此之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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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這裡說的是另外一件事情,一件沒有上升到刑事層面的問題:北京將把違法吸煙行為納入信用檔案聯合懲戒,有報道稱:

市衛計委將進一步對被查處的單位、個人進行曝光。市衛計委每月將全市(含16個區)處罰信息(包括控煙處罰單位和個人)報給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將處罰信息納入信用信息檔案,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達到聯合懲戒的目標。

相關問題:

北京違法吸煙行為將納入信用檔案聯合懲戒,可能會帶來哪些影響?違法吸煙意味著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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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友提出了質疑:信用檔案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建立經濟信用體系、懲罰老賴嗎?在禁煙場所違法吸煙,自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約束,和誠信又有什麼關係?

是的,各國法律中的確有「羞辱刑」的遺迹,比如美國多個州的法律允許公開性侵犯的信息供公眾檢索,甚至允許在性侵犯罪者的住所外豎起一個牌子,提醒大家提防。但這也是考慮到了罪刑的相當性,權衡了犯罪情節得嚴重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對於保護不特定公眾免於侵害具有針對性。

不過,這種對比很多時候都是沒有意義的,立法工作不能靠講段子,因為選擇什麼樣的段子、用什麼口氣講段子,都會影響到公眾對於法治的理解。譬如說,如果拿出「日本留學生洗盤子」 「德國留學生逃票」的的段子解釋將違法吸煙納入信用檔案聯合懲戒的正當性,說不定叫好的聲音會更響哩。

立法如烹小鮮,急不得。就像「撒鹽哥」做牛排一樣的網紅美食一樣,我們也可能見到一些追熱點的式的立法,這不是一種錯誤,這也是民意的體現。

但我同樣期待一道刀工老道,火候精純的功夫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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