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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汽車受欺詐可退一賠三

最新案例

2016年8月30日,鄧某到甲公司訂購車輛一部,10月2日提車,後發現該車輛於9月12日已經在4S店進行過維修,維修記錄載明「拆裝後保,後保整噴」。同時,鄧某在車輛使用中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維修後得知該車票可能是事故車。故鄧某起訴要求退一賠三。

一審法院認為爭議焦點是甲公司是否隱瞞了車輛未交付即被使用、維修的事實,然綜合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甲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只是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駁回起訴。

二審法院則認為甲公司未告知系爭車輛發生瑕疵並實施「拆裝後保,後保整噴」的維修行為侵犯了鄧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經過維修的車輛不屬於「新車」。甲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使鄧某陷入錯誤認識購買了車輛,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二審法院判決,撤銷買賣合同,甲公司返還購車款25萬元,並賠償75萬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院觀點

1、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8日公布了17號指導性案例,認為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可以是積極作為,告知虛假情況,也可以是單純的不作為(沉默),隱瞞真實情況。欺詐行為包括負有告知義務時的不作為。

3、對於違反誠信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經營者要向消費者承擔三倍價款或者費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不需要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失。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讓經營者對其欺詐經營行為承擔更大的責任,從而對其產生懲罰作用,並威懾、警告其他經營者,防止類似或更為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

從法條文義看,只要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則需要按照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該法條未對消費者受到損失的大小進行區分。

4、汽車屬於比較複雜的商品,涉及大量的專業知識,消費者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信息知悉有限,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經營者不能以行業認知、行業慣例來對抗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情權,直接影響消費者選擇權行使和真實意思表示的信息,屬於經營者應當主動披露的信息。

時兵觀點

1、購買汽車,消費者起訴要求退一賠三的案例並不少見,經筆者研究,消費者勝訴的案例其實並不多,更多的是敗訴的案例。一方面,汽車屬於大宗消費品,法院在處理的時候相對謹慎,另一方面,眾多消費者沒有準確理解欺詐的含義,實際上並不存在欺詐事實,有的是自己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有的是不能提供證據,有的是沒有諮詢過律師輕易提起訴訟,平白浪費了時間精力。作為消費者應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不應當濫用訴權,遇到問題首先應當諮詢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汽車退一賠三的前提條件包括購買汽車的為消費者,存在欺詐事實,經銷商存在故意,消費者因為經銷商的欺詐而做出錯誤的決定。只有在符合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夠得到退一賠三的結果。由於汽車是大宗商品,尤其豪車的價值高昂,已經出現了買家、經銷商員工、維修機構、律師等相關串通,採取類似「職業打假人」的模式獲取高額利益的情況,此種情況一旦查實將不會取得三倍賠償。

3、汽車銷售是比較專業的領域,有PDI、提前銷售等不為普通人所知的慣例,雖然沒有必要像購房一樣專門聘請律師陪同,但是一旦出現了問題還是儘早向律師諮詢為宜,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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