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稅8億?范冰冰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近范冰冰偷逃稅的事件被炒的沸沸揚揚,作為律師我也來分析一下一直被人們談論的「逃稅8億而不用坐牢」的法律分析。

事件起末:(據央視新聞)2018年6月初范冰冰被舉報「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稅務局核查。2018年10月4日的央視新聞微信訂閱號發布消息核查結果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對於上述違法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范冰冰偷逃稅8億元?

從以上央視新聞報道可以看出,范冰冰個人並非偷逃稅8億元,其中大多數為罰款以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的少交及偷逃的稅款及罰款。

范冰冰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要分析這一點,需要分析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因此逃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 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

范冰冰個人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是否構成上述四個要件?明顯是構成的。就範冰冰個人而言,其作為納稅義務人故意採取「拆分合同」的方式虛報、不申報納稅,逃脫的數額巨大。因此其行為構成《刑法》規定的逃稅罪。范冰冰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應當承擔公司偷逃稅的刑事責任。

有無法定的不追究的情形?

有,在《刑法》該條的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前並無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情形,江蘇省稅務局對該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若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及時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罰款,法律規定其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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